基于企业劳动合同规范背景下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

2020-11-09 03:06龙光琼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风险

龙光琼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0)07-143-02

摘 要 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随着现代化的推进,我国各项基础措施逐步完善,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企业在当前阶段,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需求,研究劳动合同法内容,并发现政策对员工适当倾斜的立法态度,在此基础上完善管理模式,结合劳动合同法要求,按照企业战略目标,制定程序化管理模式,防止企业在运行期间触碰劳动合同法底线,违反解雇制裁条约。为此,需要加强企业聘用管理的合理性,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内容,明确聘用合同内容,凭借绩效考核等方式,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热情,确保企业顺利完成战略目标。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管理 风险

企业在当前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需要改变以往管理模式,按照劳动合同法内容,设计管理程序,同时还应该调整人力资源管理概念,编制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工作人员工作激情,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完善规章体系,提升管理的合法性,加强审查力度,防止企业运行期间出现无端解雇员工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应该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合同签订流程,并加强违法解雇监察力度,构建双赢互信和谐的劳动关系[1]。

一、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现状

(一)人力资源管理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需要重视人力资源管理,明确人力资源对企业发展起到的重要程度,同时还应该加强企业各部门的监管能力,结合企业运行情况,整理各部门工作内容,并根据劳动合同法要求,合理调整管理内容,实行宽进严出机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的合理性。在当前阶段,企业需要改变以往低劳动力成本模式,创新管理内容,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向创新能力模式转变,使人力资源管理现代化专业化发展,为企业完成战略目标奠定基础。

(二)人力成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内容可以看出企业需要增大人力成本,同时还应该合理设计聘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如果不继续聘用,应该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合同法内容,私自聘员工,否则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内容,按照解雇流程,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两倍标准薪资补偿劳动者的损失,当然赔付的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估算。企业在当前阶段,需要明确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在报税合同方面体现出来。

除此之外,企业与员工全面签订劳动合同后,还应该遵循个人税务要求,严格按照劳动合法内容,支付相应的税金,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执行相关工作。以往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空档,节省社会保险成本,如果劳动者提起诉讼,也常因为无据可查,无法向企业追讨赔偿,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便能解决这方面问题,防止企业逃避社会保险成本,损害劳动者切实利益[2]。

(三)劳动关系

企业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需要解决短期合同问题,劳动合同较短会使工作人员心生不安,从而会使劳动缺乏有稳定感与幸福感,企业必须在当前背景下,对聘用模式进行调整,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可以在极大程度上确保企业按照战略发展目标实施相关工作。

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下,改变以往聘用制度,以书面形式确定人员聘用细节,明确聘用内容,用人单位聘用员工在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时间时段内,需要在书面合同上明确各方面细节,如果劳动公司(用人单位)擅自解约,便需要向劳动者赔付两倍工资。在劳动合同内还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行为,将会自动视为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企业如果自动终止合同时,便视为违约,需要向劳动者赔付一个月薪资,薪资赔付会根据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损失情况恒定,但是最高不会超过12个月薪资。另外,在劳动合同内中,还规定员工在特殊情况下享有的权利[3]。

(四)用人机制

企业在当前背景下,需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我国劳动合同法条文规定,对于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行为,将会自动视为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用这种方法防止部分企业投机取巧,不履行应付的责任,逃避应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

但是企业由于无法改变传统管理模式,这样劳动合同法无疑限制用人机制的灵活性,这方面问题在当前阶段较为明显,企业已经习惯了短期用人模式,但是这样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对企业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为短期合同,使员工无法感受到归属感,导致员工开展各项工作时,存在敷衍了事的行径,对营造良好的用人关系稳定劳动关系非常不利。企业需要遵循国家要求,改变聘用方式,在合同签订环节中,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签订方式,补充合同内部条款,企业发展期间,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内容,进一步完善合同内部细节,提升用人机制的灵活性,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按照劳动法规定,调整聘用方式,解决用人机制灵活性不足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路径

(一)减少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在当前阶段,需要明确市场经济环境,同时还应该从劳动合同法要求下,遵循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使企业向合法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分析以往企业在人力管理期间存在的问题,充分研究劳动合同法内容,并将其落实在实际管理中,在以人为本的原则下,构建完善严谨的企业規章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提升管理的合法性、规范性,建立和谐劳动关系[4]。

与此同时,企业在劳动合同制定时,需要从劳动者角度考虑,劳动者也需要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合同签订方面的各项细节,如果劳动者在没有满聘用时间的前提下,单位私自毁约,需要向劳动者赔付足量的经济损失,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将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薪资,采用这种方式迫使企业遵循劳动合同法要求,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承担过多的劳动金额。另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可以实行动态管理,在工作期间开展变更、解除、续订等工作,防止企业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不善,触犯劳动法。

(二)加强招聘检查力度

企业需要明确劳动合同法内容,同时还应该加强劳動者入职审查力度,确保招聘工作可以满足企业实际需求,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时间以及工作表现,在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赔偿,由于私自解除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赔付大量的补偿金额,因此需要重视用人单位人才招聘征选工作,保证招聘的人员符合工作要求,从而防止因草率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增大企业运营成本。另外,企业需要加强劳动者入职审查力度,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内容,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也需要在聘用期间坦承个人信息。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该加强信息审核力度,招聘过程需要程序化,防止应聘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导致招聘工作出现问题,为企业发展带来风险[5]。

(三)制定绩效考核体系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内容,解决以往短期劳动合同问题,同时还应该灵活利用劳动合同法,转变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明确绩效管理及绩效考核要求,并在合同内容中明确续签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便会使企业受到惩罚,采用这种方式,对用人单位施加压力,避免用人单位依靠合同,投机取巧,剥削劳动者利益。与此同时,企业需要根据发展目标,明确绩效管理内容,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提升绩效管理的合理性,重新梳理合同管理内容,明确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公开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确保职员可以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并按照工作人员对工作的完成情况,制定绩效考评指标,通过精细人力管理,从而避免企业在发展期间陷入被动用人管理局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不能在试用期内贸然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培训牵扯到费用款项,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各种收费名目,另外还应该签署一套内容更为详细并符合法律要求的培训协议,明确服务年限,防止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辞职,对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四)完善规章管理制度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需要对公司规章制度进行调整,明确劳动合同法内容以及单位可以行使的管理权限,同时应该按照劳动法要求,修改聘用方式,明确聘用合同签订内容,企业需要从劳动者角度出发,确保企业与劳动者间形成良好的劳动关系,重视员工在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企业管理层需要认真商讨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问题,并给出处理建议,确定问题解决方式。企业应该创造文明、和谐的用人环境,明确用人程序,完善企业规章制度,防止企业运行期间存在违反劳动法的举动[6]。

三、结语

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需要了解人力资源成本,同时还应该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合理完善管理内容,改变管理模式,重视绩效考核,通过绩效考核激发工作人员工作激情。在当前背景下,企业需要根据社会发展态势,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倡导理念,构建双方互信平台,营造和谐平稳的劳动关系,通过科学的管控模式,从而使员工对企业产生信赖感,企业在发展期间需要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竞争力,防范运行期间遭遇风险。

参考文献:

[1]刘昱君.企业内部控制环境中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及控制措施探析[J].中国标准化,2019(22):224-225.

[2]杨娜.海外项目中的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及其应对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5):78-79.

[3]任涛.非雇佣型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评估及其应对策略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9.

[4]唐于红.小额贷款企业人力资源风险管理研究——基于广西小额贷款企业的调查[J].知识经济,2019(12):81+84.

[5]郭炜阳.探讨劳动合同法视角下的劳动用工风险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9(5):238.

[6]韩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作用及其影响[J].法制与社会,2019(1):16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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