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当前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

2020-11-09 02:56肖嘉欣
青年与社会 2020年25期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

摘 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视野,其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大,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制度设计亟待做出回应。目前支持与反对降低刑事责双方有所侧重地各执一词,而从刑法的稳定性考量、未成年的特殊性、深层次犯罪原因的角度来看,维持当前刑事责任年龄不变仍是有其合理性的。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刑法体系;未成年人特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个国家与地区在不断调整着所确立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2017年4月10日,美国纽约州通过法案,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18周岁。此举赢得众多人士的支持,州长律师评价:“这项立法平衡了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泰国内阁也批准了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0歲提高到12岁的草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国家则有菲律宾、日本等。而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恶性事件的出现,使国内有关是否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更为激烈。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之争

目前,我国规定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且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主要有肖胜方、曾文忠、冯帆等,其理由主要有:第一,从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看,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水平越来越高,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更加早熟,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更适应现实情况;第二,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及传播效应看,低龄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大,形式手段越来恶劣,危害传播效应很大,会给其他青少年造成一种负面的消极作用;第三,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看,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较其他国家来说相对偏高,如以色列、法国为13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科罗拉多州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0岁,墨西哥为9岁,新加坡则为7岁。

(二)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观点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学者主要有宋英辉、吴宗宪、王牧等,其理由主要有:第一,从未成年人的认知与控制能力来看,未成年人的道德和理智仍不明晰,思想和行为容易被外界影响;第二,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看,现大多数孩子犯罪的问题都不能仅归结于自身,社会、学校、家庭也仍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三,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后果看,将未成年人列入刑罚处罚范围意味着制造了更多、更严重的罪犯,对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

由此,我们可得知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主要的交锋点在于:在现有环境下,未成年人接触的事物更多、了解掌握的知识更多更广泛,是否就意味着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上升;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是否是过度宽容,应侧重惩罚威慑还是教育保护等方面。

二、当前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合理性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惩治加害人一方最为快捷迅速的方法,但其忽略未成年人的特性、不考虑更为长远的利益,实为治标不治本的举措,这无疑是饮鸩止渴,会给社会埋下巨大的隐患。因此,笔者赞成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其理由主要有下:

(一)刑法体系的稳定性考量

我国现设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结合人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实际确定的,有其科学性,不应随意变动,以影响现行刑法的完整性与体系性。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一味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仅关注到了对未满十四周岁犯罪者的处罚,而忽略了更为长远利益的考量。

出于报应刑的考量,现有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刑事处罚措施,对其能否起到惩罚的作用?能否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并阻止其再犯?支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者并未作出充分的论证。再者,仅通过现有社会条件的提高,就推断出未成年人的控制与辨认能力提升,这无疑是片面的,缺乏科学理论与实证的研究与支持。出于刑法体系性稳定性与保护人民权益的考量,“一刀切”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更多的未成年人送进监狱,不仅忽略了地区之间的差异,还极易为其贴上犯罪的标签,刺激再犯,使其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社会公众也会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实际上是统一降低了辨认能力的判断基准,不仅降低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入罪门槛,也同时提高了对未成年人在刑法中受保护的门槛[1]。而一旦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若分则猥亵儿童罪、引诱幼女卖淫罪条文所列罪名年龄设定不变,则会冲击刑法体系的稳定性,若随之改变,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会导致另一种不公现象的出现。

(二)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与其成长阶段是密不可分的,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沿着儿童道德判断的路线,提出了著名的“三水平六阶段”道德发展模型,据此可知,15岁以下的孩子仍处于前习俗水平或习俗水平阶段,这一阶段的孩子受外界的影响仍然较大,以自我为中心,较为注重个人利益。

其次,从决策角度看,大量犯罪学的研究表明,冲动性行为决策是导致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2]。未成年犯罪人与普通未成年人、成年犯罪人的决策风格仍有较大差异。美国职业生涯专家斯科特和布鲁斯将决策风格划分为理智型、直觉型、依赖型、回避型、自发型等五种类型。经研究表明,处于青春期前后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大脑发育和认知能力所限,他们的决策能力不足,人格发展不成熟。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相比于正常未成年人、成年犯罪人所具有的理智型决策风格而言,他们更多地具用直觉-冲动型决策风格[3]。

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来看,14周岁以下的孩子大部分都在上小学、初中等,他们仍欠缺独立思考的能力,缺乏对这个世界的认识。未成年人面对鱼龙混杂的信息,心理发育没有相对应的提高[4]。他们的身心状况、所处环境、社会经验和成年人相比仍有较大差别。因此,不可用成年人的标准来处罚与衡量。

(三)深层次的犯罪原因

诚然,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在短时间内缓解民愤,但却未触动其根本的层面,这无益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降低,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还很长,其最终还是要回归社会,不追本溯源、挖根刨底寻找原因,解决问题,而是对刑事责任年龄一降了之的做法,仍会给社会埋下巨大的隐患,这也无益于公众安全感的保障与提升。

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归结于自身的原因外,与社会、学校、家庭也有着莫大的关系。从宏观方面来看,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相较于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精神文化方面的建设却没有相应的跟进,由此未成年犯罪者也未能有一个稳定正确的价值观系统。其次,学校本是知识的殿堂,教师是哺育祖国花朵的辛勤园丁,但现有教育资源分配仍不均衡,使好一点的学校人满为患,一般的学校却无人问津,一个班级甚至有七八十个人,老师根本无暇顾及到班上的每一个学生,学生的心理健康状态被极大地忽视。再者,家庭未能充分发挥抚育子女的作用,为了能有更高的收入,农村家庭往往会选择外出打工,他们的子女往往被留在家里成为留守儿童,即使是带在身边也无充足精力去管理教育,这些孩子容易受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结语

刑法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在能通过其他的途径解决现实问题时,更应谨慎考虑动用刑法做出应对之策。在综合考虑分析了各种相关因素后,笔者赞成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变,审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考虑到更为长远的利益,坚持侧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价值取向,多方合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 刘俊杰.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不可行性[J].法学杂志,2020(07):121-131.

[2] BRITT A K,KRISTINA H,DAISY S. Personality and Psychopathy of Males with a History of Early Criminal Behavior[J].European Journal of Personality,1992(04):884-894.

[3] 张萌,吕川,付有志.未成年犯罪人决策风格研究——基于与普通未成年人和成年犯罪人的对比[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1-28.

[4] 路小普.我国不应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02):78-84.

[5] 林清红.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不宜降低[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01):28-34.

作者简介:肖嘉欣(1999- ),女,河南长葛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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