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近年来,我国犯罪低齡化现象突出,固有的刑事责任年龄之规定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下调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预防和抑制低龄化犯罪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法理依据、现实依据,并提出自己的立法设想。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下调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覃春记,郑州科技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56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基本国情,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安全、和谐的法制环境。然而,频发的低龄化犯罪案件,敲响了势必完善刑事责任年龄的警钟,才能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恶性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和公平正义。
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可行性分析
(一)刑责年龄下调之法理依据
1.降低刑责年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和价值追求,良法旨在维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正义,它要求兼顾侵犯人和受害者双方的权益。近年来,我国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突出,逐步呈现低龄化犯罪、主观恶性增强、犯罪手段残忍不顾后果等特点。根据现行刑法有关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侵犯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于受害者家庭而言,无法抚平其创伤,体现不出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也减弱了法律的威信。
2.降低刑责年龄是刑罚目的的体现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旨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针对心智成熟的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其实施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则必定要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体现刑法的功能和目的,才能强化家庭、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责任意识的教育。我国刑事责任能力包含辨认和控制能力,在身心正常发育情况下,未成年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刑责年龄就具备了相应的刑责能力。在确定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时,必须坚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严格制定与适用法律规定,而不应固守成规,把持传统不放。合理地确定刑责年龄,根据社会的发展程度下调刑责年龄,是强化刑法威慑力的必要,也是维护刑法公正性和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的体现。
3.降低刑责年龄能有效强化刑法的指引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对其所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承担刑罚责任。在经济、科技信息快速发展的当代社会,这一规定明显滞后,表面上看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实际上是减弱了其对于自身行为的责任感,淡化了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不利于强化刑法的指引作用,反而增加了适龄后再次犯案的可能性。
(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实依据
1.科技经济的快速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成熟与完善,经济建设保持稳步增长,取得了可人的成绩。经济和科学信息的发展,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进步,物质基础逐步完善,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成长环境。据公开报道,权威的声音指出了当代人的发育普遍提前了2到3年;此外,炫丽多彩的社会环境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在增多,不同程度上诱发了未成年人犯案的可能。适当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符合我国当前国情。
2.思想、文化的进步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思想层面的创新,科技文化的发展是确定刑责年龄的重要依据。表现在:
一是思想、精神开放程度的加深。现代人不拘一格,智力、认知及思维方式较之以往有很大的进步,未成年人对事物性质的判断能力有很大提高。
二是互联网、信息的多元化发展迅速。信息的发展进一步开拓了未成年人的视野,丰富的网络资源为社会群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全新的平台,使其认知更多的知识与事物,思想观念得到全面更新,其状态已超过生理年龄。
三是全民受教育的程度、范围增强。我国坚持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人的素质得到很大提高,法制观念、意识得到增强,对法制、社会的认识远超其原来生理年龄。
3.心理、生理方面趋于成熟
首先,未成年人的物质、精神世界变得丰富。改革开放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思想、文化的进步,世界观、价值观的多元化,使得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成长脚步变得加快,思维方式变得更加成熟、复杂,在心理、生理上趋于早熟,辨认及认知能力较之以前得到显著提高。
其次,未成年人发育快,青春期提前。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系教授李玫瑾表示,12.2岁为青少年出现不良行为的平均年龄,13-14岁则为不良行为发生高频区。经济的发展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丰富的物质生活水平,在生理方面,据有关数据显示,改革开放初期至今,12-14周岁男孩身高增幅超过8cm,体重增幅超过10kg;9-12周岁女孩身高增幅超过6cm,体重增幅超过6kg。心智随着青春期发育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及控制能力趋于成人化。
4.暴力低龄化现象突出
近年来,暴力低龄化案件频发,作案手段、方法趋于成人化:
5.管教、收容方式力度不够
我国针对犯下案件而未达到刑责年龄的未成年人,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或执行收容教养制度。个人认为,该方法存在严重缺陷和弊端,对控制低龄化犯罪作用不大。
其一,家庭变故、缺失或教育失败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根本原因,再责令严加管教缺乏客观可能性。
其二,依据罪行法定原则,该方法未经法院判决而限制公民自由,与现代法制精神不符,应取缔。
二、下调刑责年龄的立法设计
(一)倡议制定少年法,将刑责年龄降至12周岁
建议我国出台《少年法》,构建一套完整的少年法律体系,普及法制观念,明确未成年人行为规范,强化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的社会意识与责任。
此外,物质经济的发展和精神世界的丰富,促进了儿童心智的成熟与成长,12周岁是现代儿童向未成年人的转型时期,其认知能力、心智成熟程度远超以往的同龄儿童。为预防和控制低龄化犯罪,保障恶性案件中受害人家庭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议我国将刑责年龄下调至12周岁。
(二)制定少年审判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一般不公开审理。这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可塑性大、有悔改心理、容易接受教育的特点;此外,可以组成特别法庭,以感悟、教化的方式取代庄严的法庭审理。同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在未成年人罪犯不委托辩护人时,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值得注意的是,在开庭审理及宣判时,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引导其走上正途。
(三)设立少年法刑罚体系
我国可仿效现有刑罚体系,设立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少年刑罚体系。刑种设想如下:
一是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采取暂缓起诉方式。
二是限定有期徒刑最高刑期。
三是取消无期徒刑的適用。
四是制定严格的前科消灭审核制度,对改过自新有社会作用之人,经过严格审核可取消前科记录。
(四)采取符合少年身心特点的多样化服刑方式
少年犯罪恶性不深,可塑性强,服刑方式应有别于成人。
首先,要建立未成年人监狱,预防与成年犯交叉感染,同时要完善监狱硬件设施。
其次,在文化教育上,可接受与正常同龄人相同的德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开通绿色渠道参与正常升学深造或者接受技能学习。
再次,要强化对未成年罪犯的亲情教育,定期安排父母亲人探视,实施回报恩情的亲情活动,用行为感化未成年人罪犯。
最后,适当安排符合少年身心且力所能及的劳动,限定劳动强度,实行同工同酬。
三、总结
刑法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它的制定、更改与实施都以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为基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宗旨。采取定罪违法制度遏制低龄化犯罪,并非刑罚扩大化,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符合我国现有国情,能在兼顾人权保障发展、维护法律威严的同时,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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