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国初期我党采取的开展整党整风、“三反”“五反”运动等一系列强有力的廉政建设政策,在打击贪腐、保证党的隊伍的纯洁性,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等方面起到了显著效果,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从理论角度看,尚存有重思想教育,轻制度建设;重组织处理,轻法治建设;重群众参与,轻民主程序等不足。十八大以来,我党借鉴建国初期的历史经验和教训,重思想教育,更重制度建设,重组织处理,更重法治建设,重群众参与,更重民主程序,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关键词:建国初期;廉政建设政策;实践意义;逻辑不足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7-0022-04
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汲取历史教训,推行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廉政建设政策,及时制止腐化的苗头,在转变为执政党之际保证了党的纯洁,为政权的巩固和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些政策效果的取得是基于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环境,本文现就此作一评析。
一、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开展整党整风运动,明确党员标准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员队伍建设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党员人数大大增加,1951年已达580万,其中1949年10月以后入党的占一半以上。二是少数党员以功臣自居,滋生了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作风。三是有极少数“见风使舵”者、政治投机分子,甚至是阶级异己分子趁势钻进党内,对党的肌体进行腐蚀和破坏。
针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决定开展整风运动。中共中央于1950年5月先后发出三项重要指示:一是涉及干部层面的《关于整党整干工作的指示》,二是涉及到军队层面的《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三是涉及组织建设层面的《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发动了一场大规模整风运动。6月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整风的范围为全党,其中各级部门负责领导工作的党员同志为此次整风的重点对象,全党范围内“自上而下地逐级召开整风会议,举办整风训练班、阅读文件、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1]等为此次整风的主要方式,这一阶段到该年年末基本完成了既定目标。
1951年春到1954年春,我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整党运动。1951年3月,中共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确定了共产党员的八项条件,要求全体党员必须时刻保持我党无产阶级先锋队之性质、不得以党员之身份谋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以此明确党员标准。按照“党员八项条件”的符合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将党员划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具备党员条件的”[2]147,第二类指“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较严重毛病必须加以改造提高的”[2]147,第三类是“不够党员条件的消极落后分子”[2]147,第四类则为“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叛变分子、投机分子、蜕化变质分子”[2]147。依此划分方式,党中央明确规定第四类人必须清除出党组织,第二、三类人应加强教育,改正好的留在党内,改正不好的劝其退党,有的可自愿退出。到1953年6月,党员队伍中“不合格者”减少30多万,其中被开除党籍者和自愿、被劝退党者分别为23.8万和9万余;人民群众中大批优秀、进步分子被吸收入党,党员人数有增无减,质量大大提高。
(二)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党内贪腐
整党整风运动期间,党中央了解到党员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还发现这些与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盗骗国家财产等不法行为密切相关,资本家的唯利是图与腐败分子的贪腐行为有着天然的联系。因此,中共中央于1951年底出台了《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三反”运动开始,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952年伊始,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了“五反”运动。
中央高度重视“三反”“五反”运动,毛泽东同志特别强调“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2]208。其中情节较轻者,应当给以“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2]208等纪律处分,重者则被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2]208等刑罚。对于情节极为恶劣的“典型的贪污犯”,明确规定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2]208。在此期间,毛泽东同志几乎每天都作批示,他对全国党政军各大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事必躬亲。当时的处理标准是相当严格的,贪污100万元(注: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以上必须处理,利用公款吃饭要处理,有的干部办理群众意见不及时同样要处理。由于贪污受贿等罪行,刘青山、张子善这两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功臣,甚至由毛泽东同志亲自批准判处死刑。后来,毛泽东谈及此案时曾经说过“杀了两个人,救了一个党。”据统计“三反”运动中,查处腐化分子共计122多万,其中被行政处分者有23万人,被刑事判决者超过1万人(包括被判处死刑者42人)。
(三)利用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在整党整风和“三反”“五反”运动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明确了对于新闻媒体的三点要求:一是“在一切公开场合,在人民群众中,特别在报纸上展开对于我们工作中一切错误和缺点的批评与自我批评”[3],二是“凡在报纸刊物上公开的批评,都由报纸刊物的记者和编辑负责独立的责任”[4]478,三是“只要报纸刊物确认这种批评基本上是正确的,即令并未征求或并未征得被批评者的同意,仍然应当负责加以发表”[4]479。1950年11月30日,中央向各中央局、分局并所属大市委、省委、区党委转发毛泽东亲自批示的报告,特别明确要建立“专门专人负责制”,即“各中央局、省委、地委设立处理群众信件的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起登记、研究、转办、检查、留案等必要的制度”[5]。
因为有了政策支持,《人民日报》等报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检举和揭发干部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回应上述行为相应处理意见和说明处理情况的平台,甚至一度成为涉事人员公开检讨的平台。仅以刘青山、张子善案为例,《人民日报》等媒体对此案进展做了详细的追踪报道,不仅刘、张二人的罪行被公诸于众,而且与此案有关的许多人也被揭发,很多相关责任人、领导在报刊上公开检讨。时任河北省委副书记马国瑞与河北省长杨秀峰二人先后代表省委(时任省委书记林铁当时正处于患病休养期间)和省政府在《人民日报》上发文检讨,林铁的妻子弓彤轩在《人民日报》上作了《检讨我接受刘青山、张子善礼物的错误》的检讨[6]。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虽然当时法律并不健全,但因为当时的党风、社会风气好,新闻工作者和党的干部的素质高,反映问题准确,对问题的处理合情合理,舆论监督起到了扶正祛邪、安定社会、教育人民、清除腐败的作用。
(四)领袖以身作则,践行勤俭治国
建国初期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舆论监督之所以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重要的原因是中国共产党领袖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树立了公而忘私、勤俭治国的榜样。在艰苦的战争年代,毛泽东同志的夫人杨开慧(1930年牺牲)、弟弟毛泽民(1943年牺牲)和毛泽覃(1935年牺牲)、堂妹毛泽健(1929年牺牲)、侄子毛楚雄(1946年牺牲)为革命献出了生命。朝鲜战争中,当得知毛岸英牺牲在保家卫国的战场上时,极度悲痛的毛泽东依旧强调此前曾说过的“他是毛泽东的儿子”。此外,毛泽东同志坚持不搞特殊化,并且对自己的家人、亲友要求都很严格,他从不允许李敏、李讷乘公车上学,还拒绝了堂弟毛泽连、远房侄子毛远悌、杨开慧的哥哥杨开智、挚友李淑一等进京工作的要求。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等我党领袖也都同样留下了许多大公无私的佳话,令人难以忘怀。这种榜样的力量具有强大的宣传和引导作用,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信任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自觉地做到上行下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有些政策自然而然地具有了道德的号召力和类似法律的约束力。
(五)清除旧有污毒,减少腐败渠道
政府腐败往往与社会腐败互相渗透。解放前的中国,不仅政治、经济制度腐败,娼妓、吸毒和赌博等社会公害盛行,不仅造成社会风气的堕落,还加速了国民党政府的腐化。中国共产党从中吸取了教训,早在新中国成立以前,石家庄等地刚刚解放就立即宣布封闭妓院,废除娼妓制度以整顿社会风气。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或采取立即执行的方式,或采取分阶段推进的方式(例如天津的“寓禁于限”[7]),封闭妓院、烟馆和赌馆,把从事这些行业的人员分别进行处理,其中少数顽固分子被镇压,而事实也充分证明,大多数从业者经过帮助、引导和改造后是能够加入到新社会自食其力劳动者的队伍之中。这些措施不仅清除了旧社会污毒,对实现男女平等、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形成良好生活方式都有很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反动势力利用黄赌毒来进行颠覆和破坏的计划落空。值得注意的是,对旧社会污毒进行全面清除也是廉政建设的关键环节,避免了社会公害对党员干部进行各种形式的腐蚀,减少了党员干部腐败的渠道,达到的效果显而易见。
二、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的实践意义
(一)保证了我党队伍的纯洁性
建国初期的廉政建设政策,确保了我党完成从革命到执政的身份转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中诞生的中国无产阶级力量单薄,成分复杂,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也必然会被或多或少地带入我党的队伍中,因此长期以来我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始终都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党对于党的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无疑是成功的,成为“三大法宝”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取得胜利以后,我党成为执政党,遏制并消除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尽管在执政党建设方面刚刚起步,但新的形势、任务要求我党必须尽快探索出并实行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廉政建设政策,以此保证成为执政党后的党员队伍依然纯洁。
(二)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
建国初期,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异常复杂。在国际上,不得不面对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阵营实行的在政治上不承认和敌视之略、在经济上封锁和遏制之计、在军事上挑衅和威胁之策,他们甚至不惜激化、扩大朝鲜战争,把战火燃烧到中国边境,并趁机进入台海。在国内,国民党政权遗留下了大批旧军队、土匪、特务等,企图利用各种手段破坏和顛覆刚刚诞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而曾经作为中国革命动力之一的资产阶级与新政权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唯利是图的本性不仅不利于新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还对抗美援朝等运动造成了不良后果,一些别有用心者采用行贿等方式拉拢和腐蚀党员干部,企图使之成为他们发财和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建国初期我党所采取的廉政建设政策既打击了党内的腐败变质分子,又堵住了资产阶级利用糖衣炮弹进攻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的途径。我党领导的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以及社会主义改造最终均取得了成功,这显然都离不开党的廉政建设。
(三)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力量
古语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中蕴藏着破除旧制度、改造旧中国、建设新社会、探求新生活的巨大力量。刚刚取得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刚刚当家作主的中国人民需要崭新的精神面貌和全新的社会风貌,这就意味着执政党的党风廉政建设关乎全局。从实际效果上来看,这些廉政政策的实施不仅党风得到端正,社会风气得到改善,旧社会的残渣余孽被清理,也营造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因如此,我党在成为执政党之后依旧保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使全国人民紧密团结党的周围,这为党的建设事业提供了战无不胜的澎湃动力。
三、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的逻辑不足
在高度评价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方面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这些廉政建设政策之所以能起作用,相当程度上是依赖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具有崇高的威望、广大党员干部高度自觉、人民群众密切配合等特殊的历史条件。从理论角度分析,这些政策并非十分完美、无懈可击。实践政策如果要上升为科学理论,就必须是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同时其也必须能够将反映客观事物发展规律与反映人们认识发展规律相统一,这种正确反映不是暂时的、而是久远的,不是局部的、而是全局的,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对于廉政建设而言,我党在建国初期所依赖的最主要方法是思想教育、组织处理以及群众运动等。以这些方法为基本框架的廉政政策,一旦脱离开建国初期的特殊背景,效果就可能大打折扣,近些年来我党采取的一系列新的反腐措施,实际上是对其补充和升级。具体来说,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逻辑不足之处有四点:
(一)重思想教育,轻制度建设
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在廉政工作中是相辅相承的,其中前者起基础性作用,后者起关键性作用。由于我党的思想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开展各项工作的政治优势之一,所以在建国后继续发挥这个优势成为必然。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所以也势必需要推行一种高度统一而且卓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来与之相配套。但从长远考虑,执政党在制度层面打牢反腐败的根基显得更为重要。可事实上,在建国初期,我党对思想教育较为看重,而制度建设力度不够,党和政府的权力界限不明朗。特别是监督机制作用有限,党内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甚至有些职务都是相同的一些人兼任,这就为党内监督带来一定困难,也没有建立党外监督机构。
(二)重组织处理,轻法治建设
法治是社会管理最为有力的手段,党的廉政建设亦离不开法治。但建国初期我党的廉政建设主要采用的是组织处理,包括刑事判决也是通过党组织来进行相应处理的。之所以这么做,一方面是因为刚刚建国,我党仍延续战争年代的作法,另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缺乏法制观念,没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法律出版社曾经在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中期出版了一本《法学概论资料选编》,其中仅有的两条是1949年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和1978年12月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8],中间长达近三十年里竟没有称得上法律文件的资料值得选编进去,《刑法》《民法》等这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是在八十年代才颁布的。这中间颁布过的带有法律性质的文件绝大多数都是以党中央的名义发布的条令、条规、纪律,并未建立起廉政建设的长效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言,中国“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9]348,想要破这个局,就需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9]348。
(三)重群众参与,轻民主程序
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的实施,往往配以群众运动来实现。不可否认,这种做法在当时确实起过积极作用,但这种极易受主观随意性影响的处理方式从逻辑上讲是有欠缺的,既非制度化,又非法治化。因此,未能在形成“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随时可以撤换的真正的人民当家作主”[10]的制度,也未能真正消除官僚主义与贪污腐败等现象滋生和发展的根源。
(四)重防御资产阶级腐蚀,轻革除封建主义影响
不可否认,资产阶级思想对党风和社会风气固然有腐蚀作用。但事实上,新中国成立时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也仅仅只有八九十年的历史,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沿海地区,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范围也主要集中在这些地区,事实上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主义思想的影响则更加深刻、更加广泛。但是,建国后我党一直把清除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当成主攻目标,并没有对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提起足够的重视。在推行廉政反腐过程中,动辄就把一些实际上与资产阶级关系不大或无关的错误归结为资产阶级的进攻并加以斗争,有时甚至是用封建主义对付所谓“资本主义”。从长远来看,这种思维方式不仅影响廉政建设效果,还形成了“家长制”作风,导致党内生活不正常。
五、十八大以来我党对建国初期廉政建设政策的借鉴
《旧唐书·魏征传》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其中很多做法是借鉴建国初期我党廉政建设政策:
第一,重思想教育,更重制度建设。连续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两学一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同时重视制度创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制度建设推到新的高度。第二,重组织处理,更重法治建设。组织处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来执行,而与廉政建设相关的法律也依托法治建设,寻求创新和发展。第三,重群众参与,更重民主程序。反腐倡廉不能脱离民主程序,要充分利用监督机制,正所谓“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11],坚持标本兼治。第四,重抵制西方腐朽思想,也重清除傳统积弊。既要坚决切断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与党员干部贪污腐败行为相互勾结之途径,清除官商勾结行为滋生之土壤,又要坚决斩断传统官本位思维模式同当代各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思想和行为相互结合之渠道,在廉政建设中清除积弊。此外,慎重对待我党各阶段廉政建设政策的历史继承性和政策的延续性,避免朝令夕改。
参考文献:
[1]杨永华.中国共产党廉政法制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98.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文集(第六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190.
[4]《陆定一文集》编辑组.陆定一文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年10月—1966年5月(第四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13.
[6]沈云锁,潘强恩.共产党通史(第三卷,下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126.
[7]高冬梅.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社会救助思想与实践研究(1949—1956)[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72.
[8]白洁.论新中国刑法典的缺位及其刑事法的现实应对(1949-1979)[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孙忠良.从权力反腐败走向制度反腐败——论新时期反腐败监督体制的设计[D].泉州:华侨大学,2008.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144.
作者简介:吴彤伟(1994—),男,汉族,天津人,单位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
(责任编辑:朱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