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短视频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2020-11-02 07:14毕一帆曾萱
经营者 2020年19期
关键词:隐私权

毕一帆 曾萱

摘要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大量资本的涌入,网络短视频平台不断涌现,短视频行业迎来爆发式增长,短视频APP在短视频行业竞争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467.1亿,同比增长744.7%,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但网络短视频平台在丰富公众精神生活的同时,其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也长期存在,且并未受到公众的高度重视。因此,保护公民隐私权在网络短视频环境下不受侵犯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网络短视频;隐私权;短视频平台

一、网络短视频环境下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一)网络短视频概述

1.短视频的概念。对于短视频的定义,学界认为,短视频是指新媒体平台上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视频内容主题多样,依托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和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并起到传递一定价值导向或休闲娱乐等作用的新型视频;业界普遍认为,短视频以碎片化为其核心特征,在时长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5分钟、10分钟甚至是7秒都没有关系。

笔者认为,短视频的时间长短具有相对性,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明确界定短视频的时长具有必要性。因此,本文认为,应将短视频定义为时长不超过5分钟,主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拍摄编辑和传播,使公众能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观看的视频形式。

2.短视频的特征。网络短视频行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兴起并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其准入门槛低、碎片化娱乐和较强的社交属性三大特征。网络短视频行业在设定较低门槛的同时,还具有强大的社交属性,兼顾娱乐与社交功能,加之其“短”的特性,使公众能够利用碎片化的时间观看和娱乐,因而获得了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强大的传播力度。

(二)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概念起源于1890年美国学者布兰迪斯和沃伦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原意为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随后逐步演变为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①。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身性、秘密性、真实性、广泛性等特点。

当前,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短视频的兴起,公民个人信息是具有巨大价值的商业资源,侵权行为人将因侵权而获取超额经济利益,这使得网络短视频环境下的公民隐私权保护形势更加严峻。

二、短视频背景下隐私权侵权分析

(一)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主体的侵权分析

1.平台管理条例约束性弱。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的公约对平台自身的限制不足。短视频平台利用自身强大的优势地位,强制用户同意其制定的《使用协议》《隐私政策》等平台公约,如“不同意”,则无法使用该应用软件,而平台却在用户使用期间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通过平台了解用户的喜好偏向,以便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投放相应商品的广告。除此之外,在利益的驱使下,短视频平台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出卖给第三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管理制度对用户行为的规制存在缺陷。用户在利用短视频平台发表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时,出于过失或者故意的心理状态,存在着侵犯公民权利的可能性,而短视频平台审核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放纵了用户的侵权行为,导致侵犯公民权利结果的发生。

2.平臺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我国对短视频等平台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短视频平台行业自律意识整体较弱,短视频行业未形成高度的自律环境和氛围,短视频平台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侵权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出现了为获取流量、博取眼球,对用户选择放纵宽容的处理态度,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使短视频内容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对公民权利和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以短视频平台用户为主体的侵权分析

短视频平台准入门槛低导致用户的守法意识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方面,部分短视频平台的内容发布者出于吸引流量、提升自身影响力等因素的考虑,故意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发布者在发布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时未尽到常规的注意义务和内容发布前的审核义务,没有意识到所发布的内容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短视频平台提高准入门槛的同时,内容发布者也要提升自身的相关知识水平,特别是树立守法意识,推动网络短视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网络短视频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现状

(一)立法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网络短视频方面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仅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中对隐私权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②。我国《宪法》此规定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③。该条款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明确了隐私权在民法典中的定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④。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款对隐私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为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方向。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

此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从法规层面对改善网络信息内容安全进行了解释,全面深入地细化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相关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细则和条例一定程度上为短视频行业的隐私保护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总体而言,我国关于短视频环境下的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尚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较低水平,并未在立法层面对隐私权这一概念作出具体规定,也并未针对网络短视频领域进行专门的隐私权保护立法;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短视频侵权的法律位阶较低,未对短视频侵权的责任认定依据、损害赔偿标准等问题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针对当前短视频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侵权内容方式多样化倾向,以及短视频内容生态中的“擦边球”内容,借助语言、视觉等隐性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内容等,法律予以权责判定仍存在较大难度,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制体系。

(二)行业保护现状

由于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和监管的复杂性,短视频平台无法及时应对不断变化的侵权行为,对用户发布的内容的审核监管存在一定的瑕疵和不足,导致侵权行为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

其一,由于短视频行业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准入门槛低,且用户数量快速增长,短视频平台依靠现有审核机制无法严格筛查短视频中的内容,难以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及时处理,使得内容参差不齐,易产生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其二,用户反馈渠道等群众监督机制的缺失,进一步加大了短视频平台审核监管的难度和压力,使其难以应对复雜多变的短视频侵权行为。

(三)公民保护现状

当前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然有所增强,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依然较为薄弱。部分公众难以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内容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也很少针对侵权内容进行维权,作者难以发现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由于我国关于短视频行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公民维护自己的隐私权仍存在较大的难度,加之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侵权行为的普遍化和侵权方式的多样化以及短视频平台本身对侵权行为的放纵和宽容,为权利人搜集和固定侵权的相关证据增加了难度,更加难以完全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大了权利人维权的难度。

四、网络短视频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升立法技术

由于我国关于短视频行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位阶较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制定更加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认为,有效实现宏观法律治理层面的短视频安全保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完善短视频行业相关立法。

一是依托《民法典》,提高立法级别。当前我国关于短视频行业的立法级别较低,对行业约束的权威性较低。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应以《民法典》为依托,在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及短视频行业的隐私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促进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适用的统一规范,从而维护公民的隐私权,改善网络侵权乱象,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二是重视立法方向,制定专门法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依据中,关于短视频行业的相关法律以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律。而短视频作为一种新兴媒体,其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要求我国高度重视短视频相关立法工作,以制定专门法为立法方向,为处理短视频侵权行为提供更加完善、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三是提高立法技术,推动法律语言明确化。除了提高短视频方面的立法层级和制定专门法律外,还应该注意法律语言的明确性。只有当法律语言明确且准确时,才会具有更强的执行力。在短视频立法过程中,要提高立法技术,提升法律语言的明确化程度,避免因法律语言的模糊导致自由裁量权过大和司法实践不公正的现象发生,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增强自律意识

短视频平台应加强技术合作,通过上下游技术供应商联合打造技术安全防控体系,从技术层面增强自身的安全性,加强对自身平台内容的监管,维护用户的隐私安全;同时,短视频行业内部要逐步形成安全导向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企业间要通力合作,打造联防联控的安全体系,强化以产业安全为导向的危机意识,通过行业间的自律以及合作增强短视频的安全性。

(三)公众树立权利意识,提升维权能力

短视频平台用户有时会通过发布的动态或者信息不小心泄露与自己隐私相关的内容,从而造成自己的隐私泄露,被他人利用。因此,除了从立法和司法以及行业自律等各方面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外,短视频平台用户也要增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发现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于与侵权行为作斗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

五、结语

网络短视频平台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征,使网络短视频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短视频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认为我国关于网络短视频方面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行业自身对侵权行为的放纵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薄弱均为短视频环境下隐私权保护带来了难度。因此,本文从国家立法、行业自身和公民三个角度分别提出了短视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对策,为应对此类侵权行为提供了解决方案。

(作者单位为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参考文献

[1] 本刊.《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发布[J].中国广播,2019(07):60.

[2] 罗日明,刘岚涛,徐晓妍.我国网络短视频的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9(17):1-5.

[3] 王灏.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路径之构想[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9(10):33-39.

[4] 袁梦燕.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D].海南大学,2018.

[5] 赵莹.自媒体侵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6.

[6] 宋楠.自媒体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D].吉林大学,2016.

[7] 符楠楠.网络自媒体的政府监管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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