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1-12-01 07:24王文茜
青年文学家 2011年21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隐私权自律

摘要: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各国都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而我国现有的立法和行业规范并不能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因此,我们要找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和缺陷,取长补短,合理吸收并提出在立法、行业自律和其他方面的完善建议,寻找一种适合我国的综合保护模式,更全面的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隐私保护模式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王文茜,女,198802,陕西咸阳,汉,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2010级,民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1)-21-0203-01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网络隐私权,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含义,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不同学者对网络隐私权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1另有学者将网络隐私权表述为“公民在互联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收集、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2还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个人信息、网上个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传播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3笔者认为所谓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对网络个人信息个人空间有依法使用、支配,而不受他人非法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储存、传播和利用的一种权利。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立法系统不完善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要实现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需要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进行共同的规范,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然而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和零散,尤其缺乏针对网络隐私犯罪行为取证、量刑、定罪、赔偿等有关方面系统周密的条款,这使得公民在其隐私权受到侵害时无法有效地诉诸法律,从而导致通过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大大减少,进而不利于网络产业的总体发展。

2.立法的严重滞后性

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着严重滞后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方面的发展。立法与实践已经相互脱节,二者的不协调关系已经影响到网络隐私权的保障,使网络隐私权难以得到真正的实现和保护。

3.我国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的问题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有关互联网方面的自律组织主要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在它的组织下制定一些制定了有关网络隐私权方面的一些行约、行规,一些大的网站例如搜狐,雅虎,百度,新浪等也相继制定的一些自律的规定。这些约定和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的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但这些行业自律约定的作用还是十分有限的,它们不具有强制力,缺乏有利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而网站公布的条款则往往更多照顾到网站自身的利益,多是原则性的规定,还附加了许多免责条款。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真正受到侵害时,还是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完善

1.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体系的完善

鉴于我国现在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网络隐私权,因此应尽快应尽快建立以民法保护为重心,其他法律为辅助的完善的法律体系,具体来说:首先应在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其次,在隐私权独立的基础上,针对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特点,制定相关的单独法律法规和特别法;最后,除了在民事法律方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规制以外,还应在刑事方面,行政方面对网络隐私权进行规制,配合民事方面形成一个有效地法律系统。

2.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的完善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主要有美国的以行业自律为主的保护模式和欧盟的以立法规制为主保护模式。二者各具特色、各有利弊,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不同选择表明各国对产业利益与个人隐私利益的权衡取舍不同。单纯依靠某一种模式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不能够全面保护网络隐私权。因此,要在吸收各种模式优点并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身的模式。制定法是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因此在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宜采取以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综合模式,在此基础上采取灵活的策略,有效促进网络的和谐发展。

3.我国网络隐私权行业自律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目前,我国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这就需要网络行业有自身规制的盟约。我国目前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没有统一的行业规章和制度,因此应当建立保护网络隐私权、规范网络活动的自治协会,通过自治协会制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将此政策作为最低标准规范企业的网络经营。参加协会的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行为准则。另外,应在该政策中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在参与协会违反政策规定时可以给予惩罚,确立行业协会的威信。

四、对我国网络隐私保护的其他建议

1、公民应当加强对網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隐私权与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培养网络用户形成隐私权自我保护的意识,能促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一旦用户有效利用相关技术加强对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管理,那么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止某些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发生,这样做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而且能更有效的保护网络隐私权。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执法力度

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一向对违法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力,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曝光侵害行为,广泛地引起民众的注意,使其迅速提高警觉性,自觉加强对个人网络信息的管理。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监督制止侵权行为。当然,这种行政监管必须以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为前提、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等人身权利为目的。这种社会舆论与行政监管共同作用的方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促进网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载《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

[2]张秀兰:《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分析》,载《图书馆学研究》,2005,5,第86页

[3]卢爱国:《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载中国网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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