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办法》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强化投诉人权益保护

2020-10-30 01:46刘馨蔚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10期
关键词:暂行办法长青办法

刘馨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外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的决策部署,实施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商务部于2019年启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日前,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下称《投诉办法》),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办法》无法满足需求,启动修订势在必行

2006年,商务部发布《暂行办法》,受理并协调处理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指出,《暂行办法》出台以来,各级投诉工作机构积极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化解矛盾和问题,对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优化投资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工作不断发展,外商投资企業和外国投资者对改善投资环境、更好保护其合法权益抱有更高期待。”宗长青称。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就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做出工作部署,出台一系列利用外资政策,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

201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完善中央及地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2018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涉及中央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201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提出,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善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通过不断努力,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开展外商投诉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宗长青说。

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出台,着重强化了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同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有关制度,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

宗长青表示:“《暂行办法》已无法满足投诉工作的实际需求,启动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投诉办法》是迈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

宗长青指出,《投诉办法》涉及广大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切身利益,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国际组织、商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专家学者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共454条。综合这些意见建议,《投诉办法》完成了修订。

对于《投诉办法》的主要内容,宗长青作了简要介绍。《投诉办法》分为总则、投诉的提出与受理、投诉处理、投诉工作管理制度和附则五章,共33条。

总则部分对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提出总体要求,明确投诉受理范围、确立投诉工作分级负责制度,规定中央和地方层级投诉工作机构的设置及相应职责,拓宽投诉人范围,明确投诉与其他救济渠道的关系。

投诉的提出和受理部分旨在为投诉人提供清晰的受理流程及相关规则指引,就投诉人递交的材料、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补充材料、不予受理的情形做出相关规定,并明确投诉工作机构告知义务。

投诉处理部分规定投诉协调相关工作原则,明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配合协助的相关义务,明确投诉协调方式,加强投诉协调力度,推动投诉事项协调解决。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就建立投诉工作档案管理、情况上报、定期督查、权益保护建议书等制度做了详细规定,加强部门和地方投诉信息交流,增强对地方投诉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附则部分主要规定港澳台侨投资者的适用问题,在制度上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宗长青表示:“《投诉办法》是中国新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颁布实施是中国加快迈向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步。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有利于促进中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助推中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投诉办法》四大亮点,全面强化对投诉人权益的保护

相比《暂行办法》,修订后的《投诉办法》有四大亮点。

首先,投诉事项范围更加全面。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蒋成华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的事项包括两大类:一是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申请协调解决;二是可以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其次,投诉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在中央层面,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具体负责处理;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本地区投诉工作。

同时,投诉工作规则更加清晰。

“为便利投诉人进行投诉,《投诉办法》对投诉的提出、受理、处理方式、处理时限、处理结果异议等方面的工作规则做了清晰规定。要求有关机构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根据投诉事项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关方式进行协调处理,积极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蒋成华透露。

此外,权益保护制度更加有力。蒋成华指出,《投诉办法》高度重视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一是规定投诉不影响投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是充分保障投诉人参与投诉处理程序的权利,投诉人可自行投诉,也可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工作机构应依法协调处理;三是要求投诉工作机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四是对于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申请协调解决问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这些规定全面强化了投诉处理过程中对投诉人权益的保护。《投诉办法》的出台将为今后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水平、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蒋成华表示。

投訴中心将定期汇总典型案例,形成权益保护建议书

宗长青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持续蔓延,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回潮的国际环境下,公布实施新的《投诉办法》,既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的重要举措,又是中国长期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继续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宣示。

宗长青透露,下一步,商务部将从四个方面抓好落实: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让《投诉办法》家喻户晓;健全全国投诉工作网络,加快形成分级负责、高效便利的投诉工作网;加强投诉工作培训与交流,提升投诉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加大投诉工作指导督促力度,确保投诉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作用。

《投诉办法》对全国外资投诉中心(下称中心)的职责权限进行了新的界定,使中心的定位更加明确。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副局长李勇介绍,为保证《投诉办法》的顺利实施,中心将进行以下四方面工作。

首先,严格依法依规做好外资投诉案件受理工作。

“《投诉办法》明确了中心的受理范围、投诉协调处理、投诉工作管理等系列工作规则。下一步,中心将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落实《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增加工作透明度,及时制定并发布《办事指南》,做到依法依规高效处理外资投诉事项。”李勇称。

其次,重视营商环境风险,做好投诉预防工作。李勇透露,中心将开展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律宣传;组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专题培训;推广投诉处理的先进经验;根据实际提出政策建议,预防争议发生。

同时,进一步规范投诉工作管理,加强对地方外资投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此外,广泛、深入听取各方主体声音,及时报送相关政策措施建议。

“中心将定期汇总报送各地提出的政策建议措施。总结外商投资企业与投资者、商协会、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形成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李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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