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的想象与实践
——春阳社区空间治理故事

2020-10-28 00:47曹志刚汪敏
社会政策研究 2020年3期
关键词:业委会物业公司共治

曹志刚 汪敏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末,当城市居民的住房供给方式从主要由单位内部“福利分房”转向为主要依靠自身购买力进行“市场购买”来实现(郭于华、沈原、陈鹏,2014),城市社会管理制度也相应从“单位为主、社区为辅”转向为“社区为主、单位为辅”(曹志刚,2013)。近二十年中,城市社区如何承接基层社会的管理和服务,成为城市基层政府不得不回应的紧迫现实问题,也吸引了理论研究者的积极关注。

面对城市社区中井喷式增长的管理需求和服务需求,研究者对“社区管理”思维的弊端多有反思(郑杭生、黄家亮,2012),国外文献中的“社区治理”概念对我国城市社会管理的借鉴意义被积极弘扬(俞可平,2008)。虽然目前在“到底何为治理”的问题上学界还存在若干争议(王绍光,2014),并且社区治理到底是否能够成为解决我国城市社会管理的规范方向也还存在一定疑问(王绍光,2018)。但是“社区治理”相对于“社区管理”的转变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社区治理相对于社区管理主体的复杂化。参与社区治理的主体比参与社区管理的主体要多;其次,社区治理相对于社区管理手段的多样化。社区治理可利用的策略、方式比社区管理可利用的策略、方式要多;最后,社区治理相对于社区管理的事务领域的丰富化。社区治理可以覆盖的社区事务的领域范围,比社区管理可以覆盖的社区事务的领域范围要丰富得多(陈家喜,2015;曹志刚,2019)。正因如此,“多中心治理”为代表的社区治理国际理论及其实践被广为关注(埃莉诺·奥斯特诺姆,2000),从属于社区治理的“多元共治”逐渐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管理的创新引领性思路,围绕多元共治的价值意义和理念规范的探讨也较为充分(杜玉华、吴越菲,2016)。

然而,当在经验层次引入规范层次的多元共治价值理念后,经验世界中更多的发现却是社区治理的问题现状出现了更加复杂化的局面。多元共治被构想为介入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问题的有效机制,可以有效弥补单一主体决策失灵的不足。但在社区空间的治理实践中多元共治却面临着众多难题。研究者从空间与权力主体、空间与利益相关者两种视角进行了关注:前者认为不同主体之间存在权力冲突,权力博弈导致模式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徐琴,2010);后者则指出社区治理是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的过程,不同主体利益取向不一致,利益冲突导致共治失效(陆颖,2017)。

从社区管理到多元共治的变革与从城市社会管理到城市社会治理的变革,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部分,二者的变革也在共频渐进的过程中相互激荡。变革的深层次性,决定了无论是社区层次的多元共治或城市层次的城市治理的实现远非一日之功。而一旦关注到“空间”在当前社区治理中的关键性地位,空间问题的多元共治在社区治理、城市治理中的价值引申,势必存在重新审视的必要。当前我国社会科学从“时间”到“空间”的转向,不仅仅是在回应国外文献提出的经典问题或顺应理论路径的发展阶段(Henri Lefebvre,1991;文军、黄锐,2012),更由于空间议题在当前所指涉的现实关切的关键性。在新马克思主义者的视野中,空间远远超出一般物理内涵本身(林聚任,2015),物理空间中投射的权力关系、权力争夺中所代表空间的社会内涵才代表着空间最为关键的研究价值(Edward Soja,2000;景天魁、张志敏,2017)。同时,空间治理也体现着当前社区治理中最为焦灼、最为艰难的、最为关键的构成部分(潘泽泉、杨金月,2018)。从空间治理的多元共治出发,探讨多元共治的价值理念转换为城市社区的经验实践中产生的遭遇,无论是加深我们对于多元共治及社区治理的价值理解,还是明确这一价值理念与中国本土实践之间的碰撞,都具有十分必要的研究价值。

二、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立足于承认多元共治为典型的社区治理价值理念相对于社区管理价值理念的积极推进意义。在此前提下,以春阳社区围绕空间争夺的多元共治故事为案例,以“社区空间的多元共治”为核心线索,希望回答三个紧密关联的问题:首先,社区空间的多元共治在现实实践中遭遇到哪些瓶颈性制约?其次,这些瓶颈性制约对社区空间多元共治的实践前景的影响如何?继而,在多元共治价值理念的实践中如何理解及化解这些瓶颈性制约?实现对多元共治的理论解释和经验对策的双重贡献。

社区空间治理的对象是充满异质性和复杂性的社区空间,权力博弈、利益冲突充斥其中。同时,社区空间不仅仅是治理实践的重要对象,更是治理实践的发生场境。一旦进入多元共治的话语体系,社区中不同行为主体对空间的认知与行为之间的差异则顺其自然地凸现出来,价值理念中多元共治的预期成效面临着极大的实践风险。已有社区空间治理的研究,较少运用空间理论对不同行为主体围绕社区空间的主观认知和行为逻辑进行关注。亨利·列斐伏尔的空间三元辩证理论对空间本体论及认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从空间本体论来看,列斐伏尔破除二元思维定势,将空间分为物理空间、精神空间和社会空间三种类型;从空间认识论来看,列斐伏尔提出认识空间的三种维度,即空间实践、空间表征和表征性空间,这是空间三元辩证理论的核心范畴(赵海月、赫曦滢,2012)。但该理论总体上说来较为晦涩难懂,偏向于哲学层面的解释,从中观层面借用该理论对社区空间进行的实证研究较少。

基于此,本研究以春阳社区中由空间争夺引发的多元共治故事为蓝本,以社区空间为线索,在空间三元辩证的分析视角下,建构一个“空间认知-空间实践-空间理想”的分析框架,关注社区空间的物理空间、精神空间、社会空间三重面向,归纳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的不同空间治理逻辑,揭示多元共治在现实中面临的复杂困境,倡导从多元共治的规范研究到路径研究的转向。为此,课题组成员于2016年12月到2018年7月,经由街道办事处中介,在春阳社区居委会以“实习生”的身份,采取访谈法、观察法,对居委会工作人员、业委会成员、社区一般居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驻社区律师、驻社区警察等进行访谈和观察,收集一手研究资料。

三、春阳社区案例:由空间争夺引发的多元共治故事

(一)春阳社区空间争夺事件背景

春阳社区是2002年武汉市内开发建设完成的一个商品房小区,目前居民1422 户,约4000 人。社区临近武汉市光谷喻家大道主干线,四面成环岛型(如图1),共有四个出入口,内部有春阳幼儿园(社区规划配套)和托福幼儿园(由规划的社区会所改造而来)两所幼儿园。社区内公共空间资源极其紧张,停车和行车空间矛盾频发,由外来车辆在早晚高峰期出入小区引发的业主投诉最多。外来车辆大致可以归为三类:第一,接送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及外来私家车;第二,躲避主干道交通拥堵,借道穿行的外来私家车;第三,因临停费用较低吸引而来的外来车辆。业主对第一类车辆最为不满,多次投诉。

春阳社区的社区治理属于多元共治理念下的“三方联动”这一典型模式。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是社区治理的三驾马车。其中,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在2003年小区筹备阶段入驻小区。2003年至2009年物业公司一直管理小区事务,但因缺乏监管,出现物业公司将公共活动空间“小区会所”出租为托福幼儿园等历史遗留问题。小区业委会于2009年成立,目前处于第二届,核心成员业委会副主任XHF目前退休在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二)春阳社区空间争夺事件发展

从2016年初,空间争夺矛盾日益凸显。面对外来车辆的不断“侵占”,针对业主的投诉,业委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对社区空间进行争夺。春阳社区空间治理故事是业委会采取空间争夺措施应对空间不断被侵占的问题,继而由空间争夺进一步引发空间失序后,社区不同行为主体基于自身对空间的主观认知和行为逻辑展开的“多元共治”。笔者根据2016年-2018年间业委会在空间争夺中针对的问题、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影响来概括时间轴线索(表1)。

时间轴中春阳社区的空间争夺故事并非孤例,城市化的快速扩张和社区规划的预见性不足,都是类似故事的时代背景。一方面,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带来汽车保有量增加对社区空间提出更多要求,人口流动又使得社区中除了业主群体之外还有相当比例的租户群体对社区空间提出了不同要求;另一方面,社区规划在迅猛的城市化面前预见性不足的弊端被放大,对小区车位比的变化估计不足,加上社区会所的原有规划用途被改变,导致社区无法及时有效回应社区居民日益增长且多元化的空间需求。业委会的空间争夺是对快速的城市化和预见性不足的社区规划的被迫回应。

业委会先后三次采取措施,包括提高空间使用成本的空间资本化、规范空间运行秩序的空间制度化、保持空间纯粹性的空间隔离化,体现了其作为空间使用者对空间资源的主动维护与争夺。但是空间争夺进一步激化了社区空间中原本存在的问题,触发了社区空间的失序。首先,小区面临着外部交通瘫痪、内部车辆无法驶出的内外拥堵的物理空间失序状态;其次,社会空间也存在矛盾和冲突。社区外学生家长的空间使用权利被限制,给幼儿园管理者也带来困扰;此外,社区这一共同体所构筑的精神空间更为涣散。临停新规触动的业主与租户区别待遇,在人口流动频繁的当今社会,给租户的社区认同、社区归属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先后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试图有效解决问题,但预想中的多元共治效果并没有如期实现。

表1:春阳社区空间争夺故事时间轴

四、维稳、维权与依附摇摆:多元共治中不同主体的空间治理逻辑

社区多元共治的主体包括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他们实际上代表政府、社会、市场三大力量的参与(李江新,2011)。政府在多元共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力量的作用途径较为丰富,驻社区警务室、驻社区律师等都是居委会可以借用进行社区治理的途径;业委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通过市场契约成为社区重要的治理主体,承担业委会委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徐琴,2010)。不同主体依循自身角色和组织性质具有不同的空间认知和展开空间治理的不同行为实践。

(一)政府主体:空间表征和跨边界空间认知下的维稳策略

1.基于空间表征和跨边界空间的空间认知

在空间三元辩证理论中,空间表征是处于优势地位群体或组织对空间的构想。它在任何社会中都居于支配性地位,是一个由政府所占据的空间(陈薇,2015),空间表征是社会政策、政府制度在空间上的概化。列斐伏尔认为“空间是政治控制的工具”(Lefebvre H,2003)。政府主体的空间认知符合空间表征这一维度,体现在由单位转向社区的“治理空间”。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是我国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在街居制下社区成为基层管理的主要场域(胡贵仁,2018)。商品房社区由于实行封闭化管理,成为政府基层管理的有效载体,是政府填补基层管理空白的重要阵地(蔡禾、贺霞旭,2014)。对政府主体而言,社区空间被视为自上而下基层治理的场所,治理空间是实现政府治理的手段。

空间界限是空间治理的影响区域,也就是空间治理的边界问题(徐冠男,2016)。从空间界限来看,政府主体治理空间的立场是,社区空间处于城市生态系统之中,社区空间是城市空间的一部分,二者相互影响,前者的治理应该嵌入后者中,不能因为维护社区空间的有序而忽略城市空间的秩序维护。幼儿园这样的交叉空间,不仅仅涉及业主产权,还与幼儿园校车的路权有关。因此,政府主体对社区空间的治理是跨边界的:

牵扯到公共交通和社会秩序,说大了就是社会治安问题,小区一堵了,整个喻园大道都有影响,社会上交通都有影响,搞不好就会引起群体事件。我们民警关注的就是这个问题。我是站在社会秩序角度来考虑的,小区秩序也是社会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因为维护小区秩序影响了社会秩序。这个大环境不能受影响,大环境坏了小环境肯定坏,小环境搞不好也会影响大坏境。(C-ZHQ1901)①按照学术规则和伦理要求,文中对有关信息进行了匿名化处理。引文代码根据引文性质、来源、获取时间进行编码,C 指访谈内容,M 指会议讲话,ZHQ 是被访者化名,1901 指访谈时间为2019年1月。

2.以维稳策略为主的空间行为

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关,居委会是政府力量在社区的延伸。社区空间秩序的好坏衡量着政府治理的效果,也反映着城市的整体治理水平。治理空间的表征决定着政府主体的空间行为都从属于这一底线政治任务,他们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主要目标,围绕维稳展开空间行为。

首先是居委会的协商维稳策略与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策略。居委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是居民权利的代言人,更是上级政府的行政代理人,自治与行政的角色冲突使得居委会面临双重空间认知。它开展工作不只站在社区业主角度,更需要兼顾多方利益。它通过正式制度手段进行协商,希望各方表达利益诉求,寻找达到平衡点的解决办法,召开协调会就是正式制度手段协商最好的体现,由居委会牵头先后召开了五次协调会。与此同时,它还利用劝说、讲人情等非正式制度手段进行协调,希望业委会在行动上有所让步:

实行第一天,校车都不给进的,我们(居委会)就到业委会副主任家里,跟他沟通,讲明事情利害关系,这样校车才让进的,只是私家车不给进。(C-CR1901)

居委会掌握的政治资源有限,但他可以依靠上一级政府做“后盾”。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行使政府赋予的社会管理职能,不仅能够给居委会提供政治资源,更重要的是能够提供政治权威,为居委会的行动提供合法性支持。这样一来,居委会在与街道办事处的“并肩作战”中,以街道为后盾,完成自身的任务(杨爱平、俞雁鸿,2012)。在居委会主导的协调会中,多次邀请街道民政科Z 主任参加,对协调会进行指导:

现在小区面临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业委会单独来解决,实际上需要街道、居委会、物业多方努力共同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政府都是为了业主说话的。(M-ZZR1805)

再来看社区民警和社区律师在多元共治中的行为立场与策略。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公共权力,社区民警制度是国家公共权力在基层治理的体现和政法力量服务下沉的体现。社区民警负责处理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安全防范、重点人员管控等工作,出发点是维护社会治安,空间治理行为同样围绕维稳开展:

他(业委会)站在小区的“井底之蛙”看不到,我(民警)必须要提醒他。一是孩子安全问题,二是公共交通拥堵,三是家长群体事件,业委会没一个人给我回答,就开始实施。他后面搞了,那我还是要维护、疏导一下。但是并不代表我认可他的这个东西。我是考虑整个社会秩序的,我不是为了维护你小区秩序的。当然小区肯定要维护,因为我直接管理,你搞好了我巴不得。但你不能影响社会秩序。怎么把小区安定和社会治安摆正,这上升到纲的问题。(C-ZHQ1901)

社区律师是政府法治在社区治理中另一重要布局①2012年,武汉市率先尝试社区律师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为每个社区配备一名律师。。社区律师每周四在社区坐班,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普及法律知识。专业律师进驻社区,出发点是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创建和谐社区。但在事件的协商过程中,社区律师并不是完全从法治的专业立场居中帮助各方进行事实判断,而是偏向为居委会“献计献策”,社区律师与居委会就“如何扭转业主舆论、从程序上对新规进行质疑以及新规对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多次沟通讨论。究其根源,由政府买单的方式决定了其本质是政府维护基层秩序的一种手段,社区律师更多作为居委会后援力量出现在社区事件中。

幼儿园,它不仅仅是面对小区业主进行服务,还包括周边居民,它的涉及面必然决定它的性质,不能说仅仅因为小区管理来妨碍到其他相关居民的利益和合法权益。(M-ZLS1805)

3.期待重构内外秩序稳定的空间理想

无论是街道办事处出面指导、居委会主导协调会、社区民警动用警力维护社会治安还是社区律师出谋划策,都是为了缓解矛盾、协调需求,从而重构一个和谐稳定的理想型社区空间。政府主体期望通过协商劝说,使业委会能够先做出让步,适当考虑其它空间使用者的感受,尤其是对幼儿园校车与私家车能够适当开放,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规则,比如发放通行证或者雨雪天抬杆方便通行,试图达到平衡社区内部业主利益与社区外部居民关注的状态。

(二)社会主体:表征性空间和封闭空间认知下的维权策略

1.基于表征性空间和封闭空间的空间认知

与空间表征不同,表征性空间面向日常生活,是空间居住者的空间。由于它经常出现被侵占、忽视、甚至遗忘,空间使用者往往在资源占有上居于劣势,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此,将社会主体的空间认知归为表征性空间这一维度,体现为基于产权的“空间治理”。《物权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郭于华、沈原,2012)。权利的赋予使得业主将社区空间视为私人领地。在业主的空间认知里,他们通过花钱购买房产,当社区空间受到外部侵入时,他们就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因此,业主基于物权法赋予的权利,对社区空间治理进行主张。此时,社区空间是空间治理的对象。

从空间界限来看,业主眼中的社区空间就是日常生活的物理空间,是四面围墙区隔的封闭空间。业主将治理落脚点放在封闭空间内的秩序维护,外面的状况与他们无关。为了维护小区的纯粹性,通过升级门禁、提高停车费、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等空间隔离的方式来竖起这张保护网:

业主觉得我的面积我做主,都是我的血汗钱买的。站在业主的利益,你说业主怎么想,孩子又不是我们小区,车子进去对我们小区有损伤,又没有交费用,凭什么要为你服务呢?(M-XHF1805)

2.以维权策略为主的空间行为

空间治理的表征决定着社会主体在空间治理实践中以空间利益和纯粹性的维护为目标。社会主体表征性空间处于被支配地位,当主体个人意识觉醒,必然产生表征性空间的反抗,即空间维权实践。

首先来看业委会的维权立场。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由业委会来执行。业委会面对居委会的调解始终保留自己的立场,希望通过物权法赋予的权利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居委会提出的解决方案被业委会一一否决:

不是我们小区的,我们就没有义务去担当,不能牺牲业主利益。据我们了解春阳幼儿园把大量学位给了外面的人。业主这么多年都牺牲了自己利益,车辆多了以后我们的路坏了,坏了就要投资,我们小区的车子高峰期都要出去,就这两个门进出。幼儿园60 多辆车子给业主增加了困难,业主没有理由去为他们埋单。(M-XHF1805)

再来看业主的维权行为。业主就外来车辆造成的困扰向市长热线进行投诉,希望获得上级政府关注,共谋解决之策。但是,因为社区既往在治理资源中对法理资源和情理资源的摇摆不定(曹志刚,2019),部分业主极端性地对社区空间权利进行主张,将协商视为维权的阻碍,夸大或者扭曲居委会解决社区空间争夺中的行动,希望引起政府科层系统对居委会的更大制约。由此形成的事实后果是居委会工作精力被牵制,协商进展被滞延。

3.期待重构封闭纯粹的社区空间理想

在业委会副主任XHF 为代表的业主看来,新规实施初期,外部成员不能立刻接受属于正常情况,但无论如何都要坚决执行新规。业委会希望通过一系列的空间维权行为,在早晚高峰期保持空间的纯粹性,尽量不被外部成员打扰,重构一个封闭有序的社区空间。

(三)市场主体:空间表征与表征性空间并存下的依附摇摆策略

1.空间表征与表征性空间并存的空间认知

空间作为商品,具有经济价值,空间经营可以获得利润。物业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关注空间的获利性,体现了市场主体在市场机制中的运行逻辑。已有研究较多表达了“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利益,试图获取额外收益”的观点(顾玫,2003)。从这一点来看,物业公司对空间的认知是处于强势地位的空间表征。近年来业主维权意识觉醒,物业公司通过侵占公共空间获取利益变得非常困难。在业委会的空间争夺中,临停收费标准上涨为物业公司获取收入提供了有利契机。在物业公司的空间认知中,新规定是获取更多收入的渠道,没有理由不支持。

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基于与业主的契约关系,收取物业费为社区提供服务管理。社区空间尤其是车位、道路等,都是物业服务管理的对象。但物业公司陷入了“物业费低无法提供优质服务——无法提供优质服务物业费难以上涨”的恶性循环中。从这一点出发,物业公司的空间认知又处于弱势地位,受到业主极大的约束。因而,市场主体的空间认知是空间表征与表征性空间并存。从空间边界来看,物业对业主负责的原则也决定了物业服务关注的仅仅是业主所拥有的空间,它不关心社区空间之外的变化,与业委会的空间认知一致:

外面堵与我们物业不相干,我们没有权力管这个事情,这是交警的事情,我们只管小区里面。(C-MG1901)

物业的作用就是协调和调平,不过居委会也是协调,但是居委会还带着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起着监督监管的作用,我们只要为小区业主服务就可以了。(C-ZJL1901)

2.以依附摇摆策略为主的空间行为

市场主体的空间治理基于市场逻辑,目的是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同时使经济利益最大化。市场主体的依附性治理策略体现在:一方面,市场主体受到社会主体的制约,需要尽可能将业委会的决议加以实现;另一方面,在他们执行业委会决议的过程中阻力过大自身又缺乏强制权力的时候,他们又转而寻求政府主体的帮助。

物业公司依附摇摆行为之一表现在对业委会决议的执行上。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依附有两种原因:首先从根源上看,受限于业委会对物业合同具有弹性较大的监督权和裁量权,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在看似完全平等的市场关系中并未具有对业委会的同等制约能力。例如,业委会可以以年底考核和来年续约为由对物业公司进行制约。再加上前文所述,春阳社区物业公司之前对社区空间形成了事实侵占,在法律契约中更属于弱势一方。甚至二者之间形成了利益联盟,即业委会选择不解约,以此对物业公司控制。物业公司的治理策略以执行业委会决议为主,在协调会上较少发表物业第三方独立意见,形成物业公司对业委会的依附:

我们(物业)是为小区业主利益服务,我们的责任就是服务于小区业主,听命于小区业主,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策,我们就看业委会盖的那个章。(C-ZJL1901)

物业公司依附摇摆行为之二表现在寻求居委会帮助上。物业公司对业委会负责,执行业委会决议,“见章办事”的策略有时面临缺乏强制权力无法完全实现业委会决议的窘境。如临停新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困难与阻挠,物业公司尤其是物业门岗,作为一线的主要执行者,面临着外来人员的不理解,经常面对口角甚至是恶意辱骂,但由于对业委会的依附,在协调会上物业公司对遇到的困难尽量闭口不谈,避免因质疑业委会决定而发生冲突,以维持着表面上的良好关系。但与此同时,物业公司只能私下里主动向居委会求助,反映新规执行过程中的阻碍,希望借助居委会对业委会进行约束:

物业跟我(社区书记)说希望我能出面解决问题,他们没有办法去抵制业委会。我们是可以对业委会进行指导,但是决定做成了以后我们没有很明确的东西去制约他们。(CCR1901)

3.期待重构获利且让业主满意的空间理想

在社区空间的多元共治过程中,物业公司的处境是尴尬的。物业公司的空间理想是重构封闭的社区空间,以最大限度节省其花费在协调社区内部矛盾上的人力成本、物力成本、时间成本、心理成本。由此他们既可以实现业主的空间理想,同时又获取最大利润空间。一定程度而言,他们对自身空间理想的想象,必须将业主的空间理想容纳其中。

五、想象与实践之间:从治理困境的两种表现看多元共治的三个前提条件

上述案例揭示出不同主体的空间认知、空间行为、空间理想等体现的空间治理逻辑之间呈线性分散的状态,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在社区空间中较为紧张,市场主体则在他们之间依附摇摆,多元共治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实践之间存在“间隙”,围绕社区空间进行多元共治的期望格局并没有形成,社区治理陷入困境。

(一)社区空间治理困境的两种表现

1.治理行为的困境

案例中多元共治的治理行为是分散、充满争夺和紧张的。协商机制是多元共治的实现方式之一,为不同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平台。但由于各方共识前提条件未能实现,在维权、维稳与依附的不同认知与实践之间,协商沦为了流于表面的各说各话,难以形成具有合力的行为实践,更遑论各方能够在空间治理的行为实践中发挥各自优势。例如,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空间治理的一大主体,掌握着社区众多资源,工作直面一线具体问题,但却不能在此基础上在多元共治的协商过程中给出独立的专业意见。

2.治理结果的困境

空间治理行为的结果是重构出新的空间秩序,生产出新的空间,但春阳社区中的空间秩序却并没有朝向意想中积极的方向变化。空间表征试图通过协商将治理意图传给表征性空间,希望表征性空间予以配合。但表征性空间并不接受空间表征的看法,且通过坚决维权、市长热线等方式将治理意图自下而上地反馈给上级政府,形成对空间表征的压制。原本居于弱势地位的社会主体通过实践进行反抗,将自己的空间构想在空间中表达出来,并占据主导地位(陈薇,2015)。原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空间表征却由于自身权力、人力和时间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社会主体通过自身的实践,重新构建了一个自下而上的空间,实现了普遍性的自我管理(包亚明,2003)。然而这个空间不是基于共识产生,看上去新的社区空间秩序形成,但实质上却是重构出了“异化的空间”——一个充满排斥的空间。接送幼儿园学生的车辆、租户的车辆以及其它在早晚高峰期需要进出的车辆被严格地拦在了门外,表面的有序隐藏着新的冲突与矛盾。多元共治所期望达到的社区利益最大化目标并没有实现。

(二)多元共治的三个前提条件

在多元共治的理念想象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呈相对扁平网状结构。从定义来看,多元共治有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以共识治理为基础,多元主体是基于公共事务的共识而展开治理行为;二是围绕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合作等方式进行共同治理;三是治理成果共享,实现社区利益最大化。总结来说,就是达成共识、谋求共治、实现共享,这是多元共治不可或缺的三个前提条件,任何一个前提条件缺失都会导致多元共治成为无本之木。

1.差异的空间认知未达成共识

共识缺失要从不同主体对空间的认知差异说起。政府主体的空间表征与社会主体的表征性空间存在高度紧张,市场主体则是空间表征与表征性空间并存的复杂体。不同主体对社区空间的认知差异体现了不同主体对空间的不同需求维度,不同主体对空间的不同需求固然无可厚非,但不同主体的相对共识是他们在同一层面上进行对话与沟通的必要前提,否则,没有达成共识的多元共治,只是形式上的共同治理,甚至会因为多元共治在社区治理中的介入,使原有较为单一的社区管理格局复杂化、碎片化。

2.冲突的空间行为并未形成真正的“共治”

空间行为是空间认知的现实反映。如果各主体达成共识,则治理共识协调着治理行为。反之,共识缺失下各个主体的行为就会充满争夺甚至对抗。在春阳社区的案例中,政府主体的空间认知决定了其在面对空间冲突时,将业委会视为“麻烦的制造者”,认为业委会的决议会破坏社会秩序稳定,对业主基于财产权利主张社区空间使用价值的诉求缺乏真正关切。继而当业主对社区空间使用价值的诉求不能满足时,业委会被当成维权的武器,城市公共利益也在对抗情绪下被有意或者无意无视。二者的空间行为出现了高度紧张。作为市场主体的物业公司,由于其对业委会与居委会的双向依附,对二者之间的对峙,既“有心无力”也可能“有力无心”,他们共同对社区空间展开行为实践,却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治”。

3.空间治理后果是社区空间共享难以实现

商品房社区幼儿园的特殊性在于它需要兼顾业主、租户、社区外幼儿园家长、幼儿园管理方的权利。他们或主张社区空间的使用价值,或主张社区空间的交换价值,或兼而有之,而社区规划的不合理使得幼儿园位于小区内部但同时又对外招生,激化了外来车辆使用者与社区业主围绕社区空间的矛盾,并将租户和幼儿园管理方卷入其中。政府主体的空间理想是社区内部空间能够兼顾社区外部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但社会主体则坚守社区内部空间的使用价值。空间治理的现状是业委会坚决维护业主利益,“一刀切”地执行临停新规,社区空间共享难以实现。

六、简要的结论与建议

(一)简要的结论

城市社区中围绕空间争夺的事件已数见不鲜,空间争夺业已成为困扰城市基层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多元共治对社区空间实现有效治理,也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赢得了相当认可。本研究通过武汉市一个商品房社区——春阳社区中的“社区空间争夺与治理”故事,发现被快速城市化和不合理社区规划所引发的业委会的空间争夺,及由此激化的社区事件,在社区不同行为主体参与的“多元共治”中,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反倒是暂时性的生产出一个异化空间,在这个异化的空间里,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所代表的不同行为主体或面对着社区秩序的失控,或面对着社区内外人群(如租户、社区外幼儿园家长等)的质疑,或面对着新规执行过程中的高昂人力、物力及心理成本。社区空间的短暂平衡随时面临解体的风险。

空间包含物理空间、社会空间和精神空间三重面向,朝向空间的多元共治应该尽可能去兼顾这三重面向。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形成多元共治的三个前提条件——共识共治共享缺失,导致无论是空间治理的行为,还是空间治理的结果都陷入困境。春阳社区中的社会主体专注于社区中的物理空间秩序,政府主体则更多强调社区的社会空间秩序,市场主体则根据“收益—成本”的考虑,在物理空间秩序和社会空间秩序中摇摆依附。社区空间的精神空间在多元共治中付之阙如。

(二)建议

春阳社区由空间争夺引发的多元治理故事,深刻说明作为社区治理创新引入的价值理念及工具手段,在它从价值理念到操作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否则,多元共治预期的治理行为和治理结果都只能沦为泡影。

共识共治共享的前提条件实现,需要社区治理中不同行为主体做出相应改变。首先,政府主体在围绕社区空间的多元共治中,要想发挥他们在“一核多元”中“一核”的主导地位,就必须从单一强调社区的社会空间面向,迈向对社区空间三重面向的全面理解。这种要求,既是因为政府主体在多元共治中独特位置及资源动员能力所决定的,又是社区空间问题解决的根本要求;其次,目前业委会这一制度设计,更多的体现了社会主体对社区物理空间权利主张的需要。但从各城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将物理空间与社会空间、精神空间相割裂的制度设计,显然对社区空间的复杂性还缺乏足够理解,诸如对业主尤其是业委会候选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社区各种专业性知识培训,都应该纳入制度设计的范畴,以使业委会这一制度工具,更好服务于多元共治;再次,市场主体在社区治理参与中的制度设计仍然需要严格规范,目前的相关法规、规范设计,忽视了市场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中问题的复杂性,制度设计没有跟上现实变化。制度设计应力争使其在社区治理中既保有合法合理的利润空间,又能在实现市场利润的同时,兼顾公共利益(曹志刚,2017)。只有这样,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在多元共治中的共识共治共享才能具备充分对话和问题解决的平台机制,多元主体承认差异、表达诉求,共同致力于复杂社区空间的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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