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集团公司的职工,1954年1月份出生,2011年1月办理完提前退休手续,得集团公司支付一次性补贴10.8万元,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的公告,我该缴税多少?
老柳
老柳: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你的应纳税额={[(10.8万元÷36个月)-2000元/月]×10%-25元}×36个月=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