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造纸业公司碳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20-10-21 04:12李沛雯
管理学家 2020年3期
关键词:企业价值公司治理

李沛雯

[摘 要] 文章通过对2014年至2018年这五年间,中国造纸业的26家上市公司的117个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公司治理、企业价值与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水平与股权的性质、监事会的规模和公司价值呈正相关,与独立董事的比例呈负相关,与高管薪酬没有明显的相关关系。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 公司治理 碳信息披露 企业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研究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助于促使企业通过公司内部结构的调整,及时、真实地披露企业的碳信息。保护环境可能造成公司的高昂成本。能否为公司创造价值,这是所有公司都关心的问题。企业对于自身碳排放管理的信息披露可显著影响企业的价值[1]。

因此,文章将造纸业公司作为公司治理、公司价值与碳信息披露水平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对象,从公司治理入手,提高碳信息披露,并从长远的角度考虑,提高企业价值。

一、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付鸿震[2]与吴淑贤[3]分别以污染严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董事会的独立性将促进环境信息披露的改善。文章认为,独立董事所占的百分比越高,对公司的监督程度就越高,从而可以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行为,所以公司必须披露碳排放量以及节约能源和减少排放的措施。

由此提出假设1:

H1: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吴淑贤[3]进行了两项实证研究[4],发现监管者数量与碳信息披露水平呈正相关。因此,文章认为,监事会规模越大,越能促进企业提升碳信息披露水平。

由此提出假设2:

H2:监事会规模越大,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以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并通过经验可知,控股股东的性质对碳信息披露的质量有显著的积极影响。王金月[5]与吴淑贤选择了A股上市公司数据做研究得出相同结论。

由此提出假设3:

H3:国有控股公司的碳信息披露水平要高于非国有控股公司。

经理层受托管理企业,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其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往往和公司的激励政策有关。在授权期间,将企业高管人员的薪水与经营业绩挂钩,管理层为获取信任会维护股东长期权益,提高碳信息披露水平。

由此提出假设4:

H4:高管薪酬越高,碳信息披露水平越高。

一些研究人员认为,公司发布碳信息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并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业务的了解,从而增加公司价值。国内学者张巧良、宋文博和谭婧[6]实证检验同样发现,碳信息的披露對公司价值具有积极促进的作用。

由此提出假设5:

H5: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以下选取造纸行业A股上市公司2014—2018年数据为样本,为了排除不同行业对碳信息披露的不同影响,对单个造纸行业进行研究,筛选掉以下数据:①近两年上市的公司;②2014—2018年间有ST、*ST、PT及没有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③缺乏社会责任报告且年报中缺乏碳信息披露的公司。文章的样本数据主要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等。

(二)变量定义

如表1所示。

(三)模型构建

基于上述情况,构建如下模型:

为了验证假设H1、H2、H3、H4,构建模型一:

为了验证假设H5,借鉴已有文献发现股权性质和独立董事比例会对企业价值产生影响,所以加入了股权性质和独立董事比例两个变量,构建模型二:

三、实证分析

(一)相关性分析

监事会规模与碳信息披露指数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22,并且在1%的水平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这支持上述假设2。独立董事的比例与碳信息披露质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假设1被拒绝。该模型中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小于0.5,回归分析结果可靠。

(二)回归结果与分析

模型一

独立董事比例的回归系数为- 0.57,显著性水平为0.014,说明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在5%的水平上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即可认为独立董事比例越高,企业的CDI得分越低,这一结论拒绝了文章的第一个假设H1;监事会规模的回归系数为0.039,显著性水平为0.011,说明监事会规模与企业碳信息披露在5%的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可以论证文章的第二个假设H2;股权性质的回归系数为0.087,显著性水平0.005,说明股权性质与CDI指标在1%的水平上呈正相关关系,可以论证文章的第三个假设H3;高管薪酬的显著性水平为0.767,说明高管薪酬与企业碳信息披露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关系;在控制变量方面,总资产周转率的回归系数为0.209,显著性水平为0.000,资产总计的回归系数为0.14,显著性水平为0.001,说明运营能力和公司规模与企业碳信息的披露显著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影响并不显著。

模型二

CDI指标的回归系数为正,显著性水平为0.079,可以认为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与企业价值在10%的平上存在显著地正相关关系,论证了文章的第五个假设中的H5a,拒绝了H5b;从控制变量的结果可以看出,总资产周转率的显著性水平为0.017,资产总计的显著性水平为0.000,说明运营能力和公司规模与企业价值显著正相关,股权性质在10%的水平下与企业价值正相关,而其他控制变量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并不显著。

四、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我国造纸行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容乐观,绝大多数公司得分不过半,甚至个别企业接近零分,绝大多数企业没有针对碳信息进行披露或者只是进行了简要的定性描述。因此,可以假定中国上市公司对碳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令人担忧。

(二)启示

从实证结果可以看出,在碳信息披露水平较低的造纸企业中,独立董事无法限制其他董事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从相对独立的视角监视和评估管理层的碳信息披露决策。

综上所述,企业内部治理可以缓解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矛盾,完善的内部治理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碳信息披露水平,进而提升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李慧云,符少燕,高鹏.媒体关注、碳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J].统计研究,2016,33(09):63-69.

[2]付鸿震.董事会特征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16(06):43-50.

[3]吴淑贤.制度环境、公司治理与碳信息披露[D].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7.

[4]吴淑贤.公司治理与碳信息披露相关性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12):248-250.

[5]王金月.企业碳信息披露:影响因素与价值效应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17.

[6]张巧良,宋文博,谭婧.碳排放量、碳信息披露质量与企业价值[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13,10(02):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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