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志强
摘 要: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相互投资、联营合营、合并兼并日益增多,企业间关系越来越复杂,为了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关联交易越来越广泛的被运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方面,关联交易可以帮助企业充分利用目前享有的资源,通过关联交易整合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降低成本。但另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隐瞒账务的真实性,并利用往来款项以及复杂的股权结构,来混淆视线。由于关联交易定价是通过双方协商,所以它也为转移利润、规避税务、虚增收入等提供了便利。近年来证券市场出现多起利用关联交易舞弊的案例,如:康得新、绿大地、康美药业等公司。这些案例中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粉饰业绩,损害了广大社会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本文先对关联方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简要介绍了关联交易监管要求,然后通过运用舞弊三角论解释了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舞弊的动因、方式,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识别与应对关联交易舞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舞弊;识别;应对;措施
一、关联方界定及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一)关联方界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的描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中对关联方的描述:关联者,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根据相关准则及监管具体要求,关联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关联自然人,例如: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自然人股东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另一类为关联企业,例如:对该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法人股东、该公司的子公司以及该公司的联营合营企业等。
(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很多企业间的股权结构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增加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隐蔽性。伴随着关联交易舞弊频发,监管也日益趋严。除常规易识别的关联方之外,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中对关联方的认定进行了兜底说明,即“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也认定为关联方”。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加大了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
二、关联交易舞弊的成因
本文根据舞弊三因素分别从压力、机会和借口三方面对关联交易舞弊的动机及关联方舞弊的手段进行刨析。从压力因素的角度来看,由于近年来我国市场化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在企业财务稳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不利经济环境、行业状况或企业营运状况威胁时,为了满足外部预期或要求,部分企业管理者会铤而走险,走上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的不归路。如: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而与关联公司签署阴阳合同来避税;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被购买方原股东为了抬高合并对价而与关联方进行虚假交易,虚增利润;以及拟上市公司为了满足上市条件,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前满足发行条件,利用关联交易粉饰报表。
从机会因素的角度来看,复杂的企业股权结构和应收应付账款等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价格是由双方协商,导致规避税务、转移利润、虚增企业价值产生了可乘之机。
从借口因素角度来看,企业在面临压力、获得机会的情况下,会找到某个理由,让企业舞弊行为与其自认为的道德观念、行为准则相吻合。无论这一解释本身是否真正合理,管理层都会采取自欺欺人的说法,使自身行为合理化,比如:对注册会计师向关联方函证施加限制,使其难以接触某些人员,理由是业务涉密,或者管理层出于某种原因,过分关注保持或提高公司股票价格或利润趋势,进而进行大量的关联方交易。
三、关联交易舞弊的手段
1.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进行关联交易舞弊
虽然监管机构对于关联交易进行了强有力的约束,但是有些企业往往通过将复杂的股权交易手段或者将关联交易复杂化,让关联方成为表面上看来的非关联方,把关联交易非关联交易化,以摆脱监管对关联交易的约束,实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上市公司利用未来(潜在)关联方,在该未来关联方正式并入企业前,按照高于市场公允的价格向未来关联方出售产品,或者按照低于市场公允的价格向未来关联方购买原材料,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所以可以合理的避开监管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待交易完成一段时间后再正式成为该企业的关联方。
2.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侵占企业资产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占用资金进而侵占企业资产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上的一个严重问题,极大的损害了了社会中小股东的利益,影响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其形成原因主要为以下二个方面:(1)“一股独大”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控股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控股股东的绝对控制权为其侵占公司资金提供了机会。(2)公司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公司缺少内部监察管理机构或内部监管机构监察执行无效。
3.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违背市场秩序的交易,调节利润。
关联交易存在两面性,公允的关联交易有利于节省交易成本,优化资源的配置,是被公众所认可的交易行为。但因为关联交易本身的复杂性和利益性,给一些公司采用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从而粉饰利润、转移资产和获取不合法自身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例如:控股股东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购销价格反常、售后短期内又重新购回、低价售给不需要的中间企业、货款长时间不还、货款到期未偿还又新增等购销业务等来转移资产,调节利润。
四、康得新集團关联方舞弊的案例分析
(一)康得新集团基本情况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集团”)是深圳中小板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投资”)。作为一家高科技材料企业,康得新集团致力于“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但2019年初,康得新集团无法足额支付10亿元短期融资券本息,此时账面显示的货币资金远远高于10亿。随后,康得新集团被深交所纳入“退市风险警示股票”名单,使其舞弊初露端倪。
(二)康得新集团关联交易舞弊因素分析
我们接下来运用舞弊三角论,既通过舞弊三因素压力、机会、借口来分析康得新集团的舞弊情况。
1.康得新集团关联交易舞弊的压力
经营失败通常是舞弊行为发生的根源。康得新集团在创立初期专注于预涂膜产业,填补了我国在该行业的空白,并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后来公司开始大规模的多元化跨行业扩张,如光学膜、碳纤维领域、新兴的显示技术裸眼3D。在这种扩张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和挑战,为迎合投资者预期,保持高增长趋势,可能带来舞弊的动机。
2.康得新集团关联交易舞弊的机会
由于康得新集团总裁是实际控制人在澳洲结婚登记的妻子,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制衡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内控对其大股东进行监督与制衡。另康得新公司股权结构复杂,并表公司、未并表关联公司众多,关联交易很难被有效的识别与控制,为实际控制人进行账务舞弊提供了机会。
3. 康得新集团关联交易舞弊的借口
康得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一手打造出了康得投资及子公司康得新集团,很自然地认为公司的资产就是自己的,临时挪用资金进行多元化投资也是可行的。并且假设新项目投资成功,会为企业利润带来爆发式的增长,以上构成了利用关联交易舞弊的借口。
(三)康得新集团关联交易舞弊手段
康得新集团运用关联交易虚构大量购销业务和应收款项;从2014年开始,康得新集团与母公司康得投资持续进行了大量关联交易,最高时达到159.31亿元,占到净资产的88.36%;2015—2018年虚增的利润分别为23.81亿元、30.89亿元、39.74亿元、24.77亿元,并通过虚增利润从而维持高股价,这样控股股东就可以高比例质押套出现金形成关联资产,同时上市公司借助定增并购关联资产或其他优质资产。康得新集团通过关联并购的方式消化掉虚增的利润和货币资金,达成资金链闭环,形成新的资本公积。康得新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康得投资和北京银行签立了《现金管理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康得新集团各子账户货币资金应全部归集到康得投资的账下。这让控股股东在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上与康得新集团自身资金混为一谈,增加虚增货币资金的隐蔽性。
(四)康得新集团造假后果
2019年7月5日康得新集团接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责令康得新集团改正错误,给予其相应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金;同时,给予相关涉案人员警告、罚款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
五、关联交易舞弊的识别应对措施
(一)对于关联交易的完整性,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识别应对:
(1)通过向管理者询问了解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相关流程,并对企业针对关联方识别及交易的控制进行测试,来评价该针对关联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缺陷;
(2)向企业获取所涉及监管口径项下的所有关联方名单,运用企业内部及外部公开信息进行验证,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等来识别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现代企业股权结构较为复杂,存在很多股权代持、空壳公司,或SPV等,只有穿透到企业最终控制方,识别实质上的关联方,才能确保关联方名单的完整性;
(3)了解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并让其关键管理人员提供其以及主要关系密切成员与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明细,并签署关联交易属于正常商业往来的声明;
(4)复核该企业股东投资记录以确定主要投资者的名称,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定记录,以确保识别出所有重大关联方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有明确的商业目的,价格是否公允,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识别应对:
(1)了解企业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公司层面的相关内部控制,通过控制测试来评价其是否能够防范异常交易的发生;
(2)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关联交易,询问企业交易方式及交易目的,并查看交易审批流程签报、交易合同等原始凭证,看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商业实质;
(3)将通过核对本报告期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与上期进行比较,包括不限于交易类型、交易数量、交易金额利率、关联交易占比,关联交易毛利占比,如发现重大变化,通过向企业询问、向关联方函证等方式来核实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符合商业逻辑;
(4)重点关注与关联交易的价格、利率等与该企业销售非关联方的价格、利率是否存在明显差距;同时与市场上可获取的定价,如采用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转售定价法、成本加成定价法等确定的价格区间进行比较,以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结语:
关联交易是把“双刃剑”,如果运用得当,可以在提高企业流转效率的同时减少企业的交易费用,帮助企业找到最合适的资产结构;相反对那些利用关联交易舞弊来粉饰报表的企业,会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的公允性,损害中小股权的权益,最终会为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康得新集团案例给关联交易舞弊敲响了警钟,相关各方都需要重视关联交易问题,监管部门需要加强针对关联方舞弊的监管力度;上市公司需要构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使其有效执行;注册会计师则要提高职业谨慎性,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审计质量。社会各方应共同努力,防范和解决关联交易的财务舞弊问题,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宋夏云,陈丽慧,况玉书. 康得新财务造假案例分析[J].财务管理研究,2019,1(2):62-67.
[2] 杜宁宁,上市公司财务关联交易问题浅析[J]。中国商论,2018(33):122-123.
[3] 张洁琳,关联交易及其审计风险防范[J].财会月刊,2010(28):35.
[4] 刘小娟,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D].复旦大学,2012.
[5] 李楠,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审计问题探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