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的规避路径分析
——以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为例

2020-10-21 04:40刘铭锐周刘慧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0年4期

刘铭锐 万 伦 周刘慧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8;2.宜城市公安局,湖北 宜城 441400;3.武汉市公安局 特警支队,湖北 武汉 430023)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而且还是司法工作者毕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在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下,司法机关以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为导向,以“让无辜者免于受冤,让有罪者罚当其罪”为司法审判的主旨,坚持刀刃向内,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和提高办案质量。但因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而导致定罪量刑不当的案件仍有发生。本文将以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为例,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治理能力现代化视角下尝试探索一条可行的规避路径。

一、定罪量刑不当的内涵和现状分析

(一)定罪量刑不当的内涵

所谓定罪量刑不当,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因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错误等原因,做出罪名认定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判决。这类错误的发生是建立在刑事被追诉人犯罪事实成立的基础上。定罪量刑不当的结果会导致刑事案件最终的审判结果与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一致,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没有实现“有罪者罚当其罪”的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不当现状分析

2020 年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司法机关加大对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但涉野生动物案件(主要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等四个罪名)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见案件,大多数地区的司法机关缺乏相关办案经验,故而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上容易出现错误。以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为例,通过检索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该类案件的生效裁判中定罪量刑不当的判决并不罕见。

例如,在N 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施某非法狩猎案〔参见(2019)浙0226 刑初311 号刑事判决书〕中,N 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认定施某于2019 年4 月5 日非法捕获的野生画眉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为“三有动物”)。在施某认罪认罚的情况下,N 县人民法院根据该份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施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并判处罚金3000 元。但画眉鸟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附录II。《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为“《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I、附录II 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据此,施某非法猎捕野生画眉鸟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不是构成N 县人民法院所认定的非法狩猎罪。又如,W 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非法狩猎案〔参见(2019)浙0723 刑初35 号刑事判决书〕中,周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捕捉属于省重点保护动物的野生蛇类22 条,W 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非法狩猎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该罪只能单处罚金,不能同时适用主刑与附加刑。

根据2020 年5 月1 日无讼案例网检索结果,在2019 年因对野生画眉鸟的性质认定错误而导致罪名认定错误的裁判文书数量有90 篇;在2019年对犯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被追诉人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的裁判文书数量有43 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类存在定罪量刑不当的判决中,均各存在1 篇二审裁判〔参见(2019)皖15 刑终233 号刑事裁定书、(2019)宁04 刑终145 号刑事裁定书〕。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因为审判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错误,如无外部监督,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难以发现。加之司法责任制对错案责任人的追责机制,具体承办人员在无外部监督介入的情况下,自查自纠的动力不足。

二、定罪量刑不当的原因探究

通过对上述133 份非法狩猎案件裁判文书中定罪量刑不当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出现定罪量刑不当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审判人员的单方面过错,司法鉴定人员没有及时更新知识储备、侦查人员没有认真核实鉴定意见、检察人员没有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定罪量刑不当。换言之,定罪量刑不当既是刑事司法人员业务能力欠缺所致,又是刑事司法人员专业知识不足所致,更是刑事司法人员责任意识缺失所致。可以认为,刑事司法人员的这些问题均是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不足的表现,均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符。

(一)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刑事裁判出现定罪量刑不当,首要的原因就是司法人员业务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刑事司法人员在经年累月的办案工作中形成了思维局限,往往办理常见案件得心应手,而办理偶发案件时则容易因业务能力不足而产生诸多问题。2020 年5月20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共有公开的一审刑事裁判文书987059 篇,案由为非法狩猎罪的一审裁判文书有2040 篇,占总量的0.21%;而案由为盗窃罪的一审裁判文书有173323 篇,占总量的17.56%。同时,前述数据显示,2019 年案由为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不当的一审裁判文书有131 篇,占该类案件一审裁判文书总数的6.4%。根据这一数据可知,相较于盗窃等常见案件,对部分刑事司法人员而言,非法狩猎案件属于偶发案件。对于常见案件,刑事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相对规范、固定的办理程序,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但对于偶发案件,刑事司法人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办案经验稍显不足,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二)专业知识亟须更新

刑事裁判出现定罪量刑不当,与刑事司法人员,尤其是司法鉴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不及时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原国家林业局于2000 年8 月1日发布实施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为“《三有名录》”)中收录有画眉鸟,此后的司法鉴定中多将画眉鸟认定为“三有动物”。但2010 年3 月,在卡塔尔国首都多哈举行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十五届缔约国大会对该公约做出了包括将“画眉鸟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II”在内的若干修订。修订后的《华盛顿公约》自2010 年6 月23 日起生效。而《立案追诉标准(一)》的生效日期为2008 年6 月25 日。可以认为,自2010 年6 月23 日起,非法猎捕、杀害已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II 的画眉鸟,应当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立案追诉。然而根据2020 年5 月1 日无讼案例网检索数据显示,在2019 年涉及猎捕、杀害画眉鸟的刑事案件中,案由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一审判决书仅有24 篇,而案由为非法狩猎罪的一审判决书有89 篇。这一数据表明,仅有21.24%的司法鉴定人员将画眉鸟鉴定为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II的保护动物。可以认为,在画眉鸟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II 之后长达10 年的时间里,大多数刑事司法鉴定人员没有及时更新知识储备,导致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应有的证明力。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司法领域外的知识知之甚少,这类鉴定意见直接影响了具体承办人对刑事被追诉人所涉罪名的认定,从而最终导致罪名认定错误。

(三)责任意识有待增强

刑事裁判出现定罪量刑不当,还有刑事司法人员责任意识不强的原因。例如,在D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某、张某某非法狩猎案〔参见(2019)浙0783 刑初817 号刑事判决书〕中,检察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郭某某、张某某所猎捕的7 只野生鸟类为画眉(鸟纲雀形目鹟科画眉亚科动物),被列入《三有名录》和《华盛顿公约》附录II。然而,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审判机关在开庭审理时均认为郭某某、张某某所犯之罪为非法狩猎罪,没有认真研读法律规定,亦未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这属于典型的责任意识不强。同理,对犯非法狩猎罪的刑事被追诉人同时适用主刑和附加刑的案件中,审判机关没有认真核对法律规定的责任,检察机关也未对裁判文书的法律适用进行核查,这同样属于责任意识不强。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较之其他机关,应当具有更强的责任意识。但对上述133 份非法狩猎案件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定罪量刑不当问题,绝大部分检察机关既没有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又没有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抗诉,这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定罪量刑不当的规避路径

刑事裁判出现定罪量刑不当的问题,既会导致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不能实现,又会让国家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更会阻碍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动态过程。为消除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对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阻碍,通过对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问题及成因的分析,探索一条切实可行且行之有效的规避路径显得尤为重要。

(一)培养专业办案队伍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打造一支满足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司法工作队伍。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提升刑事司法人员办理专业案件的能力,打造专业办案队伍。以非法狩猎案件的办理为例,公安机关具有相对专业的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部分地区还设置有森林公安局,他们对此类案件的办理较为熟悉。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则缺乏相应的专业办案队伍。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在探索打造专业办案队伍。例如,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将办理包括非法狩猎案件在内的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的刑事检察职能与行政检察职能、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进行整合,统一划转至某一内设部门;部分地区的审判机关则通过建立环境资源法庭的形式,将环境保护领域(含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统一归口至该法庭审理。这一改革举措将原不常见的刑事案件分配至相对集中的办案单位进行办理,既符合当下司法专业化的趋势,又能增加刑事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搭建智能研判平台

人的主观能动性是有限度的,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不能仅仅依靠刑事司法人员的自觉自律和专业能力,还需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故而,借助信息化手段搭建智能研判平台,能在一定程度上及时纠正刑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错误。以检察机关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全国四级院共同使用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均要录入该系统。这使得在现有系统架构下通过大数据和算法规则建立刑事裁判审查检验与决策辅助机制成为可能。例如,建立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的合法性自动审查机制,在填报非法狩猎案件的裁判结果时,若同时填入主刑和附加刑,系统能及时提醒办案人员该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不符。又如,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建立决策辅助机制,系统在检索到案件材料中的关键词后,会给出罪名认定或者定罪量刑的决策建议,这能在降低错误发生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规范化水平。

(三)完善多元监督机制

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也需要完善多元化的监督机制。在现有监督机制下,检察机关、刑事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审判机关内设的审判监督机构均对刑事裁判中出现的定罪量刑不当问题负有监督责任。但就当前刑事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来看,上述责任主体均未能有效开展监督。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内部的监督而言,需要建立一定的容错机制,督促案件承办人自查自纠,对其及时纠正的错误予以容错。也可以探索建立跨地域监督模式,对裁判结果开展跨地域交叉审核,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质量。同时,在有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中,对侵害其委托人权益的定罪量刑不当的裁判,可以赋予律师无需委托人同意便可以提出上诉的权利,提高律师在司法审判中的监督地位。

司法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刑事司法工作尤为如此。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当下,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道路上,司法机关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找准问题的症结,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着力减少刑事裁判定罪量刑不当问题的发生量和发生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