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公证法律服务

2020-10-20 05:37李勇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8期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

关键词 互联网时代 公证法律服务 公证制度

作者简介:李勇,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法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62

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我国公证制度的转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为法院职能期(1946年到1954年)、行政机关职能期(1954年到1992年)以及行政、事业合作合伙制并存期(1992年至今)。现行公证制度具有权威性、功效性以及以人为本的主要特征,能够广泛服务于社会成员。基于公证机构的性质以及公证机构的设置内容,我国针对公证行业采用了“两结合”管理机制,切实优化了公证环境,明确了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大量人力、物力和有力政策的支撑下,公证员队伍整体素质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可有效适应公证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公证机构之间、公证员之间的业务发展均衡性明显增强,行业内部过分追求利益,公共服务色彩淡化的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互联网时代中,相关信息技术的交织和融合形成了多样的信息传输渠道,具有高效率、便捷化优势的信息处理技术能够为公证法律服务提供有力支持,这也意味着公证法律服务将在互联网时代中进一步实现创新化发展,提高服务效果,拓展服务覆盖面。

一、无法名状的互联网和公证法律服务的行业属性从证明到预防性司法证明的交集

“internet表示的意思是互联网,又称网际网络,根据音译也被叫做因特网(Internet)、英特网,是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连成的庞大网络。……它是信息社会的基础。”百度搜索对互联网的解释。 无论是否理解互联网的概念,步入互联网时代是个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公证法律服务的行业属性从之前的证明已经转变为“预防性司法证明” 。从公证行业的行业属性改变到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当代公证人注定要成为见证历史变革的行业群体。为全面明确互联网时代中公证法律服务的针对方向,开展了公证行业整体发展现状调查,充分掌握了我国公证行业整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回避公证机构性质定位、忽视公证服务价值以及对公证市场化发展倾向的容忍和对公证行业管理的错位。基于公共产品的内涵以及对公共产品性质的判断结果,能够深入解读互联网时代中我国公证法律服务的理论,结合各学派关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理论探讨以及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分析结果,可证明互联网时代中相关信息技术能够促进公证法律服务效率的提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的提升。

二、互联网对公证服务的要求

(一)对公证从业人员的要求

公证行业是法律服务行业,法律知识是从业基础。互联网时代,科技变化日新月异,软件更新迭代瞬息万变,掌握互联网理念是公证行业从业人员的另一种必须掌握的基础技能。仅仅能够使用计算机软件,使用互联网工具,只是互联网时代居民的一种本能,公证行业人员只有具备互联网思维,才能在互联网时代的大背景下生存。现在,各项基础的法律知识,通过搜索即可获取,依旧停留在“懂法理、会法条”的阶段去服务当事人,无异于坐以待毙。立足法律服务,深耕专业领域,在公证行业才有生存的空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有效提升,目前,公证法律服务可覆盖民事类公证、经济类公证和涉外类公证,公证环境和公证我内容较为复杂。面对逐步增長的公证服务案件和逐步提升的公证复杂性,公证人员和公证处数量的变化不甚明显意味着互联网时代中公证处和公证人员广泛应用的相关信息技术以及初步实现的“在线公证”已取得显著成效。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法律服务对公证人员提出了全新要求,公证人员在面对大量的公证业务以及复杂的事务环境时需要具备较高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度,以优良的信息素养提高工作效率,更新工作思路。以此为基础,在互联网时代中要想切实改善公证法律服务的服务效果,应针对公证人员进行服务理念的贯彻和实施,可开展公证人员培训,建立完善的沟通渠道或丰富公正服务反馈渠道,完成公证法律服务从推动式向拉动式的转变,以公正效率监督为措施,从细节入手,着力改善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在工程人才队伍建设时,应引导公证人才正确理解公证法律服务理念,培养能力复合型公证业务人才,使其具备较高的信息化素养和职业综合素养。另外,可引进绩效评价体系和培训机制,对其进行教育培训,引导其形成持续性学习意识,推动公证法律服务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流程创新。

(二)专注用户体验

提供优质、专业的公证法律服务,是公证行业的服务理念之一。步入互联网时代,随之而来的高效、便利的工作方式,已经深入人心;社会对公证服务行业的高效、便利服务的预期不言而喻。公证延展法律服务,是互联网时代公证服务方式对传统公证业务受理方式的彻底颠覆,也是公证法律服务用户体验的一个直观感受。小到公证后根据申请人的公证内容提示注意事项,大到公证服务前期的公证方案谋划,服务后期的后续跟进扩展服务都是对公证法律服务的一种延展。公证服务方式立足用户体验,进行服务方式的变革,是互联网时代的要求,也是基于互联网,将种种服务的设想,变成可能。在互联网时代中,公证法律服务应专注于提高用户的服务体验,可结合治理与善治理理论的主要观点以及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将非营利组织引入公证服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提升,结合统一公证机构的性质,坚持自主发展,自主管理,遵循利润不得分配的原则,强化公众服务理念,从相关渠道获得政府的有力支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合作模式,在法律制度上充分明确公证事项,通过找准行政管理定位,加强行业协会监管力度,理顺条线管理机制,充分落实以人为本的公证法律服务理念。

(三)深化行业理论研究

“所谓才华,就是基本功的溢出。”客观环境倒逼公证从业人员要进行行业理论研究,在互联网时代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对于公证行业从业人员来讲,技术壁垒的有效作用接近于零。仅仅通过对法条的解读来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已经被社会所淘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日趋专业化,整个时代都在要求公证人深入行业理论研究;一方面是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新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公证行业自身进步的一个必要条件。可知,在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时应充分掌握公证涵义、信息化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互联网+”的内涵,明确互联网时代中公证法律服务的现代化发展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必然变革的必要出路。“在线公证”是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能够切实满足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

三、互联网对公证服务影响的体现

(一)受理方式改变

对比传统公证业务受理,由申请人提交材料,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受理,出证;互联网时代的公证业务受理不仅仅是从材料申请,公证办理网络化、无纸化的变更,通过互联网媒介,公证申请人可以实现“最多跑一次”,也可以实现“一次都不跑”。对于一些证照相符的公证,当事人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公证处网上受理确认、出证,当事人“只跑一次”直接来公证处取证,亦或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公证处将制好的公证书邮寄给当事人,实现“一次都不跑”。

針对公证书的使用者提供了便利的服务,针对接受公证书的机构也开拓全新的间接服务。“互联网公证书”已经从设想变成了一种可能,目前针对纸质公证书的核实,我们提出通过为有核实公证书需求的机构开通核实端口的方式,将核实公证书从电话核实、传真核实、来函复函核实等方式,变更为通过互联网访问公证机构核实端口,核实公证书真伪,真正实现了高效、便利。

(二)涉网证据的痛点

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涉网证据的提存、保全已经逐渐成为公证保全的传统业务,“在我国,以云计算为基础的社会服务升级正如火如荼地展开。信用云、公证云、文化云、医疗云……作为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共享服务模式,云计算通过搭建数据平台、优化计算方式、丰富应用场景,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的精细化水平和公共服务的便捷化水平” 平台带来的便利有目共睹,平台背后的数据安全人人担忧。一方面可以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可以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用更低的成本去实现公证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公证基础材料本身的安全性与真实性的担忧,是公证这个“证据为王”的传统行业不得不直面的一个现实问题。

涉网证据的固定与认可也成为了互联网行业和公证行业亟待解决的痛点之一,提出互联网公证理念的行业先驱者已经撬动了公证行业变革的板块,互联网时代的公证法律服务让我们拭目以待,也让我们全体公证人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去实现这个大时代赋予我们公证人的行业使命

(三)“在线公证”的深化发展

目前,“在线公证”的法律属性已得到充分明确,在信息环境的不断演变中,“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得以有效提升,当前我国已具有较为完善的在线公证法律机制流程,主要为在线申请、在线受理、在线审查、在线出具电子公证书。与传统公证法律服务相比,“在线公证”服务效率更快,服务精准性更高,用户体验更强。近年来,“在线公证”在传统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基础上逐渐通过公证软件的多样化发展、公正管理的网络化构建以及线上公证业务系统的不断完善中得以在公证服务领域广泛应用,彰显了信息化的公证优势。在推动“在线公证”深化发展的过程中,应充分识别现有“在线公证”法律机制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在线公证”法律适用机制的风险、“在线公证”技术支撑机制的风险、“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的风险,另外,“在线公证”法律机制监管机制的缺失也是“在线公证”深化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以此为基础,应坚持公正的四个原则,立法明确公证介入“三农”等实务的法律地位,优化“在线公证”法律效力与救济措施,以有效保障“在线公证”法律的适应机制。同时,还可通过统一公证标准和规范、统一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统一数据和信息共享技术标准和规范,为“在线公证”的深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通过打造全国公证数据平台,加强对“在线公证”平台应用的宣传推广,有效健全“在线公证”法律机制运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在线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完善“在线公证”与保险责任制度,形成完善的“在线公证”法律及监管系统。

注释:

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92%E8%81%94%E7%BD%91/19 9186?fr=aladdin.

薛凡,深圳市公证员培训,“公证改革发展与公证员行业责任社会责任——党和国家政策解读与个案研讨”培训内容。

https://bigdata.huanqiu.com/article/9CaKrnK8c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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