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石 傅济锋
关键词 兼职 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用工 工伤
基金项目:本文为苏州市职业大学2020年研究性课程项目“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ZDYKC-20 1107)的成果。
作者简介:杨晓石,苏州市职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傅济锋,苏州市职业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10.054
当前很多大学生会在学习之余做一些兼职,一方面为了能够增加一些收入,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另一方面可以进行社会实践锻炼,提前积累工作经验,为毕业后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做好准备。有些大学生兼职不仅养活自己,还要承担家庭的重任,尤其是非高中应届生的社会考生,对广大社会考生而言,进入大学后从事兼职工作尤为迫切。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兼职用工逐渐增加。兼职用工与标准劳动关系用工相比明显不同,兼职用工时用人单位考虑到市场需求、用工成本等因素灵活地招聘劳动者,在劳动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进行自由协商而不拘泥于标准劳动关系要求。兼职用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短期用工。考虑到在校大学生生基本都已经成年,为了企业临时性的业务、压缩成本、宣传企业、提前招聘等需要,当前很多企业也乐意雇佣在校大学生做兼职。[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劳动合同确立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即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建立的起始时间为正式用工之日。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大学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劳动部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大学生如果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的不认为构成劳动关系,也不认为是正式就业。事实上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并没有完全排除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的规定是有条件的,即这些大学生是在校生,而且是利用业余时间。如果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属于全职上班,即使有大学生身份,也有可能会被认定具有劳动关系,尤其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2]比如用人单位明知对方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而自愿与该大学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该兼职大学生就应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兼职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正常领取工资报酬,兼职大学生受劳动法保护。
一般在校大学生年龄都已超过18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具有了勞动能力。尤其现在很多大学采取学分制,因此大学生可更为灵活安排他们学习时间和工作时间,只要最终完成学分就可以。当前社会中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显著增加。并且随着高考的改革,除了高中应届生,广大社会考生也可以参加高考,这些社会考生上大学后显然多数要考虑从事兼职工作,因为他们往往已有自己小家庭,负担更重。他们自己要承担学费、生活费等,还要承担养家糊口的所有责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有关劳务报酬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一般适用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而不适用于劳动法。用人单位与做兼职的大学生如果签订了劳务合同书,那么用人单位与做兼职的大学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形成雇佣关系,用人单位与做兼职的大学生如果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书,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推定工双方当事人订立口头劳动协议,如果大学生兼职时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书,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时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其是构成劳务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显然没有统一的标准,须综合考虑比如是否接受单位的具体管理以及隶属关系、劳动报酬如何支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因素来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3]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就行详细规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人力资源市场除了标准劳动关系之外应当有兼职用工等非标准劳动关系。信息社会下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增强了兼职就业的可行性,使兼职用工存在更多机会。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情形越来越多,大学生兼职用工比例将显著增加。
显然当前大学生兼职情形很多就已经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劳动部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劳动合同法》是后于劳动部的这个规定,并且《劳动合同法》作为国家法律效力层次是高于劳动部行政规章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有许多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地方。非全日制用工并没有把兼职大学生排除在外,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大学生兼职在同一单位每天工作时间最多四个小时,那么在同一单位每周累计工作时间最多二十四个小时,不能超过。大学生兼职时可以口头与企业订立协议。大学生兼职可以根据具体自身情形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并不一定局限于一个用人单位。兼职时形成的多个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到避免相互冲突。大学生兼职不适用试用期,这点常常被忽视,须尤其注意。兼职劳动合同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约定,一般应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等常备条款。大学生兼职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非常灵活,任何一方随时通知另一方即可,也不涉及经济补偿的问题。
作为劳动力供给者的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上相对于社会一般劳动力供给者而言处于不利地位更为突出。劳动报酬被拖欠或被克扣是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最常见的问题。有些单位非法扣押兼职大学生身份证、学生证,非法要求兼职大学生交押金、保证金等,从而使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严重侵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全额支付兼职大学生的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非全日制兼职大学生工资计算标准应符合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要求。例如苏州市2020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8.5元。因此苏州的兼职大学生最低小时工資为18.5元。兼职大学生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灵活结算,但结算支付周期须低于十五天,当然也可以日结或者周结。
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时受伤,是否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呢? 用人单位与做兼职的大学生如果构成合法劳动关系,那么大学生兼职工作中所受的伤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所有单位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任何伤害的,一般都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兼职大学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为工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有效维护了兼职大学生的工伤权益,也降低了企业用工风险,如果企业不能为兼职大学生申报工伤,那么兼职大学生的伤害赔偿就大部分是由企业自行承担,显然会增加企业成本。工伤保险保障了兼职大学生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及时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和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也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避免因工伤而额外支出的大笔医疗费、经济补偿等用工成本。
我们要认识到这点,即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并不是构成工伤的必要前提条件。比如有些人员到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关系,但他们返聘后也可能构成工伤。同样道理,大学生由于学生身份原因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大学生兼职工作时也有可能构成工伤。
兼职大学生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兼职大学生得到及时救治。工会组织可以在兼职大学生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帮兼职大学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兼职大学生相对于社会劳动者缺乏社会经验,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工会给他们做出帮助就尤为重要。兼职大学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兼职大学生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大学生被鉴定为十级以上、五级以下工伤伤残的,工伤大学生可以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大学生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兼职的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伤大学生缴纳工伤保险,那么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额支付相关所有费用。
如果在校学生与用工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对雇主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凭发票实报实销);误工费(虽然兼职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但对其误工损失应当支付。但是目前兼职误工费很多法院还是有争议的,有些法院是认定因为兼职的学生无法提供工资证明而不予支持误工费);护理费(可以请护工或者家庭成员);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
我们不应当忽视对大学生兼职的管理及保护,对他们兼职管理时应对他们身心健康进行特殊保护,对兼职大学生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有效监督,加强对大学生兼职前的教育和培训,要注意大学生兼职时民事法律与劳动法律的适用问题,从而对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刘雨琪.大学生兼职之劳动法保障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11).
[2] 毛伟澄.大学生兼职权益的劳动法保护[J].江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6).
[3] 郭艳芳.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之法律思考[J].科技信息,2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