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鹏志
摘 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发展中国家,如今已成为国际环境协议框架原则的一部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代表了由发展中国家群体推动而形成的国际环境规范。通过追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可以发现国际社会对不平等、共同遗产原则以及生态相互依存意识的认识影响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国际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33.059
1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联合国大会在1968年决定召开首次全球环境会议时,发展中国家群体认为发达国家是在通过利用环境问题来遏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并以此来扩大贫富差距,因为从污染的历史总贡献看,是北半球的发达国家群体因工业化而造成的环境损害问题更为严重,现在却要求并未大量排放污染的发展中国家分担责任。最后形成的决议认为,国际社会应当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求,任何环境倡议都不应阻碍发展的可能性或不应将任何负担转移给工业化国家。此时虽然并未形成成熟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但这些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求的协议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奠定了初步思想条件,在国际规则中已见其雏形。
此后,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当由所有的国家,不论其大小,在平等的基础上本着合作精神来加以处理,必须通过多边或双边的安排或其它合适途径的合作,在正当地考虑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的情况下,防止、消灭或减少和有效的控制各方面的行动所造成的对环境的有害影响。”该宣言标志着全球环保主义的开始。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前,环境问题主要是由西方环保主义者定义的,而来自西方的环境保护主义倾向于关注诸如保护和污染管理之类的问题,将经济增长和财富视为造成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并断言减少污染需要限制经济。但是,发展中国家群体从自身角度强硬地表达了本国的观点并重新定义了环境问题。由此,把环境问题确立为国际政治中的一个主要方面,也同时意味着国际社会最终接受了发展中国家群体对全球环境政治独特的态度,从而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奠定了基础。
由于《斯德哥尔摩宣言》影响的持续扩散,虽然在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最后一轮谈判中只有十六个发展中国家,而且其中四个仅作为观察员国,缺乏发展中国家群体的广泛参与,但《维也纳公约》序言中依然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立场,即“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由于它们过去和现在对环境的消耗微乎其微,因此不应对其进行控制而应提供技术。最终《蒙特利尔协定》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有宽限期,同时保证所有当事方都进行财政和技术转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蒙特利尔协定》成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渊源,是发展中国家经过二十多年的政治活动和各国代表谈判努力的结果。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认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对诸如全球变暖等问题的历史贡献负有责任,发达国家也拥有适应和减轻变暖气候有害影响的先进技术和雄厚的经济能力,因此发达国家应当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挑战的主要义务。
2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成因
首先,在20世纪50~60年代国际社会中解放运动空前高涨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群体因去殖民化带来的外国投资减少、国际贸易条件恶化等经济问题日益明显,因此试图全面改革国际经济体系,并根据实质平等和分配正义原则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意识到国际经济体系长期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并进一步认为经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资本殖民主义的遗产和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经济体系的现行规则,因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发展便与彼时国际社会氛围产生了共鸣。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引起共鸣的另一个方面是人类共同遗产原则:战后人们越来越相信全球资源并非没有所有权,而是属于人类共同所有,全球资源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各国存在着生态上的相互依存关系。随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影响深化,国家对确定全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负有集体责任的观念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与共同遗产原则相伴随的是日益增长的生态相互依存意识。人们普遍承认,所有国家在保护生物圈方面具有共同的利益,各国越来越意识到单方面的保护行动对跨国环境威胁的相互脆弱性。以上这些意识上的共识为发展中国家群体表达自己的观点并更加有力地争论自己的立场奠定了基础。具体而言,这使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污染行为的批评合法化,并支持了发达国家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负有额外责任的说法。如果全球资源属于所有国家,而发达国家却尽其所能地开采自然资源,那么发展中国家声称发达国家负有在环境协定中提供援助的特殊责任就具有令人信服的逻辑。
再次,全球环境挑战的性质的变化创造了一种政治环境,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的议价能力。发展中国家群体努力保持统一战线并将潜在的议价能力转化为实际的政治影响力。就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而言,应对环境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是以不参与的“否决权”形式体现的。共同遗产原则和生态相互依存可以推论出有效的环境协定需要所有国家的参与。一旦各国开始认为国际协定需要普遍参与,发展中国家的议价能力就大大增加。发展中国家不参与的态度成为发展中国家拥有议价能力的来源,而发达国家对此的持续关注也会承认并促进与发展中国家的观念产生共鸣。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政治中的议价能力并不是基于任何有形资产,而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环境保护的信念变化造成的。共同信念的改变增强了发展中国家的力量,进而进一步塑造了全球环境政治的话语结构。
最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模糊性使其能在大部分情况下,各国均可以在它们各自所倡导的价值范围内作适当的解释。一般认为,一个国际规范或原则越模糊,它传播和存活的机会就越大。由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代表了基本规范的道德主张,使得该原则的内容能够以多种法律形式被解釋,从而便有利于其观念的传播。另一方面,较弱的一方更容易成功促进一种被国际社会接受的规范。因此,当规范以广泛的原则为基础,并为解释和争论提供更多的空间时,获得共识将会变得容易。
3 结语
经过二十多年的争论,发展中国家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全球环境话语权,并成功地使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成为全球环境协定结构的一部分,我们不禁要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如何可能取得这场意识形态争论的胜利。结合阿查里亚提出的辅助性规范的概念,发展中国家的影响需要三个必要条件:一是规范必须与现有的规范结构产生共鸣;二是拥有议价权;三是本身模糊但有说服力的论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沿革正是体现了这三点:首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符合现有的规范结构;第二,不断变化的规范结构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拥有否决权,从而增强了它们的议价能力;第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并不精确,而且有多种解释和应用,这有利于它的认可和传播。现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认可并开始接受发展中国家立场的平等观念,发达国家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与技术援助。虽然有些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否具有习惯法的地位没有定论,但经常被视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挑战者的美国,也接受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构建国际环境关系的适当基础,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并不否认,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代表着国际讨论环境问题的方向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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