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研究

2020-10-09 10:45刘灵辉田茂林李明玉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规模经济家庭农场交易成本

刘灵辉 田茂林 李明玉

摘要:家庭农场是未来中国农业微观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整合农村资源以实现农业发展、促进农户增收的新途径。家庭农场主希望通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家庭农场主获得经济效益的多少及其对经济效益满意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其能否长期存续和发展。获得集中成片、规模适度、期限稳定的土地是家庭农场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实现众多小农户的分散零碎承包地向家庭农场集中的渠道和纽带是土地流转,那么,土地流转无疑会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产生影响。

关键词: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交易成本;规模经济;流转期限

中图分类号:F321.1;F3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20)05-0087-11

一、问题提出

“家庭农场”是起源于欧美的“舶来词”,尽管欧美各国国情不同,普遍采取的都是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1]。自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一词以来,家庭农场在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保险等配套政策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与长足进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农业的新形式、整合农村资源以促进农民增收的新途径。然而,农业的经济效益低,且面临着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同时,家庭农场遭受着土地集中难、地权稳定性差、家庭农场主的规模化经营管理水平低等问题,这些因素综合到一起使得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面临着诸多考验。根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在同一地域空间范围内,如若投资家庭农场所获的经济收益高于外出务工收益,或者甚至逼近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就能吸引更多的外出务工人员、大学生、退役士兵等返乡创建家庭农场,并坚定其长期投身家庭农场事业的信心和决心。2019年9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培育出一大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可见“效益明显”亦是未来培育家庭农场所需具备的一个重要特征。可以说,家庭农场主的经济效益状况是影响家庭农场存续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获得集中成片、规模适度、期限稳定的土地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前提和基础,土地也是家庭农场主从事种植、养殖或者种养结合等农业生产以赚取利润的基础,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法律制度下,家庭农场赖以生存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土地流转将众多农户分散、零碎的土地进行集中、归并、整合而来的,土地流转不仅是家庭农场实现土地规模化集中的重要途径,而且无疑会对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产生影响。在国内,孔令成、余家凤(2018)研究发现,农场主文化程度、土地经营规模和贷款满意程度对农场经营效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土地流转费用和农业技术培训对农场经营效率具有负向影响[2]。高雪萍、檀竹平(2015)认为,家庭农场的经营绩效受户主个人特征中的年龄因素、家庭特征中的投资规模、劳动力数量、土地流转成本等因素、政策支持特征中农用机械补贴因素以及经济环境特征中农业保险因素的影响[3]。曹文杰(2014)认为,家庭农场主的受教育背景、专业管理人员的存在、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费用、借贷款规模、农场主的技术能力储备、循环农业等因素与家庭农场经营效益有关[4]。在国外,Y Dolev和A Kimhi(2010)认为,除了经营规模对家庭农场发展发挥作用之外,国家政策与社会稳定度也与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息息相关[5]。Gordana Manevska-Tasevska等(2011)在对马其顿共和国300个家庭农场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运用数据包络分析和Tobit回归分析检验了家庭农场的效率,认为决定家庭农场效率的根本在于家庭农户投入要素的组合配置而不是农场规模;同时,政府的政策激励也具有提升家庭农场效率的作用[6]。Katarina(2015)基于澳大利亚农场数据,研究发现农场的经营效率与农场规模的关系不明显,家庭农场的经营效率更多地受到技术进步的影响,而不是规模的扩大[7]。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关于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因素的研究更关注宏观的经济水平、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中观的农场主个人素质,微观的土地、资金等要素投入,涉及的影响因素指标内容宽泛、数量多,然而,系统研究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的文献尚缺乏。因此,本文从土地流转与家庭农场经营效益之间的关系入手,将土地流转包含的要素从时间、空间、规模、成本、模式等多个维度进行分解细化,构建起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然后,基于四川、湖北、江苏、山东的336户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数据,实证研究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的影响。

二、分析框架、研究假设与指标体系构建

(一)分析框架

土地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细分为不同的環节和内容,并从不同侧面影响着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第一,土地流转模式,即家庭农场通过何种方式获得土地,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一对一协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的直接模式和以返租倒包等方式为代表的间接模式,土地流转模式上的差异会影响到土地集中的速度以及成功的概率;第二,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即家庭农场为了获取土地、达成交易所消耗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这反映着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难易程度,影响到家庭农场成立、投入运营时间以及前期成本的高低;第三,土地流转面积,即家庭农场集中的土地规模大小,这决定着家庭农场的规模是否“适度”,在单位面积利润一定的情况下,土地面积大小直接影响着家庭农场能够获得的总收益;第四,土地流转片数,即家庭农场集中起来的土地分布在几个集中成片且不相互毗连的片块上,这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劳动成本、运输成本等,进而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第五,土地流转价格,即家庭农场正常生产经营阶段的用地成本支出,该项成本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第六,土地流转期限,影响着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家庭农场主的投资积极性以及持续获得土地规模化经营收益的时间;第七,土地流转权利清晰度。家庭农场与农户之间围绕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越清晰,越会给双方吃下“定心丸”,进而促进紧密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以更有利于家庭农场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同时,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可以表现在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评价指标可以用家庭农场主对目前农场生产经营获得收益的自我评价与感知所综合而来的满意度衡量,客观评价指标可以用家庭农场主生产经营实际所获得的净利润来衡量。

(二)研究假设

1. 土地流转的面积。家庭农场土地流转规模与其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存在着诸多争议,具体有“规模经济”“规模不经济”“适度规模经济”等多种学说。第一,持“规模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相较分散的传统小农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更有效率,家庭农场集中的土地面积越大能够带来的产出越高。受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化大农业理论以及资本主义古典经济学产业化农业理论的重大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的学者和政策制定者都坚信大农场更有效率。第二,持“规模不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面积与经济效益呈反比例关系,Sen(1966)通过研究发现,农业单产的效率与其规模之间存在负向关系,说明了家庭农场的规模越大其产出效率反而会降低[9],随后,Saini(1971)、Bardhan(1973)对这种关系进行了进一步验证[10-11]。Michael R. Carter(1984)根据1969—1971年间印度的农场规模与农业产量之间的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得到“农场的规模与农业产量之间关系呈负相关”的结论[12]。第三,持“适度规模经济”说的学者认为,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存在一个“阈值”,一旦超过这个数值,家庭农场会遭遇投资递增而收益不变甚至收益递减的无奈,陷入规模不经济的“魔咒”。故而,“适度”是家庭农场的生命力所在,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导致生产能力的“放空”;过大超过家庭农场主的经营能力,容易导致粗放经营,造成规模不经济。相对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而言,家庭农场受劳动力数量、资金实力、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更加明显,同时,中央政策文件明确鼓励家庭农场应坚持规模适度,防止“垒大户”,故而,家庭农场一般土地规模相对较小,处于适度规模范围之内。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规模与经济效益成正相关。

2. 土地流转的片数。一个家庭农场所拥有的全部土地完全毗连在一起成为一整片在现实中虽然广泛存在,但是受地形地貌、农民土地流转意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间对稀缺土地资源的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农场所集中起来的规模化土地也可能分散在不同乡镇、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被其他权利主体的土地分割成为在位置上互不毗邻、在面积上大小不一的若干片块。一般而言,家庭农场的全部土地在空间上完全集中在一起是最佳的理想状态,这样有利于家庭农场主安排生产种植、修建基础设施、开展机械化劳作,进而达到节省人力成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效果。与之相反,土地片数多、片与片之间分散、距离远,家庭农场主就不得不奔波于多片土地之间,造成机械空转、时间消耗、人工浪费等,这类家庭农场通过土地集中所实现的只能说是众多零星分散地块加总意义上的规模经营,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传统农户在零碎分散地块数量、土地面积上增多后的一种“翻版”,并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规模化经营。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所经营的土地片数越少越能带来更高的经济效益。

3. 土地流转的期限。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由家庭成员凭借成员资格承包而来的土地(“自有地”)和通过土地流转从众多分散农户处以租赁、转包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流转地”)两部分组成。对于“自有地”,家庭农场主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经营期限上是“长久”的,同时,法律政策已经明确“自有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然而,“自有地”在数量上占家庭农场全部土地面积的比重往往是较低的。对于“流转地”,家庭农场主仅仅享有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的土地经营权,家庭农场与众多农户达成的土地流转期限既可能完全一致,也可能完全不一致,既可能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也可能仅仅是短期的3~5年。“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土地流转期限的长短深刻地影响着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首先,拥有长期且稳定的土地权利,是家庭农场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前提,能够使家庭农场主坚定树立长期资金投入的信心;其次,可以避免家庭农场主因担心土地经营期限过短而采取掠夺性开发;最后,能够降低农户凭借合同甲方优势地位以收回土地或不续签合同相要挟进而通过频繁调整租金的形式以获得最大利益的可能性。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期限越长能为家庭农场带来的效益越高。

4. 土地流转的价格。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凭借集体成员身份分得的“自有地”,在免除农业税后,具有免费使用且享受政府补贴的特性,然而,“流转地”是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获得的,是家庭农场主的货币支出与农户享有的相等价值量的土地经营权之间的互换,那么,家庭农场主为了获取“流转地”需要支付的经济代价越高,不仅意味着家庭农场在土地集中环节的用地成本攀升,而且还会削弱家庭农场在基础设施建设、自身素质能力提高、机械设备购买、产品营销推广、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农旅融合发展等方面的投入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在资本总量(M)既定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主支付的土地流转費用(P)与其能够集中的土地规模(S)呈负相关关系,即S=■,式中,C为家庭农场除土地流转成本之外的其他开支。因此,土地流转费用每攀升一个档次将会影响到家庭农场所能集中的土地规模,进而可能导致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面积无法达到最理想的“适度”状态,自然而然也就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价格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呈负相关。

5. 土地流转的权利清晰度。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方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存在着独特的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户三方土地产权关系[13]。现阶段,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项权利各自的权利内容、权利性质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等都尚不清晰,家庭农场集中土地所涉及的多元化流转方式(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与多元化的筹集渠道(民间借贷、银行贷款等)相互交叉融合使得土地权利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且模糊不清,这会从如下方面影响到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第一,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权利模糊不清,会导致多个权利主体对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进行干预,进而增加家庭农场主与各权利主体的沟通协调成本。第二,家庭农场土地权利状态的模糊不清,会使得一些主体凭借优势地位或者法律漏洞向家庭农场主提出利益分配诉求,进而摊薄家庭农场的利润;第三,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权利越是不清晰,就越有可能诱发寻租行为的产生,为了维护家庭农场的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而不得不采取“请客”“送礼”等方式换取政府官员、村干部的支持。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所形成的权利关系在各主体间越清晰家庭农场经济效益越好。

6. 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是在为了达成土地流转协议实现土地集中而产生的成本,包括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及违约成本[14]。家庭农场实现土地适度规模化集中的路径一般是先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众多农户转出的分散的、零碎的承包地,然后进行地块归并与权利整合而实现的。因此,不可避免会面临着较高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和议价成本,且家庭农场所需的土地规模越大、面临的分散农户越多,此类交易成本也会随之攀升。同时,家庭农场集中起来的成片土地是通过众多合同构建起来的“契约式合并”[15],在契约存续期间,家庭农场经营者还面临着农户中途索回土地而引起的违约成本。因此,家庭农场主完成規模化土地集中所产生的交易成本会从如下几个方面影响经济效益:第一,交易成本的高低与家庭农场集中土地的困难程度和复杂程度密切相关,土地集中过程越艰难,会消磨家庭农场主的耐心,延缓家庭农场投入生产经营的时间进程;第二,交易成本增加会消耗并“吞噬”一部分家庭农场主的资金,进而导致家庭农场用于大型农机具、基础设施等方面的资金减少;第三,农民中途索回土地致使违约成本增大,亦不利于家庭农场的期限稳定,更不利于家庭农场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假设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越低家庭农场经济效益越高。

7. 土地流转模式。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有直接模式和间接模式两种。直接模式是指家庭农场主与众多农户一一展开谈判协商,双方就流转价格、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重要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农户将土地交给家庭农场主使用。间接模式是指家庭农场主不通过与农户一对一的谈判方式而获得规模化土地,该模式具体有诸多形式:第一,众多农户先将土地交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将成片集中、规模适度的土地流转给家庭农场主;第二,家庭农场主通过中介组织、乡镇政府的参与斡旋获得土地;第三,家庭农场主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化经营主体处获得土地。第四,家庭农场主承接其他家庭农场经营者、种粮大户退出的土地。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获得土地,相当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种粮大户等代替家庭农场完成了土地从零碎化向集中整合进而实现物理空间集中的过程,减少了家庭农场流转土地所面临的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违约成本等交易成本。同时,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获得土地,相当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为家庭农场主的信誉进行了“背书”,亦有利于强化家庭农场主与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服务于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文假设家庭农场主采取间接模式实现土地集中有利于自身经济效益的提高。

(三)指标体系构建

为了更好地反映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本文将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分为客观经济效益和主观经济效益两种类型,并以之作为因变量。其中,客观经济效益通过外业调查获得数据实际测算出的家庭农场净收益来衡量,主观经济效益以家庭农场主对农场经济效益的满意程度来衡量。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研究假设,将土地流转的规模、片数、期限、价格、权利清晰度、交易成本、模式八个指标作为自变量,同时,选择受访农场主的个人特征(年龄[16]、性别[17]、健康状况[18]、受教育程度[19]、户口情况[20])与家庭特征(家庭劳动力人数[21]、家庭收入结构[22])作为控制变量,构建起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因素指标体系(见表1)。

三、实证研究

(一)研究方法选择

家庭农场主对经营收益的满意度分为“很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很不满意”5个等级,考虑到一方面有序多分类变量难以满足线性回归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研究目的是分析因变量取某个值的概率和自变量的关系。因此,对于土地流转各因素与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主观评价之间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选择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相比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突破了二元分类限制,考虑了变量存在的有序性和结果的多分类性[23],该模型一般基于潜回归模型而建立,且假设残差项服从逻辑分布[24]。Y1为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的主观评价,Xi为影响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主观评价的土地流转各因素。设因变量Y1为一个等级变量,包括g个类别(Y1取值为1,2,…,g),另有影响Y1取值的m个自变量X1,X2…,Xm,则有序Logistic回归模型可表示为:

其中,j=1,2,…,g-1,对于包括g个类别的因变量Y1,其有序Logistic回归就包括g-1个方程,β0j为第j个回归的常数项,则β1,β2,…,βm为自变量X1,X2,...,Xm的回归系数。由于有序Logistic回归假定自变量在g-1个模型中对累积概率的优势比影响相同,所以g-1个方程中各自变量的回归系数相同,不同类别累积概率的差别则体现在常数项之上。当Y1取值分别为第1,2,…,g个类别时,其对应的发生概率分别为P1,P2,…,Pg,且有P1+P2+…Pg=1,则其对应的g-1个回归方程分别为:

通过式(2)(3)(4),可获得Y1取值为j时的概率:

对于土地流转各要素Xi与家庭农场净收益Y2之间影响关系的实证研究,本文选择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其数学模型为:

Y2=ε+β0+β1X1+β2X2+…+βpXp(7)

(二)实证数据获取

2016年12月—2017年5月,在查阅文献以及咨询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十余次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家庭农场经营者调研问卷》外业调查问卷初稿。2017年5月在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马家乡苟林堰村大唐开心农场等地进行预调研的基础上,对问卷初稿进行再修改和再完善。2017年7月8日—2017年7月25日,外业调研团队先后赴三省七地开展外业问卷调研,具体调研地点包括: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江苏省仪征市月塘镇、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和石墙镇。2017年8月22日—8月23日,赴四川省成都崇州市开展问卷调研,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9日,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开展问卷调研。2017年10月26日,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转龙镇开展问卷调研。问卷调研主要通过当地乡镇政府、农经站、国土局等政府部门随机选择部分家庭农场主进行适当的小规模集中,然后采取一对一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填写调研问卷。共收集调查问卷402份,其中,有效问卷349份,占比86.82%。

关于每个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面积、片数、期限、价格、权利清晰度、模式、交易成本以及家庭农场对经济效益的满意度都可以从调研问卷中直接提取获得。对于每个家庭农场的年净收益主要依据调研获得的种植面积、养殖面积、养殖量、作物单产、生产成本、农产品价格、单位畜(水)产品养殖成本、单位畜(水)产品售价等数据,计算出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的年总收益,然后,减去每年应支付的土地流转成本,获得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年净收益。由于调研的家庭农场存在着土地流转已经完成但是种植经济作物、从事养殖尚未正式产生效益的情形,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反映家庭农场经济效益与土地流转之间的关系,本文將这13个家庭农场进行了剔除,最终进行实证分析的调研样本数量为336份。

(三)模型运行结果

1. 选择SPSS21.0软件对家庭农场的净收益与土地流转各因素之间利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得到的运行结果如表2所示。

2. 运用Stata10软件对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收益的主观评价与土地流转各因素之间进行有序Logistic回归,得到的运行结果如表3所示。

在做有序Logistic回归分析之前,为了避免自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问题对模型拟合带来的影响,本文首先对8个自变量指标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如果容忍度(Tolerance)小于0.1或方差膨胀因子(VIF)大于10,则表示有共线性存在。从表2土地流转对家庭农场经济效益影响的自变量各指标的多重共线性诊断结果显示,容忍度都远远大于0.1,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所以不存在多重共线性。从表2的模型运行结果可以看出,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与土地流转面积(x1)、土地流转期限(x3)、土地流转价格(x4)三项因素呈正相关。从表3的模型运行结果可以看出,模型的伪判决系数为0.025 7,对数似然比数值较大,为-462.074 0,对应的Prob>chi2=0.059 2,表明模型整体显著。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与土地流转期限(x3)、年龄(x9)、健康状况(x11)三项因素呈正相关。可以看出,无论采取家庭农场主的主观评价指标还是采取家庭农场的客观评价指标作为因变量,仅有土地流转期限(x3)一项指标与之呈相关性。

(四)模型运行结果分析

1. 土地流转期限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之间在客观上和主观上均显著且呈正相关。这主要是由于集中成片、规模适度的土地是家庭农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然而,成片集中、规模适度是从空间维度上对家庭农场所需土地的衡量与界定,缺乏从时间维度上对家庭农场所需土地的要求与限定。一般而言,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成片集中且适度规模的土地资源,家庭农场主需要支付大笔的用地成本,同时,家庭农场的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完善、大型农机具购置、农资采购、劳动力雇佣等也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且投入期限较长。因此,家庭农场对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的承包地存在着流转期限要求。一般而言,家庭农场主与农户之间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应不低于家庭农场的投资回收期[25]。否则,如若家庭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属于短期协议,并且可能存在着部分农民在合同到期时不续签合同、在合同尚未到期时提前违约等情形,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就存在极大的威胁,进而导致家庭农场主对农场的长远规划缺乏、投资的积极性降低,使得家庭农场的规模化土地达不到最佳的经济状态。但是从优势比Exp(0.000 1)=1.000 1来看,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每提高一年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增量仅为0.01%。

2. 土地流转面积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之间在主观上不显著在客观上显著且呈正相关。该结论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在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着土地规模经济,原因在于:农户兴办家庭农场突破了传统农户细碎化土地经营模式[26],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家庭农场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经营中人地关系比例,提高劳均土地占有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产生规模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劳动力的边际成本远远小于边际收益,达到家庭农场主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相对于传统农户小规模分散经营,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获得两层的增值收益: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避免传统小农的低效率、不经济进而获得的增值利润;在规模化的成片土地上,通过适当调整农业生产结构,采取种养结合、经济作物取代传统粮食作物种植所带来的增值收益[27]。关于土地流转面积与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效益的主观评价之间关系不显著,可能是由于在直观上家庭农场主总感觉流转而来的土地是一种经济上的负担而疏忽了规模经济的存在。

3. 土地流转的价格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之间在主观上不显著在客观上显著且呈正相关。一般而言,土地流转成本越高,家庭农场所需支付的用地成本就越高,同时,还会挤占家庭农场主用于基础设施修建、机械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出,进而导致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下降,然而,本研究得出了与研究假设相反的结论,并且是基于家庭农场净收益这一客观因素得出的实证结论,这可能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家庭农场集中单位面积土地所支付的用地成本低于单位面积土地给家庭农场带来的收益,土地流转成本相较于家庭农场获得的增值收益而言处于较低的状态,经测算,336个家庭农场的平均土地流转成本为621.62元/亩,每亩土地面积给家庭农场带来的纯收益为2 225.87元。第二,家庭农场能够承担的用地成本越高,其资本实力、运营能力、技术水平等一般也就越高,在土地流转价格由市场机制合理决定的状态下,资本、技术、管理等各方面条件较好的家庭农场往往能够获得更佳的经济效果。第三,家庭农场支付的土地流转费用越高,越趋近于甚至超过农户对推动流转价格的心理预期,农户选择中途违约、不续签合约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双方的土地流转契约关系就越稳定。关于土地流转价格与家庭农场主对经济效益的主观评价之间关系不显著,可能是由于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种植、养殖、种养结合)在客观上的经济收益差异巨大,对土地流转成本的感受差异悬殊、不一致所致。

4. 年龄、健康状况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之间在主观上显著在客观上不显著且呈正相关。对于传统农业而言,到了种植环节,种什么、怎么种,靠的是口口相传的经验和熟能生巧的感觉。一般而言,随着年龄的增加,农业劳动的技能和经验会提高和丰富[28],故而,家庭农场主的年龄越大,农业生产经验越丰富,掌握的农业生产技能就越好。同时,农业是一项繁重的体力活,需要从业者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和条件,否则难以应对繁重的农业生产与经营管理。因此,家庭农场主年龄越大、经验越丰富、身体健康状况越好,就越有条件去经营管理家庭农场,就会在主观上形成一种自我感觉良好的“印象”,即自身具备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客观条件。然而,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与家庭农场的经济效益在客观上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农场的经济效益的提高并非家庭农场主的年龄和身体状况所决定的,还是要遵循农业生产的周期性规律,依靠科学的经营管理,同时,根据市场信号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和农产品规模。

四、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机制,激励农户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

由于“惜地”、流转收益未达到心理预期以及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产权结构不同方面存在差异性偏好[29]等缘故,部分农户不愿意与家庭农场主签订长期的土地流转合同,加上在合同期限届满时不再续签或者中途违约等情形的存在,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受到土地流转合同期限短等因素的极大威胁和挑战。为激励农户签订长期土地流转合同的信心,应建立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机制,使农户从家庭农场土地规模化经营中分享的土地增值收益最大化,以达到稳定家庭农场主与农户之间契约关系的目标。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的方式大概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着重考量:第一,关于土地流转收益调整的增减问题,这里面就有两个策略:(1)土地流转收益只向上调整;(2)土地流转收益既可以向上调整,亦可以向下调整。第二,关于土地流转收益的调整幅度亦有两个方式:固定幅度调整和不固定幅度调整。

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可采取向上调整的方式,这样才能让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民有足够的积极性签订长期稳定的合同;如若合同中约定土地流转收益可以采取向下调整,虽然考虑了在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市场不景气等情况下家庭农场主的实际利益,但是土地流转收益调增和调减所带来的抵消效应,以及调减比例的不确定性,会使得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给农户带来的经济利好大大减弱,甚至毫无收益增量可言。然而,在用地成本是家庭农场重要经济负担之一的情况下,如果只强调土地流转收益的向上调整,而不顾及农场主的实际利润和收益是不太妥当的。故而,为了更好的兼顾家庭农场主和农户的利益,同时,又能够被交易双方所接受,实物计租、货币结算是一种比较可行的方式,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以一定数量的粮食为基准,而非货币为基准,即按照一定数量稻谷、小麦或玉米支付土地流转收益,并以当年水稻、玉米、小麦上市时的市場价格进行结算。“实物计租、货币兑现”形成合理的定价机制,既可以帮助家庭农场有效防范由于粮价下跌带来的种粮风险,又能保证粮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实现土地流转双方共享[30],兼顾土地流转交易双方的收益诉求,体现了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原则。

关于土地流转收益可以采取固定幅度调整的方式,因为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如果不事先约定好每次土地流转收益的调整幅度,就等于给家庭农场主和农民留下了博弈的空间,也给农民未来的“敲竹杠”行为埋下了伏笔。那么,土地流转收益动态调整策略不仅起不到稳定地权的效果,反而会加速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双方关系的破裂,致使农民以“双方流转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这一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内往往不止一个家庭农场,而家庭农场的数量会对农户转出土地意愿产生显著正向影响[31],即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农场数量越多,农户转出土地的意愿越强烈,此时,如果农户针对一个家庭农场主“敲竹杠”出现失败,他们会很快寻找到下一个家庭农场转出土地。故而,采取土地流转收益固定幅度调整的方式,能够让家庭农场主和农民都能在签订合同时事先清晰地判断出自己需要承担的成本和可以预期获得的当期收益,从而站在理性人的角度做出签订合同与否的决定,从而扫除了后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二)建立农户土地退出机制,实现家庭农场从土地租赁型向土地产权型的过渡

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数以亿计的农民源源不断地融入城镇是大势所趋,然而,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村户口、成员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耦合关系,转户进城农民的承包地处置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大问题。如若通过否定转户进城农民的成员资格对其承包地加以收回,不仅会引发进城农民的集体性土地维权行为,而且会迫使农民考虑到转户进城所带来的承包地丧失、集体福利分红终止等机会成本而减缓城镇化的步伐。如若允许转户进城农民保留承包地,那么,人地分离所造成的资源低效利用以及资源错配问题将影响着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如果说实现中国农村劳动力“完全转移”的障碍关键在于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在转变户籍身份的同时如何退出已占有的农村社区资源,尤其是土地,无疑是户籍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32]。因此,未来关键的核心和要点是“还权赋能”,给予农户更充分、更完善、更有保障的土地权能,加快施行农村土地退出制度,为有意愿、有能力的农民彻底放弃农村承包地提供制度出口[33],即农民不仅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而且还应赋予农民一次性完全让渡土地的退出权,这样能够确保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三方之间签订土地退出协议进而获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权利,降低短期的、不完整的、不稳定的农地权利对家庭农场开展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具体做法是,家庭农场主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在尊重农户退地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积累一部分资金、谈妥一块土地、支付一次退地成本”的策略,依次分批“购买”想要退地农民的承包经营权,这样家庭农场主不仅可以逐渐扩大享有完全支配权和控制权土地的范围和规模,而且能够将分批次小规模逐片“购买”承包经营权所需的资金控制在可支付的范围之内,最终,通过农民土地退出这一桥梁和纽带,实现由土地租赁型家庭农场向土地产权型家庭农场的转变[34]。

(三)创新家庭农场土地取得模式,加快土地集中速度,提升地权稳定性

家庭农场如果依赖传统的一家一户协商谈判的农地交易方式获取适度规模的土地,存在着交易成本高、谈判失败概率高进而诱发“钉子户”等一系列问题,成片集中土地获取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到家庭农场的整体推进与发展步伐。因此,创新土地流转交易方式帮助家庭农场顺利获取成片集中土地显得尤为关键,主要有两种策略:第一,“散户—中介组织—家庭农场”模式。众多分散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中介机构负责对外流转交易,由此在中介机构内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土地交易“信息池”,将众多待交易承包地的权利人、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等信息运用MPGIS、ARCGIS等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如果众多待交易承包地刚好集中成块,则由中介机构对外直接交易给家庭农场主,如果规模化的土地上存在少量“钉子户”,则由中介机构负责与“钉子户”的沟通与协调。在该模式下,中介组织实际上承担起了集中规模化成片土地的职能,然后,再以租赁等形式将承包地转移给家庭农场,使家庭农场主能够通过支付较低数额佣金的形式从整合分散农地以实现适度规模集中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第二,股份化模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法律上所有权、土地股权与经营权[35]。全体农民达成一致性决议将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集体经济组织并组建起新的股份合作组织,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所有入股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将承包地划分成若干适度规模的田块,然后通过协议或者招投标等形式寻找有志于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农场主,并将相应区域、相应规模的土地转移给家庭农场主使用。此时,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变成股权,并基于股权享有收益分配权,家庭农场主获得成片土地的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保持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地位。在土地股份制下,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一方面不能随意单方面退股,另一方面,即使要退出股份索回土地,也只能获得同样股份的土地,而不能索回指定位置的地块,实现了股份与具体土地的相分离,这样就能够避免家庭农场经营过程中农民中途毁约而形成“钉子户”问题,实现了家庭农场主对成片集中土地的长期控制和使用。村集体的权威与对土地的控制权使得农户可以放心把土地交给村集体对外整体转包而不会担心流转费用[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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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母爱英

Study on the Impact of Land Transfer on the Economic Benefit of Family Farm

Liu Linghui, Tian Maolin, Li Mingyu

(School of Public Affairs and Administration, 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

Sichuan Chengdu 611731,China)

Abstract: Family farm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agricultural micro-management organization in China in the future and a new way to integrate rural resources in order to achieve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increase farmers' income. Family farmers hope to maximize their economic benefits through input of land, capital, labor and other factors of produ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 size and satisfaction degree of family farm to obtain economic benefits also directly determine its long-term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The premise and foundation for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s is to acquire land which is concentrate into pieces, moderate in scale and stable in term. Land transfer is the channel and link to realize the centralization of small farmers' scattered and fragmented contracts to family farms, so land transfer will undoubtedly have an impact on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family farms.

Key words: land transfer; family farm; economic benefits; transaction costs; economies of scale; transfe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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