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0-09-29 07:45欧阳倍祥贺维维
青年时代 2020年21期
关键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

欧阳倍祥 贺维维

摘 要:政府是推动校企合作重要的主体,承担着规划者、立法者、资源配置者、监督评价者等多元身份,是解决当前“校热企冷”问题的主要推手。然而,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中政策法规不健全、激励政策措施不足、协调沟通不顺畅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研究表明从法律法规、激励机制、组织平台、监管评估等方面提出对策,将会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地基本办学模式,这是由职业教育的本质决定的。校企合作理念一直贯穿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始终,是当下及未来教育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途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尝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模式,强调政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高等教育法》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用法律条文保障了财政支持并出台了一整套运行机制和政策。德国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明确规定了企业、学校和学生的义务与责任。日本制定《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保政府对实施该制度的中小企业和团体提供资金、政策等支持。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政府能够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和组织协调等在校企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促进校企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秩序,引导双方互惠性发展。

我国对校企合作教育的重视和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分别经历了引入、探索和实践三个阶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发展职业教育、提升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自1991年颁布《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到201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首次明确提出“校企合作”概念。近期有关校企合作一部政策法规是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各省市也陆续出台校企合作相关法规。这些文件政策的密集出台,一方面凸显党和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职业教育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重要性。

二、政府在校企合作的职能定位分析

校企合作看起来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也是个历久弥新的话题,从近年我国密集出台相关职业教育政策中可以看到校企合作是一个必讲的内容。近二十年来,校企合作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其研究成果也很丰富,但校企合作仍然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校热企冷”问题依然突出,很多人认为企冷,是因为企业永远是以逐利为目标,校企合作中企业是要付出成本的,认为政府要出台给校企合作中的企业优惠政策,让他们在校企合作中获利。但仅靠优惠政策驱动企业参与是不够的。靠政府补贴措施去推动校企合作是不可持续,政府应该出台硬性制度,规定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企业的社会责任,就企业必须通过环评一样,给某些企业设置参与职业教育的必备条件,通过严格制度引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引导社会舆论,对参与校企合作企业给予正面宣传。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校热是一种假热现象,会有部分学校仅热衷于选几个试点造造声势,做做样子,树立一个对外宣传的典型,领导或兄弟院校来考察时带过来参观参观,做个噱头,是个假把式。全面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也会势必打破学校固有的利益格局,比如现有教师课时会锐减。学校改革的内生动力哪里来,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学校层面校企合作由谁牵头推动?是专业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院长?还是学校专门机构?目前大多数各学校校企合作搞得风生水起的一般都是由某一个人来推动的,可能换一个来做这事,他又不是这么做了,这种校企合作就又销声匿迹了。在此情形下,国家或地方政府是不是可以统一专业或行业校企合作培养的教学标准,设定某专业或某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程度。

综上所述,从问题层面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涉及多方主体、牵扯多方利益,需要政府部门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地域差异大,很难制定一刀切政策,必然要求省级政府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中的主导地位,通过政府规划、政策支持、财政扶持、质量评价、协调监督等手段,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创造条件,促使职业教育更好的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因此,可以说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角色是多元的,既是规划者、立法者与资源配置者,同时也是协调者与监督者。

三、政府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分析

(一)校企合作政策、法律法规不健全,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缺乏

例如,当前教育法规中涉及校企合作的内容大多数都是采用笼统的词汇来规范校企合作的具体实践,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约束性、刚性的规定,多使用“可以”“应当”“鼓励”等词语,所以在具体的应用中所产生的效果不是太理想,对校企合作不能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二)相关支持激励政策不足

激励和保护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不健全,现有激励政策执行困难,政策规范不配套。参与合作的企业方利益诉求没得到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不高,合作不深入,可持续性不强。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培育不够,多数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主动性。

(三)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协调与沟通力度不够,缺乏监督、跟踪、评价体系

如果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政府不能有效介入,不能公平公正地给出协调方式方法。政府部门之间,在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部门职责不明确,校企合作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如社保、财政、税务等,管理职责不清晰,部门之间相对独立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目标,致使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推进困难。

四、政府推進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对策研究

第一,有序规划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富有“地方特色、务实高效”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规,落实配套实施细则。结合地方特色产业,制定地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专门政策,明确校企合作双主体的责任,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鼓励行业协会或优势专业的职业学院牵头制定省级专业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标准,明确企业参与该专业的企业范围、参与程度、培养标准。

第二,建立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完善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关激励机制,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意识。从资金投入和财税政策方面营造企业开展产教融合的“逐利”空间。一是落实产教融合领域的企业激励政策。按照政策补贴的标准,足额及时将财政资金发放给受益人和企事业培养单位。二是加强财税金融支持,落实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财政奖励和税收抵扣制度。如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配套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政策措施。

第三,多层面、多方位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的组织机构,搭建沟通、协调、信息发布平台。根据“职教二十条”,国家层面已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地方省域也已建立省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但更需要建立教育厅、人力资源厅、发改委、财政厅、税务局、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负责全局性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校企合作工作。各地市也成立对应机构负责校企合作工作,成立推进校企合作的专门政府机构。省政府层面成立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建立校企合作信息平台,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发挥资源对接与整合的主导作用,由政府牵头建立校企合作信息平台,促进校企各类需求精准对接,适时宣传发布产业发展和职业教育类的最新信息及政策法规,提高校企合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四,合理设计开发校企合作的监管、评估机制。在当前校企合作实践中,一般企业和学校之间都会签有双方协议,其合作的运行过程和成果都是基于校企双方的基础之上,缺少专门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都是校企双方的自我评价和总结,这样不利于校企合作深入可持续的发展。因此,政府有必要构建起相应的监管机制,促使校企合作中的各方都能够真正将责任落到实处,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校企合作育人模式质量进行综合检验与评估。

参考文献:

[1]劉晓.职业教育中的校企合作[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9.

[2]李德方.省域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研究[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9.

[3]许正环.地方政府推动高职校企合作长效发展机制探究[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7):71-73.

[4]姜妙儿.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中地方政府职能创新研究—以江西省为例[D].南昌:南昌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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