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村振兴战略下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保护

2020-09-27 22:59张显华
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 2020年9期
关键词:乡村振兴

张显华

摘 要: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进一步协调城乡发展,我国大力开展了乡村振兴战略,在发展乡村中的投入不断增加,各种乡村工程越来越多。在该战略执行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农村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对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保护,投入的力量越来越大。为此,我将要在本文中对乡村振兴战略下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保护进行探讨,希望对促进我国乡村事业的发展,可以起到有利的作用。

关键词:乡村振兴;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

居者有其屋是每个公民的正常诉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现象越来越频繁,已经成为阻碍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农村离婚妇女使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的相关权益,充分调动妇女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使用的实际情况

按照当前农村的习惯,农村宅基地都是男方婚前因为婚房取得的,经常会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当前农户的户主大部分是丈夫,农户所承包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也会登记在男方的名下。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只记录男性户主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妇女的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农村离婚妇女经常两头无地,甚至出现没有宅基地的情况。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土地资源显得越来越紧缺,宅基地的审批变得越来越严格,农村丧偶妇女不具备宅基地使用和分割权,由于受到土地政策的影响,嫁入农村的女性往往没有宅基地,嫁出农村的女性,其承包地往往会被收回。

很多农村离婚女性往往属于空挂户,并没有获得土地权益,离婚妇女也往往不住在娘家。很多农村虽然保留其土地,但土地权益往往归属男方,离婚女性往往处于空挂户的状态。

在办理农村妇女离婚手续的过程中,由于《婚姻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衔接工作没有做到位,出于对个人婚前财产的保护,女方关于分割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农村离婚妇女在通常情况下,往往难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很多农村离婚妇女的危机感比较强,进一步限制了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重男轻女的生育观在农村比较盛行。由于很多农村离婚妇女难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多不确定因素,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很多农村离婚妇女由于生活比较贫困,再加上心里比较痛苦,是农村当中的弱势群体。很多农村女性在离婚之后,往往并没有获得财产权益,很容易导致净身出户现象的发生,婆家的房子无法居住,村民的待遇也无法得到。由于她们缺乏可靠的生活来源,导致生活比较艰难,很容易就成为农村的弱势群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妇女被迫外出打工。此外,这对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很多农村妇女由于没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心理成本比较高。由于她们害怕离婚有无房可住,很多农村妇女不得不忍气吞声,不敢寻求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农村离婚妇女自杀非常多见。很多妇女在离婚之后,经常会处于两头无处可住的困境,离婚后既不是娘家人又不是婆家人,很容易沦为社会的边缘人员。她们不能正常得到经济权益,基本的政治权益也经常不能得到保证,参加选举的权利也很容易受到剥离,对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构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思考

对“一户一宅”的法律内涵进行正确理解。在农村,宅基地在农民生活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村民福利待遇的一种。在通常情况下,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申请,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当前法律对“一户一宅”并没有出台明确的规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埋下了非常大的隐患。在一般情况下,需要将“一户”理解为一家人,“一人”为一口,但不能当做一户看待。《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应该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宅基地需要按户审批,并由申请人家进行使用。在以上的规定中,结婚是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对于满足结婚条件的男方来说,对宅基地进行申请就意味着男方结婚分户需要变成事实,需要男方与不确定对象组成“一户”,未婚妇女是隐含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不论在婚前还是婚后得到,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如果这样进行理解,一旦出现离异,就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有效分割。如果不将宅基地视为婚前财产,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权属,如何界定,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应该和宅基地使用权一样,应该属于共同所有,在发生家庭变故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在宅基地使用权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如果房屋在婚前就已经建造好,属于男方的财产,该如何进行分配呢?

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宅基地所有权人有权对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也属于物权的一种,权利人有权利对其进行处分,并取得相应的利益。如果宅基地使用人无法得到该权利,就会直接导致其权利受到侵犯,有权申请补偿。从这些地方可以看出,在房地无法分割的情况下,不能完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女方有权让男方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是一致的。

不断完善规定,合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财产是夫妻双方离婚中必须处理的部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离婚财产分割,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当前城市周边农村改造力度很大,以前属于农田的地方,在经过城市化改造之后,已经看不出有一点农村的痕迹,但城市行政管理的各种职能并没有及时跟上延伸到农村。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的合法凭证。对于没有产权的房屋,对其如何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离婚双方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该直接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判决。

不断增加妇女的法律意识,让其勇敢挑战各种风俗。在传统农村置办婚礼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消费品。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房子的价值增加很快,作为家庭消费的嫁妆用几年就会被淘汰。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矛盾,就应该认真做好对房屋以及嫁妆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公证,这样可以有效防止纠纷。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婚前父母双方购置的房屋,认定属于对子女的赠与。在当事人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所购房屋出资的,应该认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表示赠与的一方应该排除在外。对于宅基地处于男方父母名下的房屋,在农民宅基地使用制度完善之前,应该通过公证分家的形式,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确认,并根据协议规定对相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确认。农村妇女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应该认真做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田”,这是民生视野下,需要认真关注的地方。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对各种农村发展问题越来越关注。针对当前农村离婚妇女宅基地权益受到破坏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升妇女的維权意识。

参考文献

[1] 李戈.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J].经济问题,2019(1):33-34.

[2] 孟露,黄信瑜.三权分置下宅基地使用权对外转让实践与法律构造[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9(1):55-57.

[3] 袁锦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及其效力认定[J].求索,2013(1):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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