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昊宇 焦成倩 钱静
摘 要:机器人法官是人工智能与法律结合的产物,具有高效性和公正性的优势,能够极大地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和透明度。机器人法官应用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是否应被赋予权利与能否替代人类法官。目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的机器人法官暂时无法取代人类法官的审判经验与裁决艺术,但会让人类法官的角色与功能重新被定义。
关键词:机器人法官;科技理念;裁判艺术;应用价值
中图分类号:TP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0)09-00-04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日渐成熟,人工智能与社会生活的结合也越来越紧密。机器人法官是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生活相结合的产物,并主要通过应用于司法审判事务凸显存在价值与发挥重要作用。
1 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法官
1.1 人工智能
从图灵破解恩尼格玛密码机为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作出巨大贡献开始,到20世纪50年代“人工智能”在达特茅斯会议上首次被提出,再到今天人工智能在人类各个领域的应用,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简单而言,人工智能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让机器做人类需要智能才可以完成的事(Raphael,1976)。事实上,人工智能在某些领域甚至可以比人类做得更好。2017年,AlphaGo(阿尔法围棋)以压倒性优势打败了已经连续32个月在人类围棋排行榜排名世界第一的柯洁。长期以来,围棋被认为是最需要人类智慧的棋类运动,棋局本身的变数比宇宙的原子数还多,宋代沈括的《梦溪笔谈》中关于围棋局数变化数目的探讨就说明围棋棋盘上的可能性不计其数。
深度学习在社会生活中似乎已经取代人工神经网络成为人工智能的代名词,尽管它在学理的概念位阶上属于机器学习,或是工智能的组成部分。深度学习是弱人工智能时代(Narrow AI)应用于特定领域作出决策或预测的人工智能,如自动驾驶、金融业务、AI医生等。虽然它的应用产生巨大价值,但是并未达到强人工智能(General AI)取代人类的状态。深度学习的基础是大数据,即获取有数量和有质量的数据是成就深度学习算法的重要保障,也是人工智能向高阶发展的关键。
1.2 机器人法官的科技理念
机器人法官是人工智能在法律领域应用的产物,是将人工智能的方法运用于司法审判领域,从而使其能够协助或者担任法官参与司法审判的智能化机器。广义的机器人法官泛指法律人工智能,而狭义的机器人法官指与人类法官相似的人形机器法官,学术界探讨的机器人法官一般是从广义上加以解释。在学术领域,布坎南(Buchanan)与海德里克(Headrick)共同发表的《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1970)一文标志着人工智能与法律结合的研究受到学界认同和重视。
由于技术进步和法律需求的双重推动,1981年,皮特森(Peterson)和沃特曼(Waterman)开发的“法律判决辅助系统”(LDS)是人工智能专家系统在司法领域的第一次实际应用。2016年,伦敦大学学院、谢菲尔德大学和宾夕法尼亚大学科学家联合研发出来的人工智能程序,对欧洲人权法院584个案件的英文数据进行收集与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裁决。据统计,机器人法官与人类法官裁决相同的案件达到79%,应该说机器人法官应用领域已取得了明显的进展。[1]
中国的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研发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归功于钱学森教授提出的“法治系统工程”理论,即引用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数理逻辑和计算技术构建法治系统,从而对法律人工智能领域所起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先导作用。在其“人工智能与法学结合”总体构想与“人工智能与法学融合发展”框架结构下,中国法律人工智能不断发展。2017年,国务院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强调未来从国家层面将对人工智能发展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并且希望2030年中国可以人工智能的理论、技术及应用方面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成为世界主要人工智能创新中心。
2 机器人法官的应用价值分析
2.1 优势(Strengths)
机器人法官具有客观性,通过生成统一的证据规则和标准,减少外部或主观因素干扰,在定罪量刑方面为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正确参考,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遏制司法腐败。机器人法官具有公正性,这是由其客观性决定的,机器人法官依靠理性思维对案件本身作出分析判断,不仅更趋于实现公正的司法基本目标,也增加了民众对于法律后果的可预测性。机器人法官具有高效性,通过运用储存芯片中的大数据信息比对预判案件,比人类法官有更大的优势,节省大量办案时间,能够极大程度上提高司法审判的工作效率和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防止案件堆积与诉讼拖延。
2.2 劣势(Weaknesses)
目前不完整的司法数据作为法律人工智能学习与模拟的数据内容,无法确保司法信息的准确度,从而容易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判断的质量,直接导致机器人法官客观性与公正性功能的有效实现,甚至会得出错误的案件预判结论。机器人法官目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是缺乏独立意识的智能机器,即只能模拟人类智能行为的一部分,而不能像人类一样思考和解决问题,更无法将法官长期积累的经验、思维模式以及判案技巧、裁决艺术转化为算法,因此机器人法官只能为人类法官办案提供支持与辅助。[2]机器人法官目前不具有道德意识且无法自身独立承担责任,也无法理解公序良俗原则及要义,很难基于是非善恶而作出正当或合理的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决。
2.3 机会(Opportunities)
自立案登记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继而出现法官增长数量与案件审结数量明显不成比例的现象。机器人法官可以更好地把人类法官从大量低技能和高重复性的文书类或行政类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精力去进行重要的法律工作,从而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司法公正必然要求审判的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其对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与树立司法权威意义深远,加之人们对司法公开的期望与要求不断提高,法律人工智能应势而出,能够更加有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满足人们日益增長的对司法公开的需求。[3]
2.4 威胁(Threats)
机器人法官可能滋生司法人员的惰性,鉴于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性,法律人工智能会造成人类法官过度依赖其辅助,为消极审判提供了借口,同时也容易使司法活动变成纯粹的数学计算行为,减少主观能动性和个性发展,由此不仅会让人类法官思维判断方面受到限制,更会阻碍司法技能提升。机器人法官作为法律人工智能,必然以大数据为重要支撑,而在数据收集、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难免会涉及个人秘密信息,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利的潜在风险。
3 机器人法官应用的争议聚焦
3.1 机器人法官是否应被赋予权利
在法律人工智能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思考与探讨的问题,如机器人创作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机器人致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责任配置等等,这些问题在本质上是关于机器人是否为权利的享有主体或者是否应被赋予权利。杜严勇(2015)指出,至少有4个方面的原因可以构成机器人权利研究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分别是来自动物权利研究的启示;包括科技伦理在内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应该具有一定的超越性与前瞻性,而不只是对社会的现状进行反思;培养人类良好道德修养的必然要求;机器人成为道德主体的可能性与特殊性。[4]当然,从法律发展及法律理论本身来分析,对机器人是否享有法律权利问题的回应会更加有意义。《规划》指出,应当开展与人工智能应用相关的民事与刑事责任确认、隐私和产权保护、信息安全利用等法律问题研究,建立追溯和问责制度,明确人工智能法律主体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机器人法官是否应被赋予权利,在本质上是关于机器人法官的法律主体资格。为了合理解决非人类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需要适当地调整以自然人为中心的法律主体地位建构模式,应当检视民法主体制度的一般原理,回溯民法主体制度确立的历史演进逻辑、特质及其发展趋势。[5]目前,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尚未对非人类智能实体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作出确定的结论,一般认为机器人法官还无法拥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语境下探讨,伴随着法律主体资格授予范围不断扩张的趋势,机器人法官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与法律地位的可能性与正当性。例如,2017年利雅得“未来投资倡议”大会上,沙特阿拉伯正式授予机器人“索菲亚”公民资格,由此出现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机器人,这不仅使传统的法律主体制度发生变化,也为机器人法官拥有法律主体资格提供了可能。
3.2 机器人法官能否替代人类法官
既然机器人法官被法律赋予权利具有正当性,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就集中在机器人法官应当在多大程度上享有法律权利,即机器人法官的权利界限如何安排,以及机器人法官能否真正替代人类法官从事所有的司法审判活动。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进入法院,但能够取代人类法官的机器人法官还处于幻想階段,我国法院现阶段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大多处于弱智能水平,因此尚不足以对人类法官的工作岗位构成威胁。[6]从审判实践来看,人类法官会根据长期积累的经验、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原则的适用、严密思维的模式、审理判案的技巧、裁定判决的艺术等方面依法或基于自由裁量权作出司法判决以实现个案正义。机器人法官能否通过深度学习,将上述人类法官的裁判智慧通过大量准确无误的数据转化为算法,进而作出司法判决,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未知数。虽然目前机器人取代人类充当法官的可能性似乎还只能停留在1955年美国科幻作家莱利(Riley)笔下名为《赛博和霍姆斯法官》(The Cyber and Justice Holmes)的小说中,但相信谁也无法对机器人法官不能替代人类法官作出真实准确的预判。
4 机器人法官的未来
4.1 机器人法官在司法领域应用前景广阔
在弱人工智能阶段,提高案件解决的效率,是机器人应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直接动因。[7]2016年底,北京市高院推出智能研判系统“睿法官”,以此作为建设“智慧法院”、推进“审判智能服务”和构建“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起点,并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资源库为基础,为法官提供法规和案例检索,分析同类案件判决规律,辅助法官按照统一规范填写司法文书。江苏苏州法院的“智能平台”应用短短几分钟就可以生成一份法律文书,给法官判案提供有效的参考。法律人工智能的系统工程标杆是“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其将公检法三机关的刑事业务在一个云平台内打通,不仅提升了工作实效,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自动法律推理,继而提高了程序公正性。因为机器人法官不受主观情感影响,基本不存在人类法官的职业道德风险,只是依据法律条文或大数据对相关案件进行综合分析,由此得出的判决建议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工疏忽导致的冤假错案,较好地解决“类案不同判”的困境。为了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规划》提出应在智慧法庭方面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建设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智慧法庭数据平台,促进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应用,实现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智能化。
4.2 机器人法官暂时无法代替人类法官
法律人工智能目前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即深度学习的能力不足,模拟人脑进行分析学习的神经网络不发达,还处于完全监督学习状态,必须以标签大数据为前提。上述局限性决定了虽具有人形的机器法官尚无法完全达到人类智能的水平,更谈不上超越人类智能,人机协作是现阶段人类法官与法律人工智能关系的常态。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人工智能还主要局限于审判辅助层面,其目的并不是取代人类法官直接作出裁决,而是仅限于帮助人类法官处理审判环节之外的烦琐行政性和重复性事务,使人类法官能够更加专注于案件审判。[8]法官的职业特性决定了机器人法官取而代之的难度较大,司法审判程序在实质上以法官为重心或主导逐步推进,法官并不是纯粹运用其法律知识进行审判,还会运用审判经验与智慧来进行法律推理活动以实现司法正义。
5 结语
人工智能对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提出挑战,机器人法官是否具有取代人类法官的能力取决于人工智能发展的阶。随着人工智能进入强人工智能时代,人类法官的角色与功能需要重新被定义。虽然目前法律人工智能仍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机器人法官暂时还无法代替人类法官,但机器人法官的广泛应用已经造成司法实践的重大变革。排斥机器人法官的态度并不可取,而应当积极运用智能机器人推进现代化法治体系建设与提升法治能力,并且在完善法律数据、破除算法歧视与培养跨学科专家等方面作出努力,以迎接机器人法官带来的机会与挑战。
参考文献:
[1] 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两个难题和一个悖论[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6):25-41.
[2] 何帆.我们离“阿尔法法官”还有多远?[J].浙江人大,2017(05):47.
[3] 葛翔.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运用的现实与前瞻——以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为参照[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05):67-76.
[4] 杜严勇.论机器人权利[J].哲学动态,2015(08):83-89.
[5] 陈吉栋.论机器人的法律人格——基于法释义学的讨论[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78-89.
[6] 岳林.机器人法官的用途[J].法律和社会科学,2017(02):143-159.
[7] 盛学军,邹越.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J].现代法学,2018(04):74-82.
[8] 邹邵坤.法律人工智能的真实当下与可能未来[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01):27-34.
作者简介:郭昊宇(1998—),女,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焦成倩(1998—),女,江苏泰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通讯作者:钱静(1979—),女,江苏苏州人,研究生,博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法律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