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铮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初步构建了包括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手段、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等在内的讯问规则体系,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以规制侦查讯问活动,消减侦查讯问的强制性,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认罚的合作换取法律的宽大处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主动自愿供述的有效激励条件。“禁止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共同构成新的具有自愿性、协商性特点的非对抗性讯问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特别是同步录音录像的无间隙监控、讯问场所中对讯问双方的物理隔离以及泛化的办案过错追责等措施实施,刑讯逼供现象基本消除。但大量的侦查人员因没有及时转变讯问理念,无法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出现了在讯问室缩手缩脚,不知所措的现象,甚至有一部分侦查人员逃避、厌恶讯问。随着对侦查讯问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策略研究和运用的意识迅速增强,对讯问本质的认识更加深刻,侦查讯问正在朝着理性、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不带刑讯逼供色彩的讯问方式,何家弘教授提出了“软审讯”的概念,认为“软审讯法”或“软审讯技术”,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之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在分析被审讯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与硬审讯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使用强迫的方法让嫌疑人供述,不是“硬逼着”嫌疑人供述,而是以“软”的方式说服嫌疑人,让其自愿供述。[1]
目前,对“非对抗性讯问”的概念尚未形成共识,有些研究者认为“软审讯”就是非对抗性讯问,对二者的概念、基本特征以及适用条件没有区分。有研究者认为所谓非对抗性讯问是没有指控,没有任何欺骗、不道德行为的询问式的谈话。笔者认为所谓非对抗性讯问,是侦查人员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种指控方式,侦查人员只是客观地向犯罪嫌疑人推介侦查信息和描述犯罪嫌疑人目前的处境,而侦查员个人与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讯问过程中,侦查员说话的语气、口吻具有明显的介绍、论证、沟通等平和协商的特征。非对抗性讯问,本质不再是对抗性、强制性,而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平等、协商性的会话沟通,实现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犯罪信息的讯问目的;符合大多数人平等沟通交流的方式要求,与国际先进的讯问理念——从“讯问”向“询问”的转变相接轨,必将成为我国现在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主流讯问方式。例如,英国的“PEACE”模式,以寻找真相为目的,认为高质量的讯问和询问有诸多相似之处,倡议取消“讯问”的概念,以侦查询问代之;强调采用新型的问话模式——认知询问法、提升询问技能进行讯问,讯问目的从获取有价值的自愿性供述到发现真相。[2]笔者认为“软审讯法”还有心理强制的含义,不等同于非对抗性讯问,应当包括对抗性讯问和非对抗性讯问。
在讯问实务界,也有很多研究者对讯问策略、方法进行探索,少数研究者具有了系统讯问的意识。张宗奇在对繁琐、复杂的侦查讯问过程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对当下的侦查讯问方式进行高度概括,对讯问活动的规律进行探索,创建了侦查讯问的基本理论模式,理论模式包括三个步骤:控制、确证、指路;在这个理论模式指导下,分别建构了对抗型和非对抗型讯问的实战操作模式。[3]在向基层侦查人员推广这个模式的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很难转变讯问理念,体现在讯问中就是不能准确地对自身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到侦查讯问工作的推进和突破,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关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角色,相关的文献资料较少。在传统的讯问方式中,侦查人员以正义的化身为基本角色,实现侦查讯问目的方式的主要特征是强迫,这种方式既有自古以来的讯问理念的沿袭,更有解放初期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专政烙印。久而久之,执法者就自我认同了正义化身的角色,一旦进入警察队伍,就自觉认同了高大上的正义化身角色,迄今为止,还有相当多的侦查人员固守这一角色化身。但是,这种角色认同,在当下的法律规制之下,几乎没有顺利地实施侦查讯问程序的可能,更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的讯问突破。可是对于如何转变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角色,怎么转?转成什么?少有研究者进行研究,缺乏相应的理论指导和实践操作指南。毕惜茜教授认为由于侦查人员主体特征的权威性,使得侦查人员掌握着讯问的话语权和控制权,侦查人员的权威话语角色并不利于侦讯双方的交流和沟通,阻碍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自愿的供述。解决这一冲突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在于侦查人员转变其会话参与角色,将“审问”转化为“会话”。[4]侦查实践中,大部分侦查讯问人员已经切身体会到了坚持正义化身角色的尴尬与无奈,为了履行职责之需要,开始自觉进行着角色转变。
非对抗视角下,侦查讯问人员的角色的确难以定位。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侦查讯问人员系统化讯问的意识形成以后,才有可能在系统中自觉找寻自己的合适角色。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确立之后,对侦查讯问的所有要求,集中体现在犯罪嫌疑人供述是否具有自愿性方面;而要确保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需要侦查人员形成系统化的讯问意识:把所有的侦查讯问的策略方法,纳入一个有机的系统中,统筹考量每一种策略方法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参与侦查讯问整个过程,以及侦查讯问的每一个环节的优势与弊端,将各种讯问策略与方法进行系统性的选择与裁剪,形成一个完善、高效的讯问对策系统,全部侦查讯问过程有整体脉络和系统流程;二是侦查人员个体一般不可能构建出讯问系统,大部分侦查人员只能从不同的角度,寻求解决片段的、局部问题的有效对策,需要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要求就越多,这样解决问题的质量往往顾此失彼,无益于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的整体目标价值。所以,侦查人员想要在侦查讯问中确定合适的角色,必须具备系统讯问意识前提条件。因此,笔者讨论侦查人员在讯问中角色定位问题,是在张宗奇的《侦查讯问突破的基本理论模式》的框架下进行的。
美国社会学家米德把角色引入到社会学中来,创立了社会角色理论。社会角色理论是根据人们所处的社会角色去解释人的行为并揭示其中规律的一种学说。社会角色理论把社会看成大舞台,把社会成员当成剧中角色,当一个人在履行某一地位的权利与义务时,他就在扮演一个角色,角色与地位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概念。角色是出于一定社会地位的社会成员承担一定社会身份所应具备的权利、义务的规范与行为模式。[5]周围的人对处于这个社会地位的个体会按照社会角色的一般模式有一定的要求和期望,而个体也会按照这种期望进行“角色扮演”,在角色扮演的过程中,由于扮演不同角色或同一个角色要实现不同的期望时都会出现角色冲突。[6]为了更好地进行角色扮演,人们需要明确自己的主要角色地位及行为界限,同时考虑社会对角色的期望,做出符合主要角色本分的决策和行为。因此,明确的角色定位是进行好的角色扮演的前提。综上所述,影响角色定位的因素有个体角色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社会上其他人按照一般模式对这个角色的期望,个体对这个角色的认知等主要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在侦查讯问中,影响侦查人员角色定位的主要因素是:侦查人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社会上其他人对侦查人员的角色期望,侦查人员对自身角色的认知等。
非对抗视角下其他人对侦查讯问人员角色的期望包括两个方面:社会上其他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期待和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期望。前者的期望是通过文明、合法的讯问收集犯罪信息、查明案件真相,没有威胁、引诱、欺骗的行为,更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后者的期望已有相关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犯罪嫌疑人主要期望讯问人员杜绝非法的讯问方法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坦诚、耐心地讯问,不要刑讯逼供、不要言语侮辱,对犯罪嫌疑人尊重、礼貌,言而有信等。[7]因此,其他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角色期待这个因素本文不再进行论述,着重探讨影响侦查人员角色定位的另外两个主要因素:一是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的地位,二是非对抗视角下,侦查讯问人员对自身警察角色的认知。
地位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在现有法律关于侦查讯问的规制下,要想客观地认识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地位,需要在非对抗视角下转变讯问理念,深入认识侦查讯问的特点、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方式的性质,结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享有的权利,才能客观、全面地认识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转变理念,在非对抗视角下深入认识侦查讯问的性质、目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是“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讲的是侦查措施,显然“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法定的侦查措施。侦查讯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辞等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口头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侦查行为。[8]有人将侦查讯问直接理解为“侦查阶段进行的讯问”,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简明而准确。因为这可以将《刑事诉讼法》中的“讯问犯罪嫌疑人”,分解为侦查讯问和预审讯问来实施,预审讯问是预审阶段进行的讯问。这样认识侦查讯问的概念,可以更清楚地认识到侦查讯问的性质。适用侦查措施的目的是收集犯罪信息,侦查讯问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其目的自然也是收集犯罪信息。当然,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可能收集到也可能收集不到犯罪信息。通常所认为的侦查讯问的目的,比如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或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等,是收集到充分的犯罪信息以后必然具有的功能。与侦查讯问相比,适用其他侦查措施收集犯罪信息一般不会受到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干扰,但侦查讯问是一项直接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让其主动、自愿说出其犯罪信息的侦查措施,这是违背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的,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设法阻挠。因此,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侦查人员通过讯问让犯罪嫌疑人说出其犯罪信息的行为过程,其本质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做有损自身利益的事情。这一要求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这是侦查讯问所面临的基本矛盾,也是传统侦查讯问理论中合理解决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难点。正是基于这一点,传统的侦查讯问理论认为讯问双方存在根本的对立,并将这个特点理解为侦查讯问的冲突性特征。笔者认为,找到解决这一基本矛盾的合理方式,将这种利益的冲突性转化为一致性是实现侦查讯问理念转型的关键点,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构建非对抗性侦查讯问模式的首要问题。
其次,要明确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方式具有交易(利益交换)的性质。这里的交易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国家法律对其从轻处罚的目的,而自愿认罪说出相关的犯罪信息进行交换,而非辩诉交易中“交易”的含义,侦查人员不是利益交换的主体。侦查讯问直接向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信息的特性,违背了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本能,逻辑上是行不通的。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采用文明、合法的非对抗讯问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地说出犯罪信息。要找到实现侦查讯问目的合理方式,必须首先找到解决侦查讯问所面临的基本矛盾的途径。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自愿做有损自身利益的事呢?对此,笔者通过梳理大量侦查讯问的实战案例发现:整个侦查讯问过程中,无论前期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犯罪嫌疑人在决定放弃对抗之后,供认罪行之前,其中绝大多数人,都会或多或少的提出一些试探性条件,当侦查人员满足了其提出的条件,或者答应有条件满足其提出的条件后,犯罪嫌疑人会顺利认罪。这一现象表明,绝大多数情况下,侦查讯问目的最终是通过利益交换实现的,这符合社会学家霍曼斯的社会交换理论。我们的审判制度改革,也是朝着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交换规则进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反映出利益交换的色彩。所以,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合理方式是——利益交换。
明确非对抗性讯问中利益交换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利益受损的国家、集体或个人。侦查讯问实践中,侦查员经常会利用犯罪嫌疑人将来面临轻重不同的量刑结果,调动犯罪嫌疑人参与侦查讯问过程的积极性,但通常得不到犯罪嫌疑人积极回应,甚至部分犯罪嫌疑人直接回复:“我定什么罪,判多少年,是法院的事情,跟你们警察有什么关系?有什么事,我到法院再说。”这样的尴尬局面,每一个侦查员都经历过,甚至经常遭遇。其实,犯罪嫌疑人所讲不无道理。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触犯的是国家的法律;犯罪嫌疑人是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应当为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付出相应的代价——为犯罪的行为后果负责。这清楚的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益交换的主体双方:一边是利益受损的国家,一边是犯罪嫌疑人。因为,国家通过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调整犯罪行为引发的各方利益失衡的状态的立足点已经说明,这里的国家利益,实际已经包含了利益受损的集体或者个人利益。而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调整各方利益平衡的主持人是法院的法官,不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因此,非对抗视角下,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这种利益交换的方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讯问的另一个主体地位,是一个有能动性的角色,不再是完全被动、被强迫的讯问对象的地位。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具有强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是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利益交换的主体;有告诉犯罪嫌疑人不被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以及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对抗性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这种指控方式,直接将侦查人员置于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对立,必然形成与犯罪嫌疑人的立场对立。这也决定了侦查人员说话的语气、口吻必然带有明显的压迫、强制、质问、责令等强势特征,因为犯罪嫌疑人是不会甘心束手就擒的。侦查人员这样做,看上去气势强硬,其实是一种别无选择的无奈之举。但是,现行的法律规制已经使这种方式的进行举步维艰。在对抗性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保障少,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侦查讯问人员享有讯问的主动性、强制性。侦查讯问人员把自己定位成国家利益的代表,是正义的化身。站位居高临下,说话盛气凌人,很难做到对犯罪嫌疑人的真正尊重,很难取得犯罪嫌疑人的真正信任。因为侦查人员从这一角色出发,无视犯罪嫌疑人的诸多权益,很难与犯罪嫌疑人和谐相处,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合理观点,只能解决与侦查讯问突破相关的一少部分问题,而不能合理解决与侦查讯问突破相关的大部分问题,所使用的各种讯问策略、方法和技巧,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视为威逼、欺骗和利诱,难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自愿性供述。因此,许多实战部门对侦查讯问相关技战法的研究,也一直走不出“钻法律空子”“走法律边缘”等打擦边球的投机怪圈。对抗性侦查讯问方式的实战效果也越来越不理想。随着国民人权意识的转变与强化,和对侦查讯问的法律设置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非对抗性讯问方式的适用对象越来越多,适用空间越来越大。
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主要通过谈话实现侦查讯问收集犯罪信息的目的,在与犯罪嫌疑人讯问谈话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对自身警察角色的认知,也会影响到侦查讯问人员能否把犯罪嫌疑人看作是平等的个体,影响其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从而影响到侦查讯问的效果。侦查人员清晰地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享有的权利,是对自身警察角色认知的前提。当前对侦查讯问的法律规制,加上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享有的不被任何人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意参与到侦查讯问中,自愿、主动地供述出犯罪信息,侦查讯问人员就没有办法实施侦查讯问措施。在非对抗视角下,侦查讯问人员实施侦查讯问的直接目的是通过以言辞交流为主的沟通方式,利用刑事法律规定的利益交换条件,从犯罪嫌疑人换取从宽处罚结果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实现收集犯罪信息的讯问目的,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进行利益交换。因此,在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想要改变参与侦查讯问的被动心态,高效、文明、合法地实现侦查讯问目的,需要淡化甚至放弃正义化身的追究犯罪嫌疑人罪责的身份,重新寻找合理介入侦查讯问过程的合适角色。
长期以来,我国侦查人员对自身社会正义化身、执行与捍卫法律的尊严、强制执行者的警察角色认同已经形成定式。大部分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自愿性的保护给侦查讯问带来的困难极不适应,没有掌握系统化的讯问方法,讯问水平不高。这是当下实务部门普遍存在的问题,但解决起来困难重重。比如没有侦查讯问的专门机构,缺乏侦查讯问专业人才的培养成长机制,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强等等,集中反映是侦查讯问的专业人才的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在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正义化身权威性警察身份被淡化或者放弃以后,侦查人员将以什么样的身份介入侦查讯问,能够系统化地进行非对抗性讯问,顺利实现侦查讯问目的。侦查人员一旦进行合理的身份界定,就能满怀信心介入具体的侦查讯问过程,许多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前面提到的那些机构、体制、能力的问题,一般不会对侦查讯问措施的开展产生直接的具体影响。因此,非对抗视角下,如何对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角色进行定位就成了需要探讨解决的重要问题。
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识到了在侦查讯问中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取得犯罪嫌疑人信任对实现讯问突破的重要性。但是这种尊重与信任,就足以让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其犯罪行为吗?其实从不同的角度出发,还可以提出许多与侦查讯问突破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比如,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不愿参与侦查讯问过程怎么办?犯罪嫌疑人不相信侦查人员怎么办?开展侦查讯问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有哪些?侦查人员使用什么样的语言最有利于实现讯问突破?等等。这些问题对实现侦查讯问突破,都是十分重要且必须处理好的。否则,就很难达到讯问目的。
在实现侦查讯问突破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所有问题的人是侦查讯问人员。通常情况下,侦查讯问人员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语言沟通,进行情感交流和观点探讨的。换言之,侦查讯问人员是通过言辞形式处理和解决所有问题的。那么侦查人员从什么角度出发,可以处理和解决这些问题呢?因为在侦查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扮演一个相对稳定的角色,而不能随意进行不同角色的跳转,那样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的不安全感,影响侦查人员基本角色的功能发挥,从而对侦查讯问突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处理和解决好所有与侦查讯问突破相关问题的关键,是侦查人员找准自己在侦查讯问中的角色。确定这一角色的基本准则是,能够从一个相对稳定的角度出发,顺理成章的处理和解决好与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相关的所有问题。
综上所述,侦查讯问收集犯罪信息的目的是通过利益交换实现的,而利益交换的主体双方,不包括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既没有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利益交换的筹码,也不具备利益交换主持人的身份资质,但却肩负向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信息的使命。所以,既没有交易的主体资格,也没有交易主持人身份的侦查员,向犯罪嫌疑人收集对其不利的犯罪信息,是不合逻辑的,当然也是十分困难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讯问人员就没有办法获取犯罪信息。那么,侦查讯问人员以什么样的身份参与到这种利益交换过程中来?既然是利益交换,不具备利益交换的主体资格,而又要有理由参与利益交换中的一个角色,就只能是利益之外的中立调停人。因此,非对抗视角下,侦查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的身份应当称为象征性中立调停人,象征性中立调停人区别于讯问人员在侦查讯问中调查者的身份、在预审讯问中的审查者的身份,以及法官在庭审讯问中的中立调停者、裁判者的身份;与当事双方均没有利益相关,置身双方的利益之外居中调停,具有较大的自由发挥空间,既可以气宇轩昂地宣讲法律法规,也可以郑重其事地介绍侦查信息,还可以充满温情地指明出路。侦查讯问人员参与侦查讯问的直接目的是促成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达成利益交换共识,各得其所。交易共识一旦达成,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的“认罪认罚从宽”交换规则,犯罪嫌疑人向国家换取从宽处理结果的砝码,正是侦查人员想要收集的犯罪信息。
对这个象征性中立调停人角色的理解,更类似商场的售货员,顾客在与售货员讨价还价的过程中,表面上看,顾客是在与售货员做交易,而实际上顾客是在与商家做交易,商品的进价、出售底价,都不是由售货员决定的,但这并不影响交易的达成。因为售货员会以良好的服务态度,倾尽全力推介商品的特质、优点,想尽办法促成消费者消费。那么,侦查人员在侦查讯问中推销的是什么呢?是国家“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法规。优秀的售货员,可以摆平挑剔的顾客,优秀的侦查人员,能够搞定狡猾的犯罪嫌疑人。
侦查人员认准了侦查讯问目的,清楚了自己的角色,就会根据自己的角色要求,自然参与到侦查讯问的利益交换中来,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角色优势,为犯罪嫌疑人与国家达成利益交换共识极尽所能。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取得犯罪嫌疑人认可、百折不挠的意志、坚忍不拔的信心、丰富的知识积累、合理的知识结构等,都是侦查员在非对抗模式下成功扮演角色,实现收集犯罪信息目的的必要条件。
侦查讯问人员象征性中立调停人的角色定位,强调的是侦查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的基本立场,站在“调停人”的角度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没有利益倾向,可以让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较大的安全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在整个讯问过程中,单调地扮演“中立调停人”的角色,而是需要侦查人员在不同的讯问阶段,根据阶段性的目标任务,在“象征性中立调停人”基本角色上,附加特定的身份色彩,更好地完成“调停”职能。根据心理学中关于人际信任的研究,能力和人品是取得信任的两个重要因素;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的具体期望:要人性化讯问、坦诚、耐心地讯问,对犯罪嫌疑人尊重、礼貌,不要言语侮辱,言而有信;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办案等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能力和人品的期望。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侦查讯问人员的专业能力、正直善良、公正的人品特征,从而认可侦查讯问人员,愿意接受侦查人员传递的信息。下面以张宗奇《侦查讯问的基本模式》为载体,对非对抗视角下侦查讯问人员的角色定位、塑造展开论述。张宗奇把侦查讯问过程划分为“控制”、“确证”和“指路”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任务不同,侦查讯问人员在这三个不同的讯问阶段,如何利用特定的身份更好完成“象征性中立调停人”的职能。
第一阶段,控制。就是侦查人员要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初步认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抵触和戒备心理,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对讯问双方关系的认知,变对立关系为合作关系。人与人沟通,对方的动机是让人产生戒心的主要原因,因此,侦查人员要让嫌疑人明确讯问谈话的目的不是为了让其认罪。从关心犯罪嫌疑人的现实生活困难进入角色,进而通过讲解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使犯罪嫌疑人确信,侦查人员与其谈话的目的,是在刑法追究无可避免的前提下,找到应对刑法追究的合适方式。
侦查人员应当怀着希望犯罪嫌疑人有一个相对较好结果的善意,以平和的心态,专业的口吻,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逐步展现出善良、平和的刑事诉讼程序介绍员的身份特征。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树立业务专精的“能人”形象。
第二阶段,确证。是让犯罪嫌疑人内心确认,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实充分的犯罪证据,接受审判是自己的唯一出路。目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对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状况的认知,变侥幸为确信侦查机关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
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心态,从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入手,讲解各种侦查措施,综合展现出侦查机关强大的取证能力,进而引导犯罪嫌疑人回顾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会在犯罪过程中留下那些“痕迹”?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犯罪过程漏洞百出的强烈焦虑。侦查人员讲述问题应当做到条理清晰,层次清楚,逻辑严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信息交流。逐步展现出作风干练、严谨的侦查信息推介员的角色特征,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树立客观、公正的“强人”形象。
第三阶段,指路。是让犯罪嫌疑人明白在与国家进行利益交换的过程中,如何争取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保证。目的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说服犯罪嫌疑人改变对真诚悔罪后果的认知,变畏罪为积极面对。
在这一阶段,侦查人员通过剖析犯罪嫌疑人自设的应对刑法追究的方式对自身利益的危害性,主动放弃自己预设的方式,主动向侦查人员寻求并接受应对刑法追究最佳方式,从而与国家达成利益交换共识,在“认罪认罚从宽”的交换规则感召下,为得到从宽结局而自愿付出认罪认罚代价。侦查人员应当以温和的心态,循循善诱,充满善意和耐心,引导并鼓励犯罪嫌疑人鼓足勇气,积极面对困难,最大限度地为犯罪嫌疑人创造供述罪行后的安全感,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憧憬服刑后的美好未来。逐步展现出温和热情、又见多识广的特征,在犯罪嫌疑人心目中树立急公好义的“好人”形象。
随着关于侦查讯问立法的完善,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被摒弃,心理学讯问方法成为主流。非对抗视角下,侦查人员要通过平等、协商性的谈话来解决讯问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这就要求侦查讯问人员需要转变讯问的理念,认识到侦查讯问的系统性,侦查人员不具有强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实现侦查讯问目的的方式有交易(利益交换)的性质,但侦查人员不是利益交换的主体。为了既能够合理地介入侦查讯问过程,又可以从一个相对稳定的身份角色出发,解决影响讯问目的实现的所有问题,侦查人员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讯问人员的期望,淡化自身对正义化身警察角色的认知,自觉把自己定位为象征性中立调停人角色的界定,在讯问的不同阶段在象征性中立调停人身份角色上附加能人、强人、好人的形象,更加文明、高效、合法地实现侦查讯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