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雅
[摘 要] 完善乡村治理既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手段。为完善乡村治理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村民权利、提高村民能力以及培养治理精英。
[关键词] 美丽乡村;乡村治理;乡贤
[中图分类号] F3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23-41-2
“美丽乡村”是一条具有全新意义及现代化特色的农村建设之路,是新农村建设的升级版,体现了对农村发展的更高要求和美好期许,也是党和政府对农民需求的回应。但是,当前美丽乡村建设中存在的乡村治理困境影响了乡村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制约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最终成为美丽乡村建设的体制性障碍。因而,提供完善乡村治理建设美丽乡村的有效对策迫在眉睫。
1 各级党委与政府要成立以党政负责人牵头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也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坚持党的領导就是要牢牢把握发展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美丽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政府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村规民约。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分工明确但不应孤立起来,各级党委与政府成立以党政负责人牵头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其他相关组织的关系,调动各种资源,致力于美丽乡村建设。
2 建立政府引导、专家论证、村民议事相结合的美丽乡村建设决策机制
在完善乡村治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探索建立政府引导、专家论证、村民议事结合的建设决策机制。事关乡村民生的重大决策,应由政府、专家、村民共同商议后做出决定。例如,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在乡村治理中,政府、专家、村民等都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创新了协商民主形式,实现了公共利益最大化。
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参与,人民参与是实现民主的根本途径[1]。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衡量民主发展水平的尺度,参与广度是指多少社会成员能参加政治过程。让村民参与美丽乡村建设的决策过程,可以充分表达民情民意,为基层政府决策提供更加完备的信息,提高决策质量,大大提高村民对政府决策的接受程度,更好、更顺利地推进政府决策。对于公民参与决策的方式,需要专家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农村地区的实际精心打造决策机制的细节,如民意代表的选择与确定、村民参与范围、调查问卷设计、村民表达意见的方式。另外,为了防止政策失误,专家对预选方案提出意见、建议、看法,并进行科学性论证和可行性分析。
3 建设以服务为导向的法治型乡级政权,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美丽乡村,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以服务为导向的法治型乡级政权。
一方面,厘清乡级政府权力的界限,适当放权,从统治走向治理,把工作重点放在提供让人民满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政府工作人员转变思想和理念,服务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建立标准化村镇卫生室或卫生站,建立村民健康档案和幼儿保健手册,定期随访;建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卫生标准、教育要求的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建立完善的村镇社会保障和公共安全体系;提供标准化便民服务、保洁服务、调解服务;建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
另一方面,根据依法执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完善法治型乡级政权。政府采用多样化方式宣传基本法律和相关法律,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其法律观念,将普法落到实处;党和政府在治理乡村事务中,坚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存在的问题和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政府加强经费、政策支持来引进有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基层服务。
4 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健全包括“三大体系”“四项权利”“八项制度”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三大体系”,包括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村级组织体系,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村级管理体系,以村级工作运行、干部群众行为和各项制度运作规范为基本内容的村务运作体系;“四项权利”,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八项制度”,即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财乡(镇)代管制度、财务审计制度、民主议事日制度、民主选举干部制度、群众评议干部制度和村务公开制度。
5 培养村民的公共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提高村民的自治能力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体。提高农民的自治能力,需要转变农民的思想观念,培养农民的公共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环保意识。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农民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以主人翁的心态参与乡村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公民素质,培养自身的参与意识、自觉意识、民主意识、平等意识。农民要自觉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遵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配合政府的普法宣传工作。要引导农民保持村容整洁,不乱扔、不随意焚烧垃圾,不焚烧秸秆,有序净化农家庭院的禽兽圈舍,爱护公共基础设施,爱护公共绿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6 制定和规范村规民约,使乡村治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目前,我国村规民约存在滞后性、程序规范性不足、民主性不足、可执行性不强等特征[2]。基层政府应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各个村镇自身特征,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村规民约,内容主要有村规民约的法律地位、效力、适用范围、制定程序以及备案修改审查机制。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必须具备正当性、合法性、参与性、民主性、程序规范性等特征[3]。例如,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大致应包括宣传、起草、法律部门审核、征求村民意见、修改和定稿阶段。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和规范村规民约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可以建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一整套行为规范,使乡村治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逐步实现乡村善治,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7 发挥传统治理资源在改善治理环境和村风民俗上的作用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传统治理资源在乡村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了研究。有学者指出运用传统治理资源促进社会参与治理,并指出传统治理资源是因血缘、信缘、地缘、业缘和趣缘关系而形成的;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治理资源在当前基层治理中作用显著。
完善乡村治理建设美丽乡村,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甄别和利用好传统治理资源。传统治理资源主要包括传统习俗文化和乡贤治理等。传统习俗文化是乡村社会历史的沉淀物。对于优秀的传统习俗文化,应保护和继承。例如,团结邻里、尊老爱幼的伦理理念和勤俭节约、修身自省的品格,还有依靠口耳和手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通过定期举行会展和新媒体、报刊、板报等方式进行宣传,融合现代的理念精神,以文化推动乡村治理[4]。
除了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习俗文化,还应建立由退休干部与教师、退役军人、村能人组成的乡贤理事会,广泛参与共建共治美丽乡村。乡贤是了解乡村历史、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持乡村秩序、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人才,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4]。尊重乡贤,号召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建立乡村优秀流出人才的沟通平台和议事平台,为村民自治出谋划策;评选新乡贤,树立榜样,发挥榜样乡贤的模范带头作用;政府构建乡贤的激励机制,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增强乡贤理事会的组织活力和治理能力。
美丽乡村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經济、科学、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完善乡村治理既是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之一,也是美丽乡村建设的手段之一。在完善乡村治理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完善与加强党在乡村治理体系中领导作用,坚持以农民为本、维护农民利益、发挥农民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各种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正确处理与协调党组织、基层政府、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有效提高农村社会管理与服务水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建立决策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健全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制定程序与要求、建立乡贤理事会以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等路径,把走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推进到一个新的境界,最终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民主与陀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谢秋红.乡村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J].社会建设,2014(5):149-150.
[3]谢秋红.乡村治理视阈下村规民约的完善路径[J].社会建设,2014(5):151-152.
[4]李利宏,杨素珍.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传统治理资源重构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6(8):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