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敬烨 田昕加 赵春 王金蕾
[摘 要] 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与解决好“三农”问题需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而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受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回答什么是新型职业农民。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得出“三权分置”改革能鼓励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和农民专业化水平,为农业细化分工创造条件。
[关键词] 新型职业农民;三权分置;新制度经济学
[中圖分类号] F30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909(2020)23-29-2
“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1]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与解决好“三农”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新型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不仅要从农业、农民本身角度思考,还要将现行制度考虑在内。
1 新型职业农民概述
1.1 身份农民与职业农民
“身份”一词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的概念,指人的社会地位,也指个人法定能力之总和[2]。梅因认为,“身份”与“契约”相对应,两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3]。身份农民将农民视为一种社会身份、政治阶级,具有流动性与开放性弱、专业知识不足、阶层固化等特点[3]。职业农民则更加关注农民的经济属性,指那些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从中取得收入的人。职业农民具有市场化、专业化和择业自由等特点[4]。
关于农民的2种属性,部分学者认为职业属性先于身份属性。刘吉双认为职业属性是自然的,而身份属性是人为强加的[5]。陶银球等认为农民这一职业在自然分工的过程中形成并强化,农民成为一种身份是国家制度设计的结果[6]。另有部分学者认为,职业属性先于身份属性出现。梅因提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3]。孟德拉斯认为,传统农民是相对于职业农民而言的,无职业农民则无所谓的传统农民[7]。实际上,仅仅凭借“职业”与“身份”,无法严格区分传统农民与现代农民。
1.2 现代农业与现代农民
现代农业是农民获得并使用优良的新生产要素的结果[8],新型农民应不受传统的生产方式限制。新型农民具有3个特征,一是能获取并使用新的农业要素,二是能快速接受新要素,三是主动寻求新要素以满足生产需要[8]。欧阳忠明等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与“身份”相对应,新型与传统相对应[9]。罗迈钦认为,在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经验农民转型成为知识农民[10]。梁成艾认为,新型农民是从事现代劳动、参与现代农业的农民[11]。
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那些具备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相关知识、能熟练运用新的农业要素、面向市场从事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从业人员。
2 理论综述
在现行的经济环境下,每个经济主体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采取行动。新制度经济学者将这种经济环境称作“制度”,制度的实质就是产权约束。斯诺认为制度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设定的一系列规则[12]。张五常进一步明晰制度的含义,认为凡是规定了产权的,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合同契约,乃至风俗习惯等,都属于“制度”之列[13]。
2.1 产权四权与产权残缺
产权是指一个社会强制实施的对资源选择使用的权利[14],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转让权。在这4项权利中,后三项在经济学上更加重要[13]。获取一项财产的目的就是获取财产提供的服务,也就是获取财产的收益权[14]。
根据产权拥有者对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拥有程度,可以将产权划分为完整产权和残缺产权[15],或称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14]。完整产权是指产权拥有者同时拥有排他使用权、独享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反之就是残缺产权。
2.2 制度成本与行为选择
“理性人”假设每一行为都充分考虑了成本。如果一项经济活动的某些成本是由于社会存在而产生的,那么这部分成本就是制度成本[13]。作为构成成本的一部分,制度成本无疑对经济选择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2个方面:资源配置手段和资源流向[15]。
3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为目前的“三权分置”制度。
3.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同结构与产权残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残缺的。有学者认为,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农民只拥有有限的使用权和受限制的流转权。刘守英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出现了各个“上级”侵吞农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的现象,并且按人均分的土地分配规则不能适应现实的人口增减[15]。随着经济发展,这种产权残缺对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阻碍作用越来越严重,必须进一步进行改革。
3.2 “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合同结构与产权残缺
2016年,中国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三权分置”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归农户所属的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并允许农户通过流转合同进行经营权的流转。根据《意见》可以得出农户对土地产权具有以下改变。
一方面,农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一步扩大。“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进一步分离,土地经营权能通过法制和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意见》第四部分提出“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提倡以“流转合同鉴证、交易鉴证等多种方式”确定经营权。这对于保护农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保护通过农户流转经营权而衍生出的经营主体的土地使用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农户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土地转让权。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允许承包农户通过合法形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以外的经营者。《意见》的第三部分提出“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也就是说在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不被侵犯的情况下,集体以外的经营主体能通过流转合同获得土地经营权并受到合法保护。为保护经营主体的土地使用权,《意见》的第四部分提出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和“构建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2项保障措施。
4 “三权分置”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影响
“三权分置”对新型职业农民培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作为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会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在所有农业要素中,人力资本是最具有創造力的,也是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16]。投资者需要有更加稳定的收入预期[17]。“三权分置”实际上赋予了农户永久承包权,农户能形成稳定的收入预期,从而提高投资人力资本的热情。
其次,放宽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三权分置”放宽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得以扩大。受到土地供需关系的影响,比之原先土地经营权只能在集体内部流转时,土地租金会大幅提高。土地成本的提升倒逼农业经营主体如承包农户、农业企业使用现代的、高效的农业要素面向市场进行专业化经营。
最后,“三权分置”为细化农业分工创造条件。放宽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农户或农业企业可以通过流转合同,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分散的、破碎的土地连接成片,进行规模经营。那些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某一环节或某几个环节的农业从业人员,能通过为有限的雇主提供劳动而获得丰厚的报酬。这为农业分工细化、农民生产专业化创造了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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