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对策

2020-09-12 14:20郭智媛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0年8期
关键词:防范对策企业管理

郭智媛

【摘 要】党的十九大以来,法治社会的全面改革和推进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至深。企业在过去单一传统的盈利理念中难以独善其身,关注外部的刑事风险及如何对其进行防范,成为当前企业经营者要面对的难题。刑事风险存在领域广,涉及罪名较多,企业需要专业技能人士进行此类风险的应对和防范。因此,对刑事风险进行全面的认知,并在此基础上为企业提出有效可行的防范对策十分必要。

【关键词】企业管理;刑事风险;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0)08-0234-02

1 问题的提出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企业家往往将主要精力投射于企业自身的经营之上,随着当前法治社会的推进,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逐渐成为企业管理者面临的一项极为关键与棘手的问题。刑事风险具有毁灭性、易发性与彻底性,因此一旦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淖,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都将难以为继。以山西省长治市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其为当地颇具经营规模的一家房地产企业,该公司所建设的商业住房规模较大,已形成居民商业圈。2019年,因该企业主要管理人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曾经辉煌一时的“兆盛房产”就此终结,其影响危及企业自身、企业利益相关者及社会大众,可谓广泛而深远。除此之外,中兴通讯事件、瑞幸咖啡事件、物美集团张文中案,以及民间大量“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出现,使得如何认识当前社会中潜在的企业刑事风险,企业又当以何种方式应对,成为当下刑法学者及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对企业行为的合规性探讨也日益迫切。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中的刑事风险研究是企业管理的题中之义,是企业管理者在经营环节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分析当前市场经济下企业经营中存在哪些刑事风险,以及探讨以何种方式对其进行有效防范,是本文论述的重点。

2 企业刑事风险的存在范围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会面临无处不在的刑事风险,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融资过程中面对金融机构与社会大众的双重风险、内部管理过程中企业管理人员自身的职务与财务风险、企业缴税纳税过程中的票税结算风险,以及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合同交易与知识产权风险。以上刑事风险具体会以哪些罪名的方式呈现,下文将展开论述。

(1)对外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企业对外金融领域涉及最普遍的典型罪名之一。向社会融资是市场经济下一个重要的融资手段,但如果企业操作不慎,或者资金链断裂且一时无法回笼,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命运将在劫难逃。该罪名旨在规制个人或企业非法吸收、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现实中也存在大量司法机关难以把握的实际案例。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吸收的并非所谓的“存款”,即不具有“存款”性质的如“学费”“会费”等,因最后企业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最后以该罪名被提起公诉。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管理者应当严格把控企业的资产负债,不能无边际地进行规模扩大,当年轰动全国的“吴英案”中的主角吴英,一度被判死刑,为企业管理者敲响防范警钟。

骗取贷款罪,是企业在面对银行借贷时时常容易滑入的犯罪陷阱之二。骗取贷款罪是企业向银行融资时极易涉及的罪名,其中“骗取”行为的认定,学界与实务界的认知有所不同:学界认为欺骗手段应当针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如果工作人员明知贷款人存在欺骗手段,或者唆使贷款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的,使得贷款人取得了相关金融凭证,如信用证、保函等,或获批了金融机构贷款,不宜认定实施了所谓“骗取”行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也并未因“骗”违法放贷或出具金融凭证;但实践中往往相反,贷款时大多企业账务册或手续不甚完整,财务报表相互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有时还指导企业如何把报表做得符合银行的条件,形成潜规则式的做法。如果企业届时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告企业骗取贷款罪必赢。这种风险对于企业而言容易被忽视,认为现实操作都如此,不以为意,殊不知一旦出现贷款无法偿还,企业将深陷泥潭。

高利转贷罪,是企业在融资环节最易因疏忽大意或刑法意识淡薄而涉及的一个罪名。该罪名本是用来保护金融秩序,惩戒那些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违法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从中获取高利转贷给他人的行为。但现实中,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时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借贷人为完成一个计划内的工程向银行借贷,等贷款批下来以后,计划内工程因不可控原因而无法实施,贷款却需要按时连本带利地进行偿还,因此借贷人无奈之下便转贷给那些没有贷款资格但急需贷出高额本金的其他借贷人,并适当收取利息。在这样的过程中,不得不承认是无奈之举,甚至有些转贷在收取利息环节没有盈利的可能性,只求不赔本。司法实践中,针对这样的情形,亦将其纳入犯罪行列的不在少数。这说明,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十分密集,异常危险。

(2)对内管理领域。贿赂犯罪,对企业而言,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所涉罪名分别为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其中,行贿罪与受贿罪占该类犯罪的多数。国有企业中,相关企业负责人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在企业经营中利用权与钱谋取不正当利益。该类行为危害企业自身,更是将企业管理者推向犯罪的深渊。2020年,北京物美集团的创始人张文中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成为企业产权案件的“标杆”式事件,但张文中本人所经历的长达12年的牢狱之灾,仍然给其本人和物美集团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刑法修正案(九)》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量刑金额,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或许也会放宽,但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总体上对行贿是从严的——以前对行贿犯罪有一個政策性宽口,即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就可以减轻、免除处罚,但刑法新规定不再免除处罚,且附加刑会从重。所以,当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涉嫌行贿被调查时,务必要交代清楚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行贿、领导干部是否存在主动索贿情节等。

挪用类犯罪,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该类犯罪中分别涉及的罪名为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这一类罪名对于企业管理人员而言,同样不是近些年才出现的,尤其作为财务管理人员,挪用类犯罪是能够尽量规避的一类刑事风险。

(3)税务征收领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在交易结算时容易涉及的一个刑事罪名。该罪名入刑门槛低,量刑重,且主要针对没有真实交易的企业行为,增值税发票可以直接抵扣税款,因此许多企业便在增值税发票上做起了文章。例如,没有实际购销合同的前提下,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甚至请他人虚开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形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将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并调查。虚开发票罪,亦属于涉税类犯罪,其客观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在刑法修订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并设定追究逃税罪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补缴仍不补缴的按逃税罪追究之后,司法实践中以逃税罪追究企业逃税责任的很少,而以虚开发票追究企业偷逃税责任的则有所增多。

(4)市场运营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进一步修改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提高了量刑幅度。在企业激烈的竞争中,各类刺探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加强对企业的刑法保护,从国家层面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也同时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但加强立法保护是维护经济秩序的必经之策。

3 刑事风险防范的可行性研究

刑事风险的存在对于企业而言并非偶然与个别现象,是具有深刻原因的。第一,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淡薄。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最高管理人员的行为合规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存亡。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执业不规范,经常在账务与税务上做文章,将企业推向犯罪的深渊。第二,企业风险评估专业人士、专业技能欠缺。企业通常更注重其经营领域的专业人士培养,忽略了法律风险评估领域的人才培养,导致许多企业都对自身的刑事风险预估缺位。第三,风险机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刑事风险的存在及巨大危害,因此对内部风险机制的建立开始得到重视,但现阶段多数机制不够合理化、体系化,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由此可知,预防刑事风险并非不可实现,挖掘风险存在的原因,对于防范工作来讲无疑指明了方向和角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此基础上,刑事风险的防范势在必行,且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不可忽视的。只有针对具体的原因对症下药,企业自身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够最终长效发挥效用。

4 对策的应然性探讨

(1)提高防范意识,建设企业文化。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自身的思想建设是防范刑事风险的第一步,从意识抓起是所有企业管理者规避犯罪的关键。企业的首要目的固然是盈利,但在面临不法利益时,企业要能够做出理性判断与选择,切勿以身试法。在企业内部构建知法懂法、时时普法的企业文化,对于法律风险的防范必不可少,也应当为企业管理者所重视。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细化惩罚责任主体。建立事前的评估机制十分必要,其防范的有效性更胜于事后对于企业损失的弥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财务审计等人士,从多维度、多方面对企业进行专业主动的风险评估。除此之外,应当明晰企业的责任主体,尤其在企业面临真正的刑事处罚时,要确保责任到人。

(3)坚持司法适时干预,规范企业自身行为。尽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刑事风险无处不在,企业应做到守法遵法,规范自身的行为。一旦不法行为触及刑法的红线,仍然要坚持司法的适度干预,对企业行为起到威懾作用。

参 考 文 献

[1]刘艳红,杨楠.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及防控路径——以JS省企业管理人员犯罪大数据统计为样本[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

[2]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建构路径[J].法学杂志,2019(9).

[3]梅传强,李璐.民营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探析——以“刑民界分”为切入点[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学版),2016(6).

[4]张超,张远煌.合力构建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机制——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经济发展高端论坛第四届年会暨《2015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报告》发布会综述[J].刑法论丛,2016(12).

[5]李本灿.刑事合规理念的国内法表达——以“中兴通讯事件”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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