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构建

2020-09-10 00:23:40汤强
看世界·学术下半月 2020年4期
关键词: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构建

汤强

摘要:2020年2月14日,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提出,要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关键词: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构建

一、生物安全的概念

目前对生物安全的定义,理论界说法不一。高崇明认为,生物安全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以及转基因生物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1曾北危认为,生物安全是指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范围内,由于自然或人类活动引起外来物种迁移,外来物种在定居、建群、繁衍、扩展的连串过程中造成对本土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威胁、危害,使之衰退,甚至退化和灭绝;或由于人为造成环境的剧烈变化,导致生态环境的破碎化、边缘化和退化,从而对生物多样性产生影响和威胁。2于文轩认为,生物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以及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3百度百科对于生物安全的定义为,由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威胁,及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基于生物技术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提出了生物安全的概念。《生物安全法》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分为八大类:一是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病毒性感染;二是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三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六是应对微生物耐药;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对生物安全内涵的合理定义,直接决定着我们如何应对和预防生物安全威胁,及保持生物安全处于稳定状态的能力。上述学者对生物安全内涵的定义仅停留在生物技术使用对生物系统影响的考量上,《生物安全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生物安全的调整范围,并不能直观反映生物安全事件发生机制,作用形式,区别等一系列本质属性问题。因此,需要对生物安全内涵进行界定,借助原发性和继发性,客观性和主观性等手段来定义生物安全。比如突发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很难找到危胁源,其应属于原发性和客观性导致的生物安全事件,生物技术不当使用导致的生物安全事件就应属于继发性和主观性生物安全事件,作此区分,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某一类生物安全事件产生的机理,为准确预防和应对提供重要支撑。

二、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地位

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角度思考时,总是有意无意地碰到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什么位置?当代国家安全体系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构成要素很多,但这些要素并不处于同一层级,一级要素包含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那么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中,是作为国家安全下的一级要素,还是分属于11种一级要素下的二级要素?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病毒性感染连锁反映突出,容易叠加产生多领域安全风险,往往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对总体国家安全冲击较大,从这个角度分析,应当将生物安全上升至国家安全一级要素整体防范治理。而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安全分属于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下的二级要素较为合适,符合人要敬畏自然,敬畏生物,尽量使各种生物(包括其基因)处于自然的安全状态,保持生物物种本身的延续和多样性的安全理念。

三、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构建

生物安全法治体系是生物安全治理体系的核心、顶层要素,充分发挥生物安全法治在生物安全治理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就要以提升生物安全科学立法水平,系统构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作为出发点。国家领导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强调,要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全面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一些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相关立法之中,在立法理念、法规体系、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部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作为生物安全法律体系的牵头立法,势在必行。这个生物安全法治体系内容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病毒性感染;研究、开发、应用生物技术;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御生物武器威胁。这一综合性的生物安全法至少应从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规制范围、管理体制、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纠纷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在立法内容上,风险预防原则和谨慎发展原则的贯彻、管理体制层面的部门职责及其协调、法律制度与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与现有的低位阶的专门立法和相关立法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都需要特别关注。

以生物安全法治体系为中心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是生物安全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的前提,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包含但不限于生物安全法治体系。特别是要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领导指挥体系、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国家储备体系、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等方面,逐步构建生物安全领导(决策)体系、生物安全组织协调体系、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生物安全监督体系等,不断完善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高崇明、张爱琴:《生物伦理学}一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曾北危主编:《转基因生物安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于文轩著:《生物安全立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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