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先鹏 邬长斌
摘要:为加快我国深海事业的发展,促进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文章基于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分析深海战略新疆域的内涵、地位及其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关系,并提出发展建议。研究结果表明:深海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战略基地和全人类共有的资源宝库,是开展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新场所,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领域,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新领域;我国应充分履行勘探合同承包者的义务、持续开展深海科技创新、加强深海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和系统开展深海战略问题研究。
关键词:深海;新疆域;全球治理;海洋命运共同体;国际海底区域
Abstract:In order to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deep-sea developing enterprise 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nnotation and status of the new strategy territory of the deep-sea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the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based on the concept of the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and proposed development suggestions.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ed that the deep sea is a potential strategic base for ensuring sustain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 treasure trove of resources shared by all mankind.It is a new place to carry ou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It is also an important area for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and maintaining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der.In addition,it is a new place for us to deeply participate in the new field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a 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China should fully fulfill its obligations as an exploration contractor,continue to carry out deep-sea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strengthen deep-sea support and support capacity building,and systematically carry out research on deep-sea strategic issues.
Key words:Deep-sea,New territory,Global governance,Maritime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0 引言
21世紀以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安全等各领域都在嬗变中呈现新的特点,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机制性变化,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反映世界多极化趋势不可逆转[1]。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以全世界人民共同发展为出发点,开创性地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此后,习近平主席多次在国际重大活动中提到命运共同体理念,其中于2015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党的十九大提出:“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世界各国将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
2017年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发表题为《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旨演讲,提出:“秉持和平、主权、普惠、共治原则,把深海、极地、外空、互联网等领域打造成各方合作的新疆域”。可以说,以深海为代表的四大新疆域,已经成为推动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最新领域[2]。2019年4月23日,习近平主席在青岛集体会见应邀出席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成立70周年多国海军活动的外方代表团团长时,首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3]。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深海战略新疆域的有机融合。
1 深海战略新疆域的内涵
地球上海洋总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71%,而深度超过1 000 m的深海面积约占海洋总面积的70%,因此深海面积约占地球表面积的50%。深海主要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位于国家管辖海域以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深海管理的依据,并确立国际海底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目前人类的海洋活动由浅海向深海不断拓展,深海所承载的全球新问题和新挑战也日益突出,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区域。
深海战略新疆域的内涵主要包括3个方面[4]。①在空间和资源属性方面:深海面积广阔,含有丰富的渔业、矿产、油气和生物基因等资源,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空间;区别于各国领土(领海)内蕴藏的资源属于各国所有,深海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且在深海获得资源的前提是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5]。②在法律制度体系方面:《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约束深海活动的根本性制度,但与其配套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相关规章正在制定;各国在国际海域具有相同的权利,其话语权和治理能力同样取决于各国的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6]。③在认识和开发利用能力方面:目前人类对深海的认识仍然不足,现有技术装备能力无法满足开发利用深海资源的现实需求,且各国的深海科技水平没有太大差距。
深海作为新疆域引起我国的高度重视。深海“三部曲”(深海进入、深海探测和深海开发)、海洋军民融合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等都是海洋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战略和发展理念是互为支撑和一脉相承的。
2 深海战略新疆域的地位及其与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关系
2.1 深海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潜在战略基地和全人类共有的资源宝库
深海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矿产和生物基因资源,是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区域,也导致“蓝色圈地运动”愈演愈烈[7]。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是3种主要的深海矿产资源:多金属结核分布于海盆区域,水深为4 000~6 000 m,富含铜、钴、镍和锰等,储量超过700亿t;钴结壳分布于海山区域,水深为800~3 000 m,富含钴、镍、铅和铂等,储量超过210亿t;多金属硫化物分布于洋中脊和弧后盆地区域,水深为500~3 500 m,富含铜、铅、锌、金和银等,储量约4亿t。此外,深海稀土作为新型矿产资源日益被日本等国家关注,其一般分布于大洋盆地区域的沉积软泥中,品位为400~2 230 ppm,水深为3 500~6 000 m,储量是陆地稀土储量的800倍。
深海还蕴藏着大量的生物及其基因资源,是巨大和天然的基因资源库。深海生物处于独特的物理、化学和生态环境中,在高压、剧变的温度梯度和极微弱的光照等条件下,甚至在高浓度有毒物质的包围下,已形成极为独特的生物结构和代谢机制,并产生特殊的生物活性物质。人类可利用获取的深海生物基因(如各种极端酶)对普通功能物质基因进行改造,使普通功能物质也具有特殊的功能(如嗜碱、耐压、嗜热、嗜冷和抗毒)。此外,对于生物的起源和进化、生物对环境的适应性以及医药、卫生、环保和轻化工等方面的研究,深海生物基因资源都能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国际海底区域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即国际海底区域的矿产资源、油气资源、生物基因资源和渔业资源等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任何国家不可独自占有和使用。国际海底区域是解决陆地资源日趋短缺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全人类共有的资源宝库。依托航次调查和综合研究,我国已成功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5块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和多金属硫化物矿区,总面积达24万km2,成为世界上在国际海底区域拥有矿区数量最多和矿产种类最齐全的国家。我国积极参与和支持国际海底事务的具体行动,是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直接体现。
2.2 深海是开展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新场所,竞争与合作并存
深海的特点包括空间广阔、通透性差、压力大、温度低、水文特征复杂和难以感知等,全世界海洋科考人員都在开展海洋调查,但目前仍有95%的海洋等待人类探索,人类认知深海和开发深海仍面临巨大的挑战。深入开展深海科技创新是实现深海认知和利用的根本渠道,也是实现“深海进入、深海探测、深海开发”的必由之路。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引领综合大洋钻探、全球海洋观测和大洋洋中脊等国际大科学计划,我国海洋科研人员也广泛参与其中,而各国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展的工作较少,发展水平相当。
深海技术是海洋技术的制高点和最前沿。鉴于深海的战略地位,各海洋强国纷纷把目光投向深海,深海成为各国开展科技竞争的新“战场”,深海科技得到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新一轮的深海科技竞赛正式启动,深水、绿色、安全、无人和多智能体的海洋高技术装备受到海洋科技界的推崇。美国国家海洋委员会制定《海洋变化:2015—2025海洋科学10年计划》,确定海洋基础研究的关键领域;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NOAA)出台《未来10年发展规划》,着眼于保护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分析美国海洋开发面临的主要趋势,并提出美国海洋发展的基本方略。在我国科技部和原国家海洋局等科技计划的支持下,随着“蛟龙”号载人潜水器等一批深海高技术装备研制成功并投入应用,我国深海科技创新领域捷报频传,国际竞争力大幅度提升。着眼于国家深海战略需求和科技创新需求,我国已启动深海领域“十四五”规划的编制。
深海科技创新是高风险和高投入的工作,国际存在竞争。国际竞争可推动科技进步,而国际合作是实现重大科技创新的重要前提。因此,深海是推动国际合作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领域,世界上没有任何个人、单位甚至国家能够独自完成深海重大技术工程或国际大科学计划,深海载人潜水器的研制和综合大洋钻探等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均充分体现各国科学家共同攻坚克难和探索未知的科技全球化趋势。全世界的深海科技工作者只有紧密联合起来,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才能更加高效和深入地认识海洋和开发海洋。在中国大洋调查第56航次中,为推动西太平洋海山区环境管理计划的国际合作,我国率先邀请俄罗斯和日本的海洋科学家上船,开展海山生态与环境联合科考,并探讨海上合作研究模式。
2.3 深海是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重要领域
深海连接万千海岛和各沿海国家,空间广阔且战略纵深巨大,成为各海洋强国强化军事存在和军事控制的重点区域。深海对于我国保障国家安全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①海洋领土安全:深海是我国海洋领土的边界,维护深海安全对于维护海洋领土安全至关重要。②深海资源安全:我国亟须提高深海高技术装备水平,切实保障我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合同矿区资源的安全勘探和开发利用。③海洋通道安全:我国90%以上的对外贸易通过海上运输完成,包括石油、煤炭、铁矿石和粮食等,这些都是维系国家经济运转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物资,然而保持海上通道畅通面临十分复杂的形势,且包括在关键海峡通道水下航行的自由和安全等,对深海技术装备水平和支撑保障条件提出很高的要求。④深海国防安全:我国国防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海洋,尤其是认知不足的深海。海洋是国家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我国迫切需要为海洋国防提供充分的深海环境保障,即摸清深海关键区域的地形地貌、海洋气象和海流传播规律等,提高我国在关键海域的制海权和综合能力。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坚持和平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增强安全进出、科学考察、开发利用的能力,加强国际合作,维护我国在外层空间、国际海底区域和极地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
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我国积极维护海洋和平与良好秩序的决心,是号召世界共护海洋和平、共筑海洋秩序和共促海洋繁荣的中国方案,顺应时代潮流,契合各国利益和海军使命。各国海军不仅保卫国家海疆和海上航线以及维护国家和人民海外利益,而且在维护海洋和平、打击海上恐怖主义、保护海洋航道安全和推动海洋文化交流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维护海洋和平安宁的重要力量。联合军演是各国海军促进交流和加深友谊的重要形式,也是践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直接体现。
2.4 深海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新领域
全面发展国际海底事业是国际法律制度赋予各国的权利,同时由各国国家利益驱动。作为战略新疆域,深海对于保障国家权益、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战略价值日益凸显,已成为海洋强国谋求战略优势的重要领域,同时成为国际博弈和国际合作的新舞台。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在深海领域具有绝对优势,只要提前谋划和精心布局,我国有希望尽早实现由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的跨越,并进入深海新舞台的中央。
在深海治理领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指导和约束深海有关活动的根本法律,而其在配套规则和制度制定方面仍是空白,引起各海洋强国的密切关注,深海国际规则的塑造进程必将直接影响未来海洋秩序的走向。例如:德国、荷兰和比利时等海洋强国已着手深海多金属结核资源开发工作;国际海底管理局尚未出台深海开发方面的规章,目前正在加快推进深海矿产资源开发规章的制定工作,168个成员国和观察员国等结合各方关切,围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2个焦点问题开展激烈争论,目前观点主要分为鼓励开发和保护环境2个类型;我国主张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平衡,此外在区域环境管理计划(REMP)等规章细节的制定方面也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联合国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政府间谈判(BBNJ)已召开3次会议,各方在海洋遗传资源、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方面仍存较大分歧,而在海洋保护区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共识进一步扩大。
国际海域相关规章制度的确立须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为指引,着眼于全人类共同利益,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深入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是新时代中国整体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重大理论探索和战略实践。在我国外交部和自然资源部的组织领导下,我国积极参与相关规章和协定的谈判和制定并提出中国理念,通过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在海洋国际秩序中推进“蓝色伙伴关系”,积极构建全球海洋命运共同体,彰显负责任大国形象,并进一步提高国际影响力[8]。我国提出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指引下建立惠益分享机制应遵循的指导原则和惠益分享的方式,组织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科学与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以及西北太平洋富钴结壳区域环境管理计划国际研讨会等国际会议,增强我国在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此外,在国际海底管理局第二十五届理事会上,由我国发起成立的“中国-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培训与研究中心”正式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通过,该中心是国际海底管理局与成员国建立的首个培训和研究机构,主要面向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学员,开展国际海底领域科学、技术和政策法规方面的培训和研究工作,是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践行“共商、共建、共享”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具体举措。
3 发展建议
作为战略新疆域,深海是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是开展国际合作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新领域。各国应加强沟通、求同存异、扩大共识和深化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海底事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已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的最大投资国之一和国际海底区域所含矿物的最大消费国之一。为使我国在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本研究初步提出4项发展建議。
3.1 充分履行勘探合同承包者的义务
持续开展国际海底资源与环境勘查和评估,在夯实勘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环境调查、评估和研究工作,提高深海开发的能力,进而加深对深海开发和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充分衔接开发规章的推进进程。通过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等形式,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海洋科研人员的培训和研究支持。在大洋航次和研究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加强国际沟通,探讨国际合作新模式,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的实施。以持续深入的国家海底资源勘探为立足点,加强国际海底政策法规研究,积极参与新疆域的最新规则制定,高度重视符合人类共同利益、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和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国际海洋法规则的国内法转化。全面参与并影响国际海域事务,提升在国际海底区域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规则,为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3.2 持续开展深海科技创新
以深海高技术手段为支撑,推进潜水器的谱系化发展,构建全海深资源与环境调查观测技术体系和装备系列,创新作业手段,提高作业效率。将资源勘探需求与深海科学研究目标相结合,获得重大科学发现,加强深海基础科学的探索性研究。积极融入乃至引领国际深海大科学计划,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我国深海资源探测和环境调查评估能力,提高对深海海底过程、极端环境和生命系统等大科学问题的认知水平,建立深海矿产、生物和基因资源勘探开发技术体系,评价深海资源潜力和开发利用前景,推动产、学、研、用共同协调发展。打造职业化的科考船运行与管理队伍、深海科考调查队伍以及高技术装备维护支撑保障队伍,提高海上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3.3 加强深海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充分发挥并巩固国家深海基地作为国家深海科考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快国家深海基地南方中心建设进程,早日实现深海支撑保障能力的“南北互动”,实现深海的快速、直接和抵近保障。加强中国大洋样品馆和大样资料中心的软、硬件建设,实现大洋科考样品和数据的统筹管理和开放共享。加强中国-国际海底管理局联合培训与研究中心等软平台建设,加强具有国际视野的深海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充分做出中国贡献和提供中国方案,提高我国在国际海底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3.4 系统开展深海战略问题研究
面向深海领域的国家重大需求和国际热点问题,深入组织开展国际海底采矿、国际金属市场、深海开发与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深海关键技术装备等前沿领域的战略研究,培养一批战略型的深海科学、工程和技术人才,开展复合型人才智库建设,结合国家利益和国内国际共同关切的契合点,提出中国方案和贡献中国智慧。
参考文献
[1] 戴建军,熊鸿儒,马名杰.全球技术变革对国际经济格局的影响[J].中国发展观测,2019(6):11-20.
[2] 刘惠荣.海洋战略新疆域的法治思考[J].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8(4):16-18.
[3] 孙凯.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及其实现途径[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06-13(1712).
[4] 刘峰.在深海规则制订中贡献中国智慧[N].文汇报,2017-06-16(4).
[5] 齐晓丰.世界主要国家关于深海资源的探索实践[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5(2):57-59.
[6] 姚莹.“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国际法意涵:理念创新与制度构建[J].当代法学,2019,33(5):138-147.
[7] 彭建明,鞠成伟.深海资源开发的全球治理:形势、体制与未来[J].国外理论动态,2016(11):115-123.
[8] 傅梦孜,陈旸.对新时期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思考[J].太平洋学报,2018(11):4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