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方飞
摘要:随着我国大数据与智能技术的发展,我国线上消费群体亦逐年壮大。在几乎人人一台手机的今天,网购、电商、线上消费等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同时,应当警惕的是,某些不法分子借着线上购物迅猛发展的势头而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线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不健全的当下,构建保护线上消费者权益的完整体系极为重要。
关键词: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线上消费
一、线上消费者概况
目前,我国的线上消费群体之壮大可谓前所未有,各种线上消费方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自媒体售货、“直播带货”等网购模式。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04亿,较2018年增长7508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4.5%,较2018年底提升4.9个百分点;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7.10亿,较2018年底增长16.4,占网民整体的78.6%。2020年1-2月份,全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8.52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7%。2015年至2020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及使用率从60%上升到78.6%。但是,我国对线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与我国线上消费的规模并不适应。当农村消费者在其权益遭到侵害时,维权困难,甚至是维权无门。试想,如果对农村网购消费者的权益不加以保护,那么其被侵权的后果将不堪设想,此种情况亦不符合农村电商与精准扶贫相衔接的政策。因此,笔者走访广大农村,进行农村网购消费群体权益的保护现状调研,提出保护农村网购消费者权益的可行之策。
二、农村线上消费的特征
(一)消费内容以日用消费品为主
据阿里巴巴、淘宝网、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所公布的数据可知,目前农村电商消费主要以日用消费品为主,其他高档消费品的占比较少。出现如此局面的原因之一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毕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居民会选择购买与自身收入相适应的消费品。比如,衣服、家电、水果食品、农药、粮食种子等。
(二)消费群体以受义务教育以上的年轻人为主
据调研数据显示,农村网购群体结构中,年轻居民占绝大多数,尤以受过义务教育以上的年轻人为最。笔者以为,这与年轻人的开放思想和文化背景有关。因青年一代乐于追求时尚潮流、紧跟时代步伐,在大开放、高科技、高智能的互联网背景下,以及农村电商大力发展的环境下,网购必然会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也是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思想等极速发展的具体表现。
三、针对农村消费群体的具体侵权行为
(一)公平交易权被侵害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公正、公平、合理地进行市场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这一权益。然而遗憾的是,即使存在这些法律规定,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依然时常被侵害。尤其是农村消费者,其公平交易权更是得不到保障,在网购时,农村居民与商家平台的获利不均衡,与卖家的权利义务分配不相当。
(二)个人信息权遭侵犯
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信息所有人对其本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目前,在理论界,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存在争议,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论。 笔者以为,个人信息应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等社交账户)、个人喜好等。就某种程度上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是最容易被侵害的对象。消费者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以及所在单位等信息在网购平台遭到泄露,甚至被违法分子公开售卖。对于农村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现状,更不待言。
(三)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知悉或者获取商品基本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有知悉商品或服务优、劣或者潜在危险的权利。 知情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如果消费者连商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都无从知悉,那么其消费体验将会大打折扣,当然亦会对二次消费造成不良影响。
四、完善农村线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一)完善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拓展维权渠道
针对当前在线纠纷解决的平台较少问题,我国应大力拓展在线维权的途径,并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村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首先,继续进行互联网法院的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其推广到全国,进而普惠到广大的农村地区。互联网法院是基于“线上案件线上办”的思维模式,将涉及网络(包括网络购物、网络发帖、网络纠纷等)的案件从現实的审判体系中剥离开来,充分地利用互联网科技,完成从起诉到裁判以及执行的全过程,以此来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并实现便民利民。
(二)执法部门加强监管
许多网购平台的商家准入规则漏洞百出,极其不严谨,对卖家的资质审查不够全面,造成大量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流入平台,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相关部门应当督促电商(网购)平台尽快制定严谨、完善的卖家准入规则,对卖家入驻平台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核制度,同时,政府应出台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立法,从2013年底启动,经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历时近五年,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但是,其中个别条文仍存在漏洞,不够具体,须待完善。如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规定过于模糊,没有明晰应当怎样建立解决机制,建立什么样的解决机制。
(四)提高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
相关政府部门要做好法律宣传工作,大力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针对农村消费群体。同时,线上消费者应该提高自我维权意识,抵制住“不良诱惑”,不要为一点小便宜而将自己置身于更大的危险漩涡之中,避免跳进不法分子的陷阱。当然,只有全社会各主体之间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才能构筑起强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防线。
参考文献:
[1]王婷.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J].消费电子,2014(20).
[2]王滢,肖毅.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19(15).
[3]农村电商与农村物流发展现状分析[J].闫保权,陈文.辽宁农业科学,2018(04).
[4]农村电商促进农村创业就业绩效模型构建[J].黄艳娴,张银银.商业经济研究,2017(19).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王兴运, 2015.
[6]刘廷民.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J].南昌:企业经济,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