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思考

2020-09-10 07:22杨鸣雨彭俊
新教育论坛 2020年1期
关键词:高校

杨鸣雨 彭俊

摘要:近些年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高校人数不断增长,随之引发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也时有发生。文章主要通过梳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高校与学生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以及归责原则,找到当前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主要存在相关法律的缺失、处理随意性大等法律问题,由此提出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合理分担高校赔偿负担、明确高校责任及合理注意范围的相关建议,以此保障高校教育目的的实现与社会发展的统一。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学校责任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高校的扩招政策,我国高校人数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据统计,2017年我国高校在校人数高达3779万人。随着高校学生人数的增加,不可避免的导致了高校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频率增加。高校本应以育人为己任,全心全意投入在教学领域,然而由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频繁发生,且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高校花费了许多财力和精力在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之中,使得高校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与高校的办学目的是不相符的。在以往发生的相关事故中,许多情况下高校不论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责任,在相关媒体的错误引导以及社会舆论的重压下,学校往往都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在本不应该赔偿的情况下支出赔偿金,这无疑加重了高校的经济负担。

尽管有教育部早先在2002年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参考依据,但是该《办法》毕竟不是法律,其位阶较低,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效力不足。因此,对于当前环境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就应该寻找更切实有效的法律路径。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高校众多,学生群体庞大,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往往影响很大,其中不仅包括对高校自身形象的影响,也可能导致一些不稳定情况发生。因此,要处理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这一问题,首先要厘清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类别。

(一)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笔者通过分析研究,认为当前高校与学生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

1.高等教育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之间形成高等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国家依法调整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在特定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关系与管理关系的统一。[1]此种法律关系旨在说明高校在对学生教育管理的同时,应给学生提供安全的相关设施和符合规范的校舍,高校可以通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章程治理学校,对一定的内部事情可以自行管理,例如教学活动以及学生宿舍的管理等,在此同时,学生有必要遵循学校的管理,对于教学活动以及相关学校工作问题,学生只能通过校内途径寻求解决办法。

2.准行政法律关系

据我们所知学校尽管不是行政单位,但是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高校对学生有着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与行政管理较为接近。但是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基本性质是法人,学校只有在行使法律授权的相关活动中,才符合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法授予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因此,高等院校在行使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2]

3.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在学生日常活动工作中,其与学生形成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此时适用民法调整。如在齐翊吾诉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一案中,齐翊吾在参加完学院的社联活动后,在下楼时由于学校在楼梯处未安装防护以及照明设施,导致其摔下造成伤害。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根据双方所应承担的主要及次要责任进行分析,判定学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学生承担次要责任。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就“任何人对某种法律现象,在法律机制判断上应承担责任而言”[3],“它并不意味着责任的成立,而只是为责任的成立寻找根据”[4]。讨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规则原则,可以更好的明确学校的责任,有利于案件公正的处理。

1.过错原则

纵观各类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难发现学校存在过错的情形是比较多的,如在高校中,学生由于高校内相关设施的不规范或缺失造成的伤害事故,或是在学生自杀事故中,学校未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高校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由学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一种情况。在实践中,一旦发生高校伤害事故,学生与高校相比往往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很多高校伤害事故里学生或其家长并没有很好地渠道可以收集证据。在此考虑下,可以将举证责任交给更有利于收集的一方即学校,当学校无法证明时,可以直接认定学校对此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够更好的维护学生一方的利益,同时对于还原案件的真实性来说也是相当必要的。当然,对于在高校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该严格加以限制,否则高校将在这类事故中承担过重的诉累。

3.公平责任原则

《學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说明,学校对伤害事故没有责任的,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对受害学生予以适当帮助。这说明在高校与学生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相应的责任。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缺乏针对性

如今高校学生群体众多,且相关伤害事故数量也与日俱增,但是对于具体个案的处理,大多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或是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是在《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专门针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处理规则,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一个部门规章,效力不足,缺乏普遍性。从具体实际情况来看,高校的学生大部分已成年,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尽管其第三十七条写明其适用于高校学生,但如果将高校学生与中小学生一并讨论会使得其针对性不强,毕竟无论是从生活学习还是日常管理方面,高校学生与中小学生相比差异性是很明显的。

(二)处理随意缺乏规范性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经常能见到受害学生家长到学校门口堵门、拉横幅、发传单,无论学校是否有过错都要学校赔偿,造成了学校责任承担不明确的问题。高校在遇到这类事情时,往往会为了维持稳定着想,便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尽量不把事情闹大。高校的这一做法是对不正当行为的纵容,长久下去便会恶性循环,使高校学生家长在得知学生出事后第一做法是找学校麻烦。但是由于当前相关法律的缺失,使得法院在审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类型案件中,有时会将学生一方视为弱势群体,判决学校败诉,因此才会出现学校有无过错都得赔钱的怪象频发。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思考与建议

要正确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减少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从多个角度同时着手,运用一系列的方法来实现。

(一)完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相关立法

要从根源上处理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就要首先从立法层面入手。当前,我国已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从其效力上来看,严格来说不属于“法”,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作为行政法规来提升其效力层级,使其可以成为审判依据,同时,要区分其对于高校学生与中小学生的规定,增强其针对性。

在对于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时,法院往往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部分案件中学校的赔偿范围过大,影响到了学校的教学活动。除此之外,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由于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有所不同,因此,可以尝试在《侵权责任法》中单独明确高校学生伤害侵权的相关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在对美国及英国的了解中,美国有关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有《美国校园安全法》、《美国校园禁枪法》、《美国联邦应急计划》、《美国危机计划制定实用资料:学校和社区指南》、《美国全国紧急状态法》等法律[5]英国更是多达70多部法律来规范校园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系列问题只有通过立法加以明确,我国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转移高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负担

我国高校大多是公办学校,学校经费本就不多,一旦高校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避免不了要承担过大的经济负担。对此,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和英国的经验。在美国许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如果负责管理的教师存在明显的过错,法院会酌情考虑学校的责任。同样,在英国实行国家负责原则,一旦发生学校学生伤害事故,该赔偿责任由英国政府承担。像美国和英国这种通过政府来承担学校赔偿责任的做法,有利于学校更好的将精力集中于教学上,并且对于激发教职工的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在我国,由于教职工担心学生发生安全事故而承受巨大的负担,往往只敢采用最安稳的教学手段,并取消各种户外学习来保证学生的安全,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我国教育创新的冲击,将课堂变得死气沉沉,使我国高校教育无法与时俱进。要改变我国当前高校伤害事故中学校承受负担过重的问题,可以参考英美的成功经验,使政府能够分担部分经济压力,缓解高校财政的负担。从成本与效益来看,政府为高校分担经济赔偿,能使高校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对于人才的培养来说是有利的,通过有更高水平人才的产生,也能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多的财富,因此将学校的赔偿责任转移给政府,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来说也是更加科学的。

(三)明确高校责任及合理注意范围

在我国当前处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往往高校无论存在过错,都要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或多或少的责任,另外,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高校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的范围过大,如北京某高校一学生在学校足球比赛中与其他学生相撞导致重伤,法院最后判决学校赔偿八万余元,理由是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此,划清高校是否要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界限就显得特别重要。笔者认为应以故意和过失平衡学校与学生双方的利益来说,即学校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是过失时才承担责任。将高校的注意义务合理化和标准化,对于相关案件的审理判断来说,可以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使得学校的注意义务不会被无限放大,如此,能将高校的责任放入一个合理的区间内,不至于承受过重的负担。

参考文献:

[1]石旭斋,李胜利.高等教育法律关系透析[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198.

[2]姜月.淺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J].教学与管理,2002,(5):34.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7.

[4]魏振瀛.民法[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O00: 678.

[5]张锋学.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探讨[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02):67-72.

基金项目:

本文是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特色新型智库“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全面依法治校研究智库”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

杨鸣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

彭俊,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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