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育刚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9328(2020)01-021-02
摘 要 体育是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的,它属于活态文化。它具有很强的经验性和稀缺性以及传承性,所以将体育文化作为非物质遗产进行保护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提出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进行保护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保护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传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它是优秀中华文化底蕴的代表,也是传承历史面向未来的文化纽带,保护并利用好非遗文化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体育文化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具有地域性、民族性的特点并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进一步挖掘并发展体育文化对于促进中华文化的长远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1]。
一、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体育文化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传统体育类文化形式,这些文化形式是经过长时间历史积淀而形成,并和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进一步理解为诞生于人们日常生活中,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中与自然界斗争以及在日常休闲中逐渐积累留存下来的有关体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具体形式有民间体育的表演、游戏、休闲竞技以及传承下来的风俗等。
将其范围进一步延伸,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包含涉及类似体育竞技和体育技能训练所运用的相关物体、器材以及场地等。因此这类体育项目既包含人们平时在脑海中形成的体育比赛程序、根据体育运动需要制作的各类器材、体育器材生产流程等,还包含与我国古老中华文化有关的内容,以及各个历史时期的经济水平和各地风俗习惯等,因而它是当代活生生的人文遗产[2]。
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中华传统文化形态中有关体育运动发展的特殊文化形式。提出这种有关体育文化的传统概念,目的是进一步传承、保护和发展类似的体育文化形态,同时对于发展我国传统文化有着积极的意义。当前情况下,进行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评估、记载、传承和发展有着现实价值,与我国一直以来实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能够有机统一起来。
从文化视角来看,我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囊括国内所有民族不同的体育文化形式。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一定程度上有着非常强大的拓展能力和渗透能力,在历史上影响着我国不同区域人们的生产生活,即便在今天它仍然发挥着巨大影响力。
二、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堪忧
体育类运动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需要人们通过体育运动来实现的一种文化形式,并以世代相传的方式进行传承。在我国西藏流传的藏式摔跤和在内蒙古流传的那达慕都是在特定区域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这些民族文化形式随着当地文明的发展而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说明体育类文化遗产具有很强的地域特征。但是也有很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传承人年逾古稀,没有人继续传承下去导致该类遗传失传从而消失在历史尘埃中。还有一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传由于没有市场需求作为发展根基,年轻人又不愿意主动学习而逐渐失传。另外由于缺少政策以及相关资金的支持也导致部分体育类项目失传[3]。
(二)缺乏足够重视和缺少专业技术保护人员与队伍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使体育竞争变得更加激烈,而现在很多体育项目都有着强烈的竞技目的并朝着职业化方向发展。虽然国家提倡学校体育教材要突出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但实践过程中却很少将体育方面的非遗项目列入教学内容,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体育类非遗项目还缺乏足的够重视。还有一个原因是,虽然从国家层面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政策,但是由于缺少技术人员,更没有形成一支专业队伍和专门机构。这些问题都制约着体育类非遗项目的发展与传承。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而且宣传力度不够
为进一步继承并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11年我国专门出台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传保护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一些法律条文也规定了保护遗产的具体措施。但是由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有关配套法律没有及时跟进,再加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力度不够,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传缺少应有的认知,更没有从法律层面认识到非遺工作的重要性,所以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4]。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一种形而上的文化形式。人们首先要以此为基础深刻认识,才能在原来基础上记录、发展、传承和研究非物质文化,不仅使其成为我国现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要以此为基础进行文化的创新和发展,并成为我国“文化自觉”的具体教育形式。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使中华文化的伟大复兴成为现实,同时也为发展我国创意产业提供动力。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能够自觉的树立这种文化保护意识,则即使没有刻意保护它,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持续发展。但是如果从思想上不重视甚至没有这种保护意识,仅从技术的角度加大保护力度,会导致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萨林斯是美国比较出名的人类学家,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世界文化形式发生很大改变,而其中变化最大的是发展现代文化与传承历史文化。两者之间并不会产生矛盾,相互融合、互为促进、共同进步,以此为基础诞生出本土性现代化。
发展现代化并没有固定的格式,是建立在原来文化基础之上。由于每个国家发展背景和社会现实不同,其发展现代化的模式也不一样。因此继承传统文化和发展现代文化并不会发生矛盾,相反,发展现代文化还要以传统文化为基础。
根据人类学家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报告可以发现,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民族发展经济与政治以及振兴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5]。
四、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一)加强对专业保护队伍的建设
目前我国缺少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人员,并且这些人员一般集中在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基层单位技术人员不足也是导致非遗保护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所以建设一支有专业技术、年龄层次合理的高素质非遗保护队伍尤其重要。同时各地区应以省为单位建立以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专门机构,科学制定保护措施,以法律为前提、制度为保障、规范为标准,切实推动这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为体育类非遗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建立健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保护对象的法律体系,为推进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3]。各地文物保护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出台非遗保护政策,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宣传这一政策,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手段切实保护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后就要狠抓落实,加大法律实施的监管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做到以法保护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适度商业开发
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以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为原则,让那些有经济价值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向市场,使其产生一定的利润,增强造血功能,实现自我发展,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办法。
五、结语
政府部门要积极推动法律建设,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以此形成广泛的群众基础。并且要以科学长远的眼光看待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确保不对其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着客观、合理、务实的原则对其适度开发,增加经济收益,使我国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健康、持续、稳健的方向前进。
参考文献:
[1]戴庆辉,倪依克.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价值提升[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9,36(02):195-201.
[2]王洪兵,汤卫东,冉令华.传统诗性文化对本土体育休闲意识与方式的影响[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9,43(01):80-85.
[3]王萍.困境中“回归”:“非遗”视角下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开发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9,27(04):1-2+59.
[4]陈小蓉,陈斌宏,邓宏,等.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创建[J].2017,40(10):127-134.
[5]徐艷,于强国.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武术研究,2016,1(10):103-106.
作者单位:柳州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