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确认税收风险浅析

2020-09-10 07:22杜建国
财富生活·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税务风险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对逾期利息的确认,依据金融企业财务核算制度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从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而实际没有收到的利息,按税法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从结息日90天后发生的应收而实际没有收到的利息,暂时不缴纳增值税,等到实际收到时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范围,逾期利息确认如果依据一般企业收入确认原则,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这样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就要缴纳增值税,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较高的税收风险,这对经营业务本身就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更是雪上加霜。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非银行金融机构;税务风险

近年来,国家经济宏观调控,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转变,随着供给侧改革深入推进,“三高”企业的改制转型,出现大批的关联企业和上下游企业经营艰难,甚至倒闭。经济高速发展期,企业扩张,大量从金融机构融资贷款,经济发展转型后出现部分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优质客户,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民营、中小微、农户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贷款业务同样出现逾期情况。现就小额贷款公司逾期业务利息收入确认税收风险问题浅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确认税收风险形成的原因

(一)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参照银行金融企业核算制度,依据财金[2008]185号文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中规定,为了加强各类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所有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金融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财务核算对逾期利息的确认,依据金融企业核算制度和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从结息日90天内发生的应收而实际没有收到的利息,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从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而实际没有收到的利息,暂时不缴纳增值税,等到实际收到时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需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中列明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及其他经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等。此列举的金融机构中没有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逾期90天后应收未收利息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合同协议规定缴纳增值税

各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在财税[2016]36号文件列举范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认定至关重要,仅仅依据财税[2016]36号文列举的条文执行,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确认依据一般企业收入确认原则,按合同协议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参照银行业格式一般都是制式文本,利息收取基本原则是:利随本清,甚至有些金融机构对逾期在合同中约定非常严厉的罚息和违约金,这样逾期利息收入就要缴纳增值,小额贷款公司将面临极高的税务风险,这对经营业务本身就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更是雪上加霜。

二、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逾期利息确认税收风险的措施

为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小额贷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利息确认产生的税务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利息确认,建议享受同银行金融机构税收优惠的同等待遇,适用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小額贷款公司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业身份认定问题,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包括人行、银监会、财政部、省级地方政府等下发的行业分类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参照执行文件,均表明小贷公司就是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发[2008]23号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且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而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财金[2017]90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的通知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呆账核销工作。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GBT4754-2011-J的分类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被划分为金融业6639 其他非货币银行服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发[2009]363号《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小额贷款公司的编码为Z-其他1。以上文件及规定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就是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所有税收业务都是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金融服务行业范围内执行,应享受执行相关金融政策及税收优惠。[2016]36号文中仅仅只是列举式说明,没有完全涵盖所有从事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与银行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待遇

1.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审批和监管统一归口地方金融监管局

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一直以来由省级金融监管局(原金融办)监督管理,2018年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陆续由商务部划转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由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并统一监督管理,从事的业务都是金融服务业,逾期贷款利息销售额确认都应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中所指的贷款逾期利息确认原则。

2.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业务和银行金融机构相同

小额贷款公司首先就是金融企业,从事的是非银行货币金融业务,是国民经济中金融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主要服务对象是银行机构不愿意去涉及的盈利能力弱、处在培育发展期、高风险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贡献不仅仅是经济效益,更重要的社会效益。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基石,是社会稳定,社会发展的基础。在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贡献也不小,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税收上应该享有同银行一样的待遇。

3.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与银行金融机构享受同等税收待遇的必要性

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实践,应该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在实践中就应该去争取。法律制定源于社会实践,服务于经济发展,各项法规条款也是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更重的是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贷款逾期,本金收回都有一定困难,加收罚息、违约金等更是雪上加霜。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银行业核算逾期贷款利息,最重要的宗旨是,让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在小额贷款公司能够享受到同银行贷款同等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支持,贯彻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

4.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不能享有银行业税收上同等待遇,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不能享有银行业税收上同等待遇,按贷款合同约定执行逾期贷款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确认税金,将会在公司没有取得现金流的情况下,垫付大量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无疑是竭源式的征税,抽干企业的大量资金,无法继续为广大中小微企业和农民服务,企业也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将出现恶性循环,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不良影响。

其次,法院不支持高额利息、罚息、违约金,小额贷款公司本来经营的是银行业不愿意涉及的高风险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逾期贷款本金都难收回情况下,加收罚息、滞纳金、违约金,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更是雪上加霜,对处在经济低迷期的逾期贷款的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来说,最终的结果只有被法院冻结拍卖资产抵债,停止经营。

最后,小额贷款公司如对合同期外不确定的逾期利息、罰息、违约金,确认为收入,营业收入是增长了,增值税和附加税增加了,应收账款虚增,风险进一步增加,计提减值准备同步增加,但准备金又不能税前全额抵减,利润虚增,所得税增加,税款上交后流动资金减少,本金逾期又收不回来,即使通过法院扣押逾期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客户的抵押物,经济低迷期的抵押物拍卖变现也很难,大批的抵押物变成抵债资产,流动资金大幅减少,如此恶性循环结果是,小额贷款公司连税收都缴纳不了,只能停止经营。

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是与银行相同的金融信贷业务,而且主要服务于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三农、小微和个体工商户。在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农”等客户的融资难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覆盖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的盲区,做到了信贷业务的相互补充,完善了金融生态环境。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自己企业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为所在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关键是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防范风险、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是国家经济工作重要方针,也是各项工作的指导准则,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享受银行业同等待遇,不仅仅为了自身企业的风险防范、长远稳定发展,更重要的是响应国家大政方针,支持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三、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中应收未收利息的确认,将在贷款逾期增加经营过程中产生税务风险,严重阻碍并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首先是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服务的大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个体私营经济实体破产倒闭,其次就是大批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受困,直至倒闭。而同国家积极倡导的防范风险,培育发展,稳步推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不一致。

参考文献:

[1]叶龄璐.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项目应收息情况分析及计算方法[J].中国商论,2019(19):43-44+49.

[2]林彩云.小额贷款公司增值税政策解析[J].税收征纳,2019(5):42-44.

[3]刘冬.民商事审判中的利息计算问题研究——以借款合同纠纷为例[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64-67.

[4]张磊.王长海.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18(30):202.

作者简介:

杜建国,石河子市天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猜你喜欢
小额贷款公司税务风险
利率市场化削弱商业银行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尺效应探析
新时期企业的税务风险与规避之道
浅议企业税收筹划与税务风险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化解途径
“营改增”对电气安装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影响
浅析高校税务风险管理
浅析高校税务风险管理
互联网金融视角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研究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问题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