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丽娟
摘要:本文将对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新规加以介绍,同时借助案例作出相应的评价,并且分别从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角度阐述有关制度关于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处理的规定,对新准则存在的弊端展开分析,进而提出建议,以期为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参考。
关键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新准则
引言
在通常情况下,会计及税法各不相同的遵循原则、目的及基本前提,致使会计制度与税法会出现适当分离,这也导致企业会在报告、确认、记录以及计量等层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就需要各大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法,还要掌握会计相关知识,同时也应该明确会计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化处理。
一、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新规
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文件,各大企业接受捐赠等业务资产相应会计和税务处理核心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各企业针对待转资产价值而言,应该全力以赴做好总账科目设置的相关工作,且应当设置受捐非货币的资产价值以及货币性资产价值两大科目,以便根据税法所规定的确定入账价值加以核算[1]。
(2)企业接受捐赠货币资产,应对所获实际的金额将其借记为“银行存款”以及“现金”等科目,另外还要贷记为“待转资产价值―受赠货币资产价值”这一科目。
(3)对于企业的受赠非货币性资产,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入账价值,并且将其记成借记当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库存商品、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等重要科目,通常纳税方所涉及的、能够被扣掉的税额,应该将其借记成“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这一科目。与此同时,还应按照有关标准或者要求来及时明确入账的实际价值,继而对它进行贷记,使之成为“待转资产价值―受赠非货币资产价值”这一科目,还应当结合企业的受赠资产相应需支付各类税费,最终贷记成应交税费以及银行存款等主要科目。
(4)各大企业接受捐赠而得到的资产无须确认其收入,也不必被计进当期利润总额当中。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同样应结合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中相应的金额,对此类税额进行借记,形成“待转资产价值―受赠货币资产价值”这一科目,随后经由对应的计算方式将应交付的所得税计算出来,同时对其进行贷记,形成“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一科目,最终结合借贷差对相应税额展开贷记,形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这一重要科目。
(5)企业的受赠所得到的投资、存货、无形资产以及固定资产等,在自身未来营销处理或者日常运营过程中加以使用,并且能够根据税法的相应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额、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或者销售成本与投资转让成本等进行结转存货[2]。
二、企业接受捐赠资产估值及会计处理
(一)案例浅析
如果企业受赠取得的是货币性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即计税价值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入账价值是相同的,均为实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应按实际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此类税额有关会计和税务处理方式并不麻烦。
例如,某企业于2017年4月从外部单位接受一台全新运行设施的捐赠,该设施发票账单的注明价值是118000元,而该企业在接受捐赠的过程中需要自行对2000元运输等费用进行支付。预计此设施拥有5年的使用年限,且不存在残值,而税法和会计都以直线法计算折旧。如今此设施已经被正式运用。
(1)接受资产的捐贈并且对其进行运用时:
借:固定资产 12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118000
银行存款 2000
(2)此企业在2017年4~9月期间,每个月的计提折旧价为2000元时:
借:制造费用 2000
贷:累计折旧 2000
(3)2017年下半年,该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高达500000元。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该设施已经正式运用,可以税前扣除其计提折旧,不用进行纳税调整。然而需对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所确定下来的所得捐赠展开相应纳税调整,且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5年使用年限为分期计入相应税款,同时企业的所得税率是33%。
2017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18000/5+500000=523600元
2017年,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 523600×33%=172788元
借:所得税费用 165000
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23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72788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 15812
(4)设2019年4月末出售此设施,以80000元价格售出,届时拥有48000元的累计折旧余额。若不考虑相应清理资金。
①借:固定资产清理 72000
累计折旧 48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
②借:银行存款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
贷:营业外收入8000
④把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余额同时全部结转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39412
贷:资本公积―其余资本公积39412
(二)相应评价
总体来看,接受捐赠等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相应新规主要优势:
(1)能够对接受捐赠等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间各自规定差异性进行有效协调,使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应手续更简化,使企业的财务核算最终成本降低。
(2)有较为合理科学的计税方法,操作性也较好。
从理论层面观察,对于企业而言,接受捐赠等业务的资产属于其不用支付代价便可收获的流入经济利益,无须被计入利润当中。但会涉及纳税等问题,故各大企业在得到受赠业务资产时,其对应的实质经济便是取得归为税前的一类资本公积,其已经属于所有者的自身权益范畴,而经由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展开核算,依旧较为牵强。尤其是在对资产负债表加以编制时,把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所余金额全部归到其余流动负债的项目中,极易导致会计信息可理解性及可靠性逐渐降低,严重时还会对使用财务报表的人员进行误导[3]。因此,有关人员应该严格遵循充分披露会计信息的相应原则,将有关金额与对应内容附注在报表中。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在当前的会计制度中指出,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其受赠将直接被列为收入。应当设置“捐赠收入”等科目,按照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案例浅析:
(1)某行政单位,接受自然灾害2019年5月接受社会捐赠货币收入100000元(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借:银行存款100000
贷:捐赠收入―货币资金100000
(2)某公立医院,2020年2月接受社会捐赠心电监护仪一批,捐赠方提供相关票据反映价值120000元,院方通过银行支付运费1000元,(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借:固定资产 121000
贷:捐赠收入一非现金资产 120000
银行存款 1000
四、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估值以及信息披露依据的缺乏
(一)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入账估值方式
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资产入账根据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的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當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二)信息披露依据的缺乏
资产负债表是披露受赠资产信息的主要资料,实际情况应根据受赠资产性质加以确定。若受赠现金资产,相应收入应全额归入到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中,并根据实际所收金额和实时税率展开计算,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所以在此状况中,“待转资产价值―受赠现金资产价值”账户在期末会处于没有余额的状况。
若受赠非现金资产且全额都归入到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入账价值和现行的税率展开计算而确定的应交纳所得税;或者受赠资产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入账价值于对当期的亏捐进行抵减之后余额和现行的税率展开计算而确定的应交纳所得税,将最终差额转入到“资本公积―受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之后,“待转资产价值―受赠现金资产价值”账户在期末也会处于没有余额的状况。
五、对新准则存在的弊端展开分析、提出建议
若捐赠发生于非关联的企业中,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会把受捐资产实际价值列入营业外收入当中,这就会使与税法相关的各类处理工作更为协调,从而将会计和税务趋同性体现出来。[4]
然而在关联的企业中,此类处理方法的弊端便会被体现出来,即部分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为了使部分非法的目的被实现,经由将资产捐赠给上市企业,使企业自身利润以及营业外收入得以增加,使企业扭亏为盈。与此同时,这种处理方式相比于债务重组更加直接,另外也会影响投资者的各项决策。各关联的企业能够借助捐赠的方式对利润进行随意调节,并且对会计报表加以美化,同时将上市企业特别处理股票或者退市危机等加以掩盖。
国家为了防止各关联企业间借助捐赠对利润加以调节,实现会计造假等问题发生,根据新准则的相应规定,如果企业所受捐赠与确认条件相符合,一般需要被确认成本期的所得收益。然而若接受了企业控股股东间接或者直接捐赠,则会从实质经济层面被判成企业控股股东向受赠企业的一种资本投入,需要将其视作权益交易,随后把有关的利润等归入到所有者的资本公积当中。同时还要按照实质比形式更重的准则,对所捐资产应被计入资本公积或者本期捐益加以判别和确定,但不可仅根据其法律形式便将其当作展开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凭证。
结语
新准则标准下的会计处理和税法基本能够保持一致性,同时也可以使会计处理工作较为简化,使得传统接受捐赠中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得以有效改变,然而有关部门也应注意到出现的新问题。此外,受捐收益会在当期的利润表当中被直接反映出来,确保企业每一股收益水准得到全面提高,让企业能够开拓利润调节的新途径。
参考文献
[1]费兰玲,徐春风.企业公益股权捐赠的财税处理及政策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9(02):51–52+55.
[2]付伟胜,王建忠,赵秀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转变为货币性资产捐赠[J].注册税务师,2018(01):58–59.
[3]王树英.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11):54–55.
[4]苏强.区分企业捐赠支出不同情况进行正确纳税处理[J].注册税务师,2018(04):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