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娟娟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是T+1的交易模式,而期货市场是T+0的连续交易模式,在当天就可以进行买卖,这种交易模式,使得在期货市场,以幌骗形式进行高频交易操纵期货市场就比较便利。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的探讨:以伊世顿案件为引导,探讨我国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借鉴美国柯西亚事件的经验,总结出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应如何认定交易者的行为构成幌骗,最后得出几条适合我国国情,对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高频交易;幌骗;操纵市场;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7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20)08-0084-03
一、问题的提出
由伊世顿案引发的思考:201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操控期货市场罪提起公诉,2017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基本案情如下:2015年,伊世顿公司自行研发出一套高频交易化软件非法接入某某所交易系统,绕过交易所的验证直接接入交易系统, 滥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进行自买自卖、自动大量下单,又快速撤单,使得其他期货交易人不能得到真实的交易信息,取得了不正当交易的优势。行为人利用高频交易化软件自身的优势,以每30毫秒/笔的速度下单,一秒能下单多达31笔。而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市场行情的反馈时间是500毫秒/次。在反馈过程中,高频交易行为人已经下单多达20次,每次下单的数量都特别大,但是盈利都很少,期货交易所无法获得交易过程中准确的信息,进而无法对交易行为人进行有效的监管,让行为人利用幌骗的形式影响了交易市场上的价格走向,侵犯了其他交易人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我国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的现状
面对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商品逐渐走进我们的视野,期货属于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我国对期货市场的立法比较滞后。目前,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期货法》,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对幌骗交易行为定罪量刑不够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通过研读司法裁判和理论界关于期货的研究,整理出目前我国期货领域幌骗交易行为中的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
(一)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立法层级低且分散
由图可以看出,我国期货领域幌骗行为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这些都是我国司法裁判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但是立法层级较低,而且分散,没有一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幌骗这个交易行为。
(二)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不清晰
在期货市场,没有明确对幌骗行为的立法,使得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过程中,幌骗交易案件往往伴随着高频交易而发生。法官在认定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和两者的因果关系。具体来说,期货交易人通过大量的下单然后迅速撤单的行为到底是主动还是被动,什么样的行为算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没有客观的标准,这给法官很多的自由裁量权,在认定过程中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容易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期货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司法机关对幌骗交易行为的处罚手段单一
期货市场犯罪形式千变万化,对于以幌骗形式进行高频交易,也有很多不同的表现,司法机关在最后的判决中,如果行为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就进行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仅仅局限于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手段单一,没有引进民事赔偿制度,是期货市场中立法的缺陷,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较轻,对于幌骗交易行为的普及很缺乏。因为处罚手段的单一,对期货市场的规制没有很好的威慑作用。
三、美国期货市场对幌骗交易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柯西亚是美国黑豹能源交易公司的一名期货交易员,他使用其开发的高频技术信息系统软件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先在高频交易软件的一端挂出少量的卖单,在其另一端输入大量的买单,制造出市场流动性很好的假象,使得市场其他交易者跟风挂出卖单。在交易完成前,柯西亚利用高频交易软件迅速撤销未完成的买单,几乎同时引诱挂出买单的交易者成交,以此以正反交易单的价格差进行获利,利用高频交易软件,进行大量的报单撤单,整个过程仅需要几毫秒的时间。
2010年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首次对幌骗交易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之后美国处理幌骗交易型高频交易案件的法律依据,法案中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可认定为幌骗: 第一,申报和撤单使报单系统超负荷;第二,申报和撤单来延迟其他人的交易执行;第三,申报和撤单来制造虚假的市场深度;第四,申报和撤单来人为制造价格变动。柯西亚案件是美国首个以幌骗交易行为定罪的刑事案件,了解此案对我国司法实践关于幌骗行为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
四、我国期货市场对幌骗交易行为界定的初探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行为人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时其主观意图必须是故意,直接证据很难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这就需要从大量的间接证据来证明。伊世顿案和柯西亚案法官都是从以下客观方面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第一,行为人通过高频交易软件在下单时进行大量的虚假订单,在下单时就有意取消订单;第二,订单的存续时间非常短,行为人的订单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取消了。法官在认定时,可以通过行为人下单和撤单的速度和数量,交易单在市场的存续时间,所占交易者比率,所获得盈利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思维,来认定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不是幌骗其他交易者来获得高额利润。
(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
第一,行为人通过高频交易软件,以较低的价格挂出买单或者以较高的价格挂出大量的卖单,诱使其他交易者跟单,发现价格对自己有利时,就撤回大额订单,成交小额订单。第二,通过订单撤销的比率来判定,如果行为人取消订单的频率符合一般交易行为,就是正常的,如果超出一般人的取消频率,交易就很有可能不够正常化;第三,通过虚假的下单和撤单,营造出一种虚假的交易假象,以虚假的信号来诱导其他消费者,从而影响价格。
(三)因果关系
期货市场价格变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不是由于交易者幌骗行为而导致的,幌骗行为与市场价格波动没有因果关系,就不能对行为人以幌骗行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
五、我国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监管的可行性路径
期货市场幌骗交易行为的监管非常重要,虽然2019年两高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制,但没有涉及到幌骗交易行为的监管。期货幌骗交易行为没有统一监管,容易在金融市场上造成没人监管的景象。希望通过整理和结合国内国外的有益经验,以事前、事中、事后的逻辑顺序对我国幌骗交易行为的监管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事前:明确幌骗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加快幌骗监管的立法工作
明确幌骗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就是要求立法者能够明确地列出幌骗行为的构成要件,明确责任的承担。两高的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虚假申报,但是要明确幌骗交易与虚假申报的区别,明确幌骗交易的入罪标准和处罚标准,使得执法者和交易者心里有自己的衡量标准。
监管是规制幌骗交易行为一个很重要的环节。2015年我国出现了伊世顿案件也没有很快地加快我国期货领域关于幌骗交易的监管的立法,后续也出现了一些幌骗形式高频交易的案件,特别是科技的发展更是给利用程序化交易带来了可乘之机,注重互联网领域以各种其他的方式进行幌骗交易,加大幌骗交易行为的监管,各个部门相联合监管执法。
(二)事中:加强对频繁报撤与大额报撤的监管,加强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
在期货市场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出现了频繁的报单、撤单或者下单或者撤单的数额非常大,就应当引起重视。如果当日撤单数量超过当日总申报量的50%,或者撤单的金额超过500万,监管者就应当进行干预。
伊世顿案行为人就是通過控制三十多个账户,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关联交易,如果行为人通过购买大量的账号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其他交易人就不能很好的进行判断,这样就使得其他交易人丧失了公平交易的机会,所以从源头监管非常有必要。
(三)事后:增加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
通过对我国关于幌骗交易行为案件的研读,可以发现,我国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时仅限于罚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关于幌骗行为规制的方式,将幌骗交易行为直接入刑,还可以参考新《证券法》的最新规定,在期货市场,对于行为人的违法交易行为进行民事规定,对于因幌骗行为使得其他交易人进行错误的交易而产生的损失,不仅仅要进行行政法上的罚款,还可以引入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幌骗交易行为人的处罚力度,丰富我国期货市场的立法,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三法合一的执法态度,更好、更严格的规范期货市场的违法交易行为,给广大投资者合理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期货市场良好持续发展。
六、结语
幌骗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有些学者将最新规定的虚假申报操纵等同于幌骗交易操纵,但是并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虚假申报就是幌骗交易,我们在行为认定时还是要谨遵法律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程序化交易越来越渗透在各种金融商品的交易中,利用高频软件进行交易其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利用高频交易软件绕过期货交易所的风险控制测评,该行为就违法。违法行为千变万化,我们永远无法以列举性的方式规定哪种行为属于幌骗交易,我们可以明确认定方式和处罚后果,并伴随着严格的监管措施来明确和规范幌骗交易行为,让司法者有法可依,让投资者谨慎自己的行为。期货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一个很重要的领域,希望能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幌骗交易行为,加快《期货法》的立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完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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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兰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