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红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温州 325035 )
2019年10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说:“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伴随区块链技术日臻成熟,其应用领域也由早先的金融领域逐步应用到身份认证、政府治理、信息验证、专利转让许可等各领域。
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管理与保护往往受严格的时空限制,依托第三方中介平台的信用背书,加上繁杂的过程管理和信息不透明,需求链两端无法及时对接,依托数字签名、时间戳、智能合约机制,区块链技术可以打破版权运营的时空界限,重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满足网络著作权,满足短视频、网络微版权的“长尾需求”,实现网络著作权的 “长尾效益”。
2019年国家版权局发布《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网络著作权市场规模同比增长16.6%,总量达7423亿元,数据显示(见图1),2013-2018年,中国网络著作权产业已经崛起,成为推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核心动力[2]。
图1 2013-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变化
互联网、大数据、AI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内容供应呈现出多元和多维趋势,数据传递从单向广播发展到多向交互,同时对网络著作权产生了巨大冲击,随之而来,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复杂和不确定性,作品内容碎片化导致著作权碎片化,权利溯源困难,司法维权举步维艰。
在信息网络时代,著作权交易经由中心节点完成,其本质属于民法领域委托——代理模式,这一模式在互联网普及的初期在加速网络作品的发布和传播,引导网络著作权的迅速发展方面的确起到了极大推进作用,然而随着网络著作权市场的繁荣,网络著作权的发布平台逐渐由少数大平台掌控,如百度文库、晋江等,网络著作权的繁荣为搜狗、微博等中心平台带来了庞大的流量与收益,但是由于著作权人的分散性和天然弱势地位,该模式使得多数收益被中心机构获取,作者却没有真正意义的回报,这种中心化模式严重破坏了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情感追求[3]。
同时,中心化平台合作模式的信任机制依靠大量时间成本生成,因此平台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极为关键,一个稳定的,不容易受黑客攻击的平台服务器,决定了存储其中的数据的安全性,一旦中心平台遭受攻击,网络数据可能遭受灭顶之灾,使用者和创作者都会遭遇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寡头平台的出现造成后台篡改数据等不合规甚至违法的行为屡禁不止,创作者的话语权日渐式微。
不仅如此,绝对垄断,使得中心平台议价能力与作者不可同日而语,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进一步遭受侵害。
1.作者确权难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规定,如《伯尔尼公约》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但缺少相应权利公示和认证制度,使得权利人在实践中需借助著作权登记制度证明权属。实践中,著作权登记需耗时1个月左右,费用在每件300-1000元之间,而只进行形式审查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实践中并不具有绝对的证明力。
互联网环境下,上述问题被进一步放大,技术发展让作品在网络间传播更加便利,但公众对作品来源等信息不太了解[4]。作者要证明权属,不仅需要提供权利证明(包含但不限于著作权登记证书),还需要中心平台在确定发布时间上给予技术支持提供相应后台数据,然而基于互联网最初的梦想,是一个摆脱地方管辖的乌托邦式的存在,自由和解放是早期互联网的内涵,不开源和身份隐藏的问题也就应运而生。同时,根据“通知与移除规则”(1)即“避风港规则”,详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21、22、23 条,中心化平台提供商须在收到著作权人提出合法的书面通知后,移除侵权内容或断开侵权内容链接。然而面对海量用户和信息,在权利人未提供完备的权属证据时,中心平台大多以隐私和网络安全为由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加大了确权和维权的难度。
2.协同作品权属认定问题
互联网时代,网络作品由单纯复制和内容传递,到由众多用户自发协同,实现对作品的再创作,无共同意思联络情形下完成作品,用户既充当消费者,又是作者,角色交叉互换,作品权属关系变得复杂且不易确定。
3.网络微版权主体认定
网络微版权,指在网络环境,突破传统作品类别,碎片化的内容信息组织呈现出的数字作品,比如短视频、微博等。
网络短视频创作门槛低,加之现代快速生活节奏的加快,碎片式的快餐文化内容使得短视频市场快速崛起,2018年其用户规模已高达6.48亿人,产值195亿元。短视频因其碎片化属性和强烈临场感,不断同其他互联网产业形态进行融合,产生共振效应,据Trust Date数据统计,79%的网络用户表示自己经常观看短视频获得各种资讯[5]。网络短视频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的特点,创作者为了避免高额的登记费用和繁琐的程序,往往疏于进行作品版权登记,作品权利的归属模糊而混乱。
表1 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细分产业市场规模
音乐、影视作品被网络用户下载改编或混剪后再次上传互联网获益,而中心平台对于如何鉴定新上传作品和已有作品之间的相似度来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这一问题一直未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样的问题还广泛存在于网络文学作品、图片作品中。
1.信用危机
“公开透明性有助于数据的及时查询和追本溯源”[6],现实社会整体呈现网格化态势,陌生人之间的不熟悉来源于网格世界的信息不对称。植根于网络解放运动的精神,初期互联网的拥趸们认为网络社区挣脱了区域统治的桎梏,故而身份认证机制缺失,加之中心化平台的封闭性,作者或者用户无法证明自己的数字身份从而在与平台对话时处于弱势,创造内容确需借助于第三方中介平台运营管理。网络信息不对称又使得互联网中具有主场优势的第三方中介拥有无限获利空间。
传统著作权的运作模式在网络中呈现出信用背书机制及监管力度均不利的情形,一方面,独立作品往往被拆分成若干细分版权进行独立授权;另一方面,平台背书机制的滞后,后台数据的不开源,导致网络数据的不透明,如网络视频的点击量和音乐作品的下载数据近年来屡屡遭遇质疑,网络交易的信用背书产生“信任危机”。
2.协同作品交易问题
在协同作品中,由于作者的多元和多维,作者间的无共同意思导致即使能够确定著作权主体,也面临着如何确认多主体各自的作品创作贡献份额和收益分配比例的问题,制约网络作品的版权交易效率。
3.网络微作品版权交易问题
新技术平台短视频、微信、微博、表情包等巨量的、多元化的微版权,其传播特质具有“零边际成本”(内容共享成本固定)属性,网络的开放性、不开源性、内容传递的无痕性、作者与平台信息的不对等、权利交易过程的不透明等,都使得微作品的权利人难以从中心平台获得应有收益。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著作权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还需要举证证明侵权事实,传播的“零边际成本”且网络信息传递修改的无痕,导致网络侵权在主体、时间、内容方面难以确认,司法取证艰难。与800-1000元的单次公证费用的高维权成本相比,我国著作权法“50万元以下”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定程度造成法定赔偿适用泛化、赔偿额度较低的现象[7],使得网络著作权维权成本收益率极低。笔者调研获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著作权案件的个案调解金额一般在800-3000元/件,由此可窥知一斑。
网络著作权的确权难、交易过程不透明、信用机制缺失、证据难以固定且成本高而维权收益低,网络著作权的价值无法得到有效的评估,银行等金融机构再以著作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审批中慎之又慎,导致著作权的融资功能无法实现、著作权的资本化道路道阻且长。
2008年,一个化名中本聪的人在其发表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中首次向世界介绍了区块链基本设计模型[8]。所谓区块链,技术本质是一种以点对点网络为基础,通过生成哈希值和时间戳生成联动链式数据块,采用分布式记账模式存储和更新数据,利用共识机制确保数据传输安全,自动触发代码编写智能合约来完成交易的网络技术系统。区块链技术结构详见下图2。
图2 区块链的技术结构图
作为区块链的技术本质,信用是其最大价值,区块链中数据采用分布式存储,每一节点均拥有相同数据副本,某一区块的数据损坏对其他区块数据的完整性不产生影响,点对点通信传播和公钥与私钥的密码体系实现全数据链条的信息协同共享,并最终实现去中心化。
区块链创造了一种脱离中心平台的“机器”信任机制,解决互联网中陌生人的交易信任问题。区块链中每一个数据块中都包含哈希值和时间戳,数据在进去区块时会进行哈希运算,并生成唯一对应的哈希值,节点间的数据互相联动,全程执行机器语言,不受人为控制,如果要修改一个数据,必然联动整个链条,信息篡改需要极高的算力和电力支持,必须控制51%的节点才能对信息完成篡改,通过零和博弈的心理战术,最终创建“机器”信任机制。
智能合约可以理解为用代码语言生成的内置式的程序化格式合同,在区块链系统中用于与特定业务结合。区块链使用代码描述合同内容及交易机制,自动触发,可多次使用的格式合同。
区块链以处理竞争性资源的方式处理非竞争性的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中通过数字货币、无形资产、甚至是有形财产的权利的自由交换满足各自的需求,同时脱离对第三方中心平台的依赖。Ujo Music是较早的区块链在网络音乐领域的运用实例之一。它以以太坊为基础,创建数字身份,众多参与者都想有多项内容传递控制项,通过生成哈希值,加盖时间戳追踪并固定内容变化和权属变更,收益分配则通过自动触发智能合约完成[9]。
海量的设备在没有可信中心平台的介入下,安全自动地完成信息交换,这一结果得益于数字作品在区块链平台上转化为权属清晰的虚拟资产。分布式记账模式实现“点对点”去中心化交易方式,舍弃传统的“委托代理式”第三方中心平台的中介方式,通过快速技术确权和图灵完备的智能合约,确保作者直接从著作权运营中获得收益,从根本上保障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中心平台的套利。
1.单一作品确权
区块链技术有两个重要数据:时间戳和哈希值,无论摄影作品、文字作品还是短视频等,都可以通过以上两个数据准确载明权利信息。且该数据块上加盖无法篡改的时间戳,为网络作品的确权认定提供有关作品形成的时间、著作权归属等有利证据,如根据数据块上的哈希值信息以及时间戳,确认文件的首次访问时间,并默认该文件的第一访问人为权利人。数据块间链条证明数据传输以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10]。
同传统著作权登记相比,区块链登记著作权的费用比特币折算约为0.4美元,整个登记过程在加盖时间戳时同步完成。
2.协同作品确权
区块链技术解决协同作品确权的办法是对数据块上发布图片、音乐、文档、视频等文件上存储的哈希值,在多个合作贡献者之间,记录每个创作者的贡献次数、时间和贡献内容所占作品比例,确定多个创作者的主体地位。分布式记账平台实现了数据的透明化和公开性,任何人可以查阅平台上各个区块的数据,使得创作者、消费者、粉丝等多维主体在区块链中实现信息的对称,从而促进交易过程的高效达成,利益共赢。
区块链通过分布式记账、加密算法、共识机制等技术解决陌生人之间信任建立的问题,从根本上舍弃了传统中心平台的信任体系,并将信任通过机器语言内置到网络著作权流转的各个环节:分布式记账机制用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成功变制度信任为机器信任,用共识机制更新数据,公钥和私钥并存的保密体系确保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降低信任成本,从根本上铲除了商业领域中介机构中心化管理体制赖以生存的空间。
区块链中网络著作权交易则依赖共识机制完成(见图3)。中本聪将密码学和点对点的分布模式结合形成了一套全新的共识机制,即工作量证明机制,使得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得以顺利完成[11]29。在网络微版权的交易管理方面,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作用尤为明显。分布式数据存储,为短视频、图片、文档加盖时间戳,借助共识机制和加密算法,将公钥和私钥两套系统紧密结合,公钥代表账户,私钥则提供数字签名进行身份认证,当交易发生时,权利人可通过私钥为交易对象和交易本身签署一个数字签名,并进行全网广播,使得每个节点自动记录交易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区块链技术为著作权交易提供一个快速绿色通道,然后自动触发智能合约在作者之间自动分配收益。
图3 区块链交易流程图
2018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上线(2)2018年9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在该案中,原告通过司法区块链平台对被告发表被控侵权文章的行为进行了取证和存证,形成了相关的哈希值和证据文件。法院在审理中采信了原告的证据,判令被告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司法区块链通过认证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六个维度生成的数据,助推网络数据实现流程全记录、节点全见证、链条全可信[12]。
可追溯机制和分布式记账法通过为每个人进行多维记账的方式,构建个人数字身份,在网络中实现数字身份替代传统身份[11]29。区块链技术的巧妙之处在于存证溯源,分布式记账最大限度地保障各个节点的数据安全,不再遭遇传统中心数据被攻击而导致系统瘫痪、数据被损坏或者篡改的危险,网络数据变得真实又可靠。在此技术上,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及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等加入区块链中,进而构建起联盟链,对区块链存证的公信力提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3]。
结合区块链的前述侵权存证溯源机制,确定侵权导致的损失不再是一个难题。根据区块链上公开透明的价值链信息,如区块链上忠实记录的作品每次下载、授权、改编、转让的付费记录,为在将来侵权诉讼中计算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提供可靠且可信的计算依据。
通证机制是作品价值化,网络作品线上交易流通的关键前提是作品价值能够量化计算,多维参与者的贡献、信用档案等可以在区块链技术得以数字化计算并记录存档,基于通证机制的作用,不同于传统著作权交易的模式就此产生,具体细分为三个要素:数字权益证明、经济性、流通性,有学者指出:区块链技术在网络著作权领域的运用,就是把著作权本身转化为一种回报方式,从而关注者或者粉丝能够从其二次交易中具体获利,激发关注者或者粉丝参与的积极性[14]。其实质是一种把网络著作权量化的过程,即基于区块链的信用博弈转换为资本合作的一种体现。
目前在世界上热度很高的区块链技术,从2008年首次提出到现在,应用范围越来越广,追捧者甚众,但技术没有边界,技术漏洞才是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的原动力,针对区块链技术也是如此,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仍然是不成熟且脆弱的[15],时代的局限性使得区块链技术并非无懈可击。但不可否认的是,区块链技术为互联网时代网络著作权在确认权属、授权运营、打击侵权盗版和维权效率方面提供了可行的技术治理方案。区块链的技术特征在快速确权,简化交易流程,降低微版权人交易成本和潜在维权成本,预防侵权盗版行为等方面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