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给分析
——以河南省为例

2020-09-05 08:05:12王贺丽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河南

王贺丽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河南 驻马店,463000)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事关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败,决定了农业产业体系、生产方式与经营体系的转型升级效果。资金支持是以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村合作社与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建设的重要保障[1]。缺乏系统完备的农业融资渠道、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科学多元的金融服务支撑,均会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发展。本文以河南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给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特征,并从不同维度解读了农村金融对于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供给情况,进而提出了有助于提升河南农村金融供给质量与供给效益的策略。

一、农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内涵

(一)农村金融的基本内涵

农村金融体系是我国金融系统中服务农村经济主体的重要资金来源与供给渠道,是农村经济主体通过信用与担保体系向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资金供给的操作系统。从农村金融体系发挥的功能来看,农村金融通过资金供给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1)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能够在健全的产权制度、完善的金融主体运作机制、合理的金融系统制度安排与正确的金融指导政策条件下,自我实现农村金融在区域范围内的总量与结构平衡;(2)农村金融由于其自身较低的融资利率及政策扶持的特征,通过向产业收入不确定性较大的农村经营主体融资放贷,能够较好地弥补农业供给资金来源缺口[2];(3)通过确立农村金融市场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能够实现农村金融资源的自由流动与有效覆盖。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为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常态”,以经营集约化、运营标准化与生产专业化为构建原则,所组建起的一类投入产出效率高、具备科学经营管理水平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并非是对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摒弃,而是在国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相统一的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背景下,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优化与完善。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于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分别针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办法、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提出了系统的指导意见与实施细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能够促进我国农业产品与服务质量及效益的跃升。

二、农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机制

为了分析农村金融支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本文从传统生产函数分析框架出发,将农村金融、农村劳动力、农村物质设备当作培育要素,得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效果函数:

其中,Y代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F代表农村金融支持水平;L是农村劳动力投入;K代表农村生产物资投入。由于本文重点研究农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的影响,因此本文借鉴温涛的研究成果[3],对农村劳动力和农村物资设备投入加一个容量限制L,从而得如下方程:

如果不考虑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税收差别、分配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利用这一模型可以考察农村金融支持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之间的关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所需的金融支持既有来自主体内部的金融支持,也有来自主体外部的金融支持。外部金融支持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种是政府或社会组织的补贴,他们提供的金融一般不针对某个特定的农业经营主体,因而这种金融一般具有通用性;另一种渠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金融机构的融资,这部分金融一般具有针对性,只对本农业组织(企业)服务,因而具有很强的专用性。假设农村金融支持符合C-D函数,前述构建的方程可优化为:

从上述公式可知,农村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影响主要表现有:

第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随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的增加而提升,同时也随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幅度都呈边际递减趋势。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效果最优,专用性金融支持随着金融禀赋R的增加而增加;反之亦然。这说明,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能力的提升,但也不是无限度地提供,应限定在适当的额度范围内。如果有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培育的技术条件,主体会通过增加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来扩大经营规模;但由于存在边际能力递减的趋势,因此经营规模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大。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应该遵从“适度规模经营”的原则。

第二,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与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具有一定的替代性,但边际替代率减小。另外,两者的替代性也不是无限制的替代,两者金融支持力度在数量上应保持适当的比例,这样才能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最小社会成本约束条件下获得培育能力的最大提升。

第三,如果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的弹性较小,那么随着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的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会趋于缩小;如果金融机构提供的专用性金融支持弹性较大,那么随着政府提供的通用性金融支持的增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将趋于扩大。

三、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层次金融需求

第一,融资方面的需求分析。从全国范围来看,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发展规模与增长速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为实现边际效率与规模效益递增,需要经营主体不断投入资金。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资金需求总量不断增加。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逐渐朝向产业化与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其中在现代农业产业前端的生产资料供给、产业中期的技术创新、产业末端的产品创新及物流管理等方面均需要大量的资金[4]。另一方面,资金需求期限增加。由于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仍以传统种养业为主,而传统种养业的发展需要产地、加工设备以及仓储等方面的农业基础设施支撑,基建项目资金使用周期往往长。

第二,金融服务方面的需求分析。当前,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基础设施的需求旺盛。由于新农业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年龄不高且整体素质较好,对于多样化具备创新性的金融支持方式具有一定的期望,因而,需要互联网金融服务技术的支撑。而具有滞后性的金融信息服务体系,不利于新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队伍的壮大。值得高兴的是,从河南省农业厅官网获悉,2018年河南省专门向中央财政申请到了3亿元农业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以支撑新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促进河南现代化农业的发展。

第三,风险管理方面的需求分析。相对于传统农业,新型农业经营风险更高,而过高的经营风险会严重地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意愿。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风险管理具有强烈的需求:一方面,对于农业保险具有多样化的需求。虽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技术水平普遍高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但在某些方面仍受制于自然环境的制约,且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化参与程度较高,受国内外经济环境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对诸如自然环境保险与市场经营保险为主的多样化保险类别需求旺盛;另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链与价值链较之传统农业均有所延长及跃升,而现阶段保险覆盖范围仅涉及新农业经营主体局部产业链中的特定品种与具体风险,所以,需要相关保险机构拓展保险覆盖范围、深化保险覆盖程度。

四、河南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判断

(一)金融市场的支持分析

近年来,河南省在相关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针对培育新型农业供给主体的专项资金增长速度较快。据河南发改委发布的《2018年河南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所披露的相关数据,2018年全年驻豫金融机构共向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200多百亿元专项财政扶持资金,其中规模以上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总额在金融机构占比超过70%[5],同比增幅超过15%。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分行发布的“2018年金融机构本外币涉农贷款月报表”显示,各类涉农贷款的存量与增长都在大幅度增加,如表1所示。

从细分领域来看,河南主要金融机构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正在不断增加。以河南专业大户为例,2018年,农业发展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总量达到2074户,贷款总额达到9.42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总量达到1062户,贷款总额达到7.6亿元。农村合作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总量达到871户,贷款总额达到9.81亿元。

(二)风险管理的支持分析

表1 河南涉农贷款分机构月报表(2018年年底)数据来源:人民银行河南分行调查统计处

为有效化解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河南省农业厅近年来持续增加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经营主体参与农业保险。2018年,河南省扩展了参保补贴政策,其中参保的农业门类从先前的五类种养业,增加至了10类,基本实现了河南主要农业门类全覆盖。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门类,见表2;商业性保险见表3。从整体来看,河南省已初步建立了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基本满足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转移需求。

表2 河南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门类(数据来源:河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表3 河南商业性农业保险门类(数据来源:河南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三)金融服务的支持分析

为有效满足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河南省持续创新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优化了政府通用性金融支持与金融机构专用性金融支持渠道。首先,积极培育与发展农业基层金融服务组织。鼓励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以交叉持股的方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投资基金、创投基金,并积极培育服务河南特色农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租赁公司。其次,结合河南新型农业特点,河南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方面推行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再次,积极推广“新型农业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业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并在县乡一级行政区域内推广以“信贷保险”为主的金融合作,将涉农保险的参保情况作为后续贷款的授信要素,在传统金融服务质押担保基础上,逐步拓宽了担保范围。

五、推进农业金融支持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实现广泛的金融资本市场供给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方式更为集约化与现代化,其对资金存量与增量提出了较大的需求。当前,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大部分局限于国有金融机构之内,而国有金融系统对于贷款资质与授信水平要求较高,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性资金需求。因此,一方面,应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积极引导多元化的金融组织合理进入,使大型国有金融机构在存量资金、金融服务技术的绝对优势与中小型金融组织中的高决策效率与地缘优势充分结合;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基层农业合作金融组织。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标准化的运作流程与各类资源的统筹分配,积极培育基层农业合作金融组织,以更好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体系,实现全面金融风险管理供给支持

当前,河南不断加大中央财政对于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逐渐增加了相关补贴比例,初步实现了保险覆盖范围的拓宽与保险程度的深化,但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链各个环节而言,仍存在风险管理的盲区。因此,一方面,应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6]。在中央财政保险门类与商业性保险门类划分的基础上,采用分级分类的管理方式,差异化制定参保标准与保费总额。另外,应将设施农业、大型农机等新型农业生产工具纳入补贴范围,逐步确立与完善“中央财政重点保障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的大宗农产品”“地方财政与商业保险覆盖特色农业与农业机具”的保险体系。另一方面,在农业保险机制优化方面,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同时国内外经济波动亦会对其产生较大影响,而这两类风险叠加到一起所形成的损失,保险机构难以一次性全部承受。因此,需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二次分散与救济机制,通过农业保险基金的建立以及河南区域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等组织,以实现风险损耗的最小化。

(三)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营商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方式的创新

河南通过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变革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涌现出了一批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方式,但在金融服务产品创新与服务创新等方面仍存在优化的空间。第一,应积极开创“保险+信贷”金融产品。当前河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为主,针对该类主体,农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鼓励开展针对性金融服务,可将贷款抵押物农产品纳入投保范围,通过借款的征信资质与授信水平管理,使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充分融合。第二,从融资模式创新层面上,应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样化资金需求,注重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联动,鼓励国有及民营金融机构持续创新金融与保险间的合作。第三,应持续完善与金融服务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当前,河南已经实现了电话以及网络设备“村村通”,但是自动提款机、电子消费终端机等硬件基础设施并未实现规模普及,因此河南应在支付环境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科学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投向资金需求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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