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省条例》),同其他一般条例一样,分为总则、分则、附则,《总则》单独成章,是全条例的“总纲”,高度概括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指导思想、核心要义以及有别于其他条款的重要内容,起着提纲挈领、提要钩玄的作用。
新《省条例》共有9章65条,共9000多字,其中《总则》8条。这8条虽然内容简括,但内涵丰富,对我们理解条例非常重要。学习领会《总则》,应把握以下要点。
新《省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这一规定来自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以及新《省条例》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多层涵义辩证统一的整体,我们需要完整把握。
第一,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除《宪法》外,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教育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等法律均有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个人和他人信仰宗教的自由和权利,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舆论待遇等方面对信教公民予以平等对待。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就必须依法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利,新《省条例》为此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涉及到十多个方面。如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宗教界可以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等。
第二,宗教信仰自由具有多重内涵。198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指出,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四重含义构成宗教信仰自由的整体。在强调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以及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同时,必须注意保护不信教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使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处于同等地位,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强制手段迫使他人信教或不信教,也不得迫使任何信教的人由信这种宗教改信那种宗教,那种采取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入教”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第三,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新《省条例》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制造矛盾冲突和进行恐怖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新《省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以及学生公寓等场所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诱使、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宪法》还规定:“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新《省条例》也作出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规定为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划出了底线。
第四,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我国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公民合法信仰,但并不意味着允许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明确规定:“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共产党员信仰问题是关系党的命运以及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事业命运的重大问题,绝不能把共产党员信仰宗教与尊重和保护公民信教自由混为一谈。
湖北省民宗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启动仪式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须知,只有置于依法管理之下,合法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正当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正常宗教活动才能有序进行;只有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信仰自由才能真正实现。真正的自由以“不自由”为前提。那种把依法管理视为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侵害的看法是不对的,那种借口宗教信仰自由而忽视依法管理也是十分错误的。坚持依法管理是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性原则。新《省条例》的《总则》强调,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对全条例依法管理规定提纲张目。
保护合法。就是要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但同时,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地方宗教活动场所房产被随意拆迁,拆迁中得不到合理补偿等。对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党的宗教理论政策教育,澄清思想上的模糊认识,纠正处理宗教问题上的行为偏差,正确对待、积极回应宗教界的合理诉求。
新修订《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制止非法。非法即不合法。宗教领域非法的含义,应包括了非法主体、非法活动、非法行为和非法财产等。当前,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如未经审批乱建寺庙宫观,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在宗教活动场所违规设立殡葬设施,私设基督教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非法宗教活动骗钱敛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寺庙,进行网上非法传教,等等。这些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
遏制极端。这里的“极端”是指宗教极端势力、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行为。一个时期以来,东突分裂势力、以达赖为首的“藏独”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打着宗教的旗号,加紧分裂祖国的罪恶活动,甚至怂恿或直接参与领导和制造恐怖事件,进行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罪恶活动,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对此必须坚决依法打击。遏制宗教极端思想,必须清醒认识到,宗教极端绝不是宗教,宗教主张和平、博爱、宽恕,极端主义思想和行为是与真正宗教格格不入的,我们应当将极端主义从一般宗教问题上剥离出来,对以宗教为幌子散布极端思想的要及早采取措施,遏制其发展蔓延。
抵御渗透。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从事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活动,企图争夺群众、争夺思想阵地。境外敌对势力出于政治需要,加紧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扶植地下势力,建立非法组织,同爱国宗教团体争夺寺观教堂领导权;以投资办企业、合作办医院、兴办公益慈善事业等形式,或者通过旅游观光、文化交流、留学考察等合法渠道进入我国,暗中进行非法传教活动;一些组织利用宗教培植代理人,进行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的渗透活动,企图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对我施加影响。近年来,境外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教和校园传教成为宗教渗透的突出问题。对此,新《省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等等。
打击犯罪。我国的宗教问题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敌对势力和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敌我之间的较量。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在:煽动宗教狂热,制造暴力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伤害;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蓄意制造恐怖事端,直接冲击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利用宗教传播封建迷信思想,蒙蔽群众,谋财害命,侵犯社会道德和法律底线,等等。这些活动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侵害公民的权利,严重危害社会,必须依法坚决打击。新《省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制造矛盾冲突和进行恐怖活动;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对此要深刻把握。
《总则》既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规定了原则,同时又从总体上提出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本性要求。概括起来是三个方面:
第一,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新《省条例》规定,要“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宗教工作有力开展的根本保障。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当前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宗教工作的方方面面和宗教工作的全过程,全面落实各级党组织的宗教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抓宗教工作总揽全局的制度,做好对宗教工作的引领、规划、指导、督查,发挥党组织以及党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宗教工作的格局。
第二,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在我国宗教工作领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根本方向,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是重大任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是重要保障。根本方向、重大任务为重要保障领航定向,重要保障又为根本方向和重大任务的实现保驾护航。新《省条例》规定,各宗教要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出了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着力点。坚持中国化方向,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引导宗教在政治上自觉认同、在社会上自觉适应的同时,在文化上自觉融合,与社会发展同步、与时代进步同频,成为社会建设的和谐因素和国家建设的积极力量,自觉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浸润,在经典教义阐释、宗教制度建设、宗教活动方式上,都要体现鲜明中国风格,真正融入中华文化。
第三,落实依法管理宗教工作责任。落实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一个重要保障就是全面落实基层宗教工作责任。新《省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力量和条件。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宗教事务管理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团体、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以及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县乡村及基层各部门虽然职能有所不同,但都担负着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责任。这一规定为压紧压实各级组织和各职能部门的宗教工作责任,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依据。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基层宗教工作依法管理,当前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村两级责任制,完善基层宗教工作体系,做强街道、社区,发挥网格员和红色物业在推进基层宗教工作中的作用,开展联合执法,推进综合执法,建立健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的宗教工作联合执法协作制度,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内外结合的宗教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