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留守人口规模、家庭结构与发展趋势

2020-08-26 07:45吕利丹
关键词:流动人口流动比例

秦 敏,吕利丹

(1.延安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2.中国人民大学 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

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我国流动人口从2000年的1.02亿增加到2018年的2.44亿。如此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不仅给流入地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也给流出地的农村带来深刻变化。由于户籍制度和教育、住房、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滞后,导致大量乡城流动人口采取的往往是渐进式流动。家庭核心成员外出导致农村出现大量的“386199”群体,稳定的家庭结构被支解,原有的家庭常常面临亲子分离、夫妻分离、成年子女和父母分离,从而在城乡产生了数以亿计破损、不完整的离散型家庭。

留守人口是与人口流动相生相伴的社会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趋势下,农村留守人口及家庭的规模、结构和趋势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农村留守家庭究竟采取怎样的居住安排?人口流动究竟如何影响农村留守家庭的方方面面?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系统地探索和分析来回答。

一、我国农村留守人口的规模和变化趋势

根据普查数据甄别留守人口的方法较为繁杂,但思路可举一反三。本研究中对留守儿童的甄别方法沿用了段成荣、杨舸[1]的方法,此处不再赘述。留守老人的甄别相对简洁,家中有成年子女外出即视该老人为留守老人[2]。这里主要以留守妻子为例介绍留守配偶的甄别。

首先,从普查数据中剔除出集体户,只分析家庭户的情况,具体筛选方法及解释详见段成荣、秦敏等[3],根据普查项目中外出人员的选项,可以筛选出有男性人口流出的家庭;其次,在以上筛选出的家庭中挑选有20—59岁、已婚且人户一致妇女的家庭。即该家庭中有已婚适龄妇女居住在本地、户口也在本地;再次,根据与户主的关系和婚姻状况进行户内夫妻配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已婚妇女中,丈夫没有在本户登记的即为留守妻子。

结合城乡分布状况,即可得到农村留守妻子,农村留守丈夫的甄别亦同此理。通过对2000年、2005年和2010年三个年份的抽样数据综合筛选和挖掘、并用汇总数据进行比例推算,得到了我国农村留守人口的规模及变化数据,见表1。

表1 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人口规模及增长趋势(单位:万人;%)

数据来源: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0.95‰人口抽样数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抽样数据(以下2000、2005、2010年数据如无特别说明,来源均同于此)。

注:留守儿童的规模数据分别见段成荣、周福林(2005),段成荣、杨舸(2008),段成荣、吕利丹等(2013);留守妻子数据见段成荣、秦敏、赖妙华(2017);留守丈夫的规模利用普查抽样数据按照上述方法甄别而来;通过在农村老人中筛选出有同住子女外出的情况即可得到农村留守老人。

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人口总体呈现出了较高的增长速度,从2000年的5454万增加到2010年的1.35亿,增长了147.7%。其中2000—2005年这五年留守人口的规模呈现迅猛增长,高达129%,而2005—2010年增速则大大减缓到不足10%。总体上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妻子的规模变化和整体留守人口的变化趋势是一致的,先快速增长后又进入缓慢增长阶段;农村留守丈夫前五年的增长比例最为显著,远远超过其他留守人口,2005—2010年的增速虽减缓了但仍明显高于其他留守群体;农村留守老人规模的增长与其他几个留守群体相比不那么显著,2000—2005年间的增长速度高于2005—2010年。

从分留守人口来看,农村留守儿童的绝对规模远多于任何一类留守人口,是农村最早大规模出现、最受关注的留守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妻子在2000—2005年快速增长后、2005—2010年增速明显减缓,是与流动人口的流动家庭化趋势相吻合的。农村留守丈夫这10年期间规模激增,一是2000年其规模基数较小的缘故,二是农村女性在乡城流动中参与度越来越高所致。根据段成荣等的研究,进入21世纪,越来越多的妇女加入到流动劳动力大军之中。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的性别比为101.17,流动人口中男女两性在数量上愈来愈趋于平衡。[4]农村留守老人的增长比例虽不显著,但其绝对规模一直较大,在几类留守人口中仅次于留守儿童数量。可见,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农村留守老人规模仍然较大,这对农村养老问题提出了更加严峻的挑战。

大量的农村留守人口是乡城不完全流动的结果。我国流动人口从2000年的1.02亿增加到2018年的2.44亿,一直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的势头。其中2000—2005年流动人口增长了44.1%;2005—2010年增长了49.99%,年均增速达8.4%;2010—2015年流动人口增势减缓,但也增长了11.76%。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流动人口持续增长的总体态势不会改变。可以预见,随着人口流动家庭化趋势,还会有一些农村人口继续加入到流动大军中;一些人员返乡就地就近城镇化也会结束家人的留守生活。因此从长远来看,农村留守人口不会继续大幅增加。

二、我国农村留守家庭户的规模及变化趋势

人口流动通常直接影响农村留守成员的规模和结构。总体来看,当已婚青壮年人口处于单人流动阶段时,农村可能会同时存在留守儿童、留守配偶、留守老人这三类留守群体;当处于夫妻共同流动阶段时,农村可能出现隔代留守家庭;而当人口流动进入到核心家庭一起流动的阶段,农村可能无留守成员或只剩老人,如图1所示。

但从人口流动实践看,并不存在整齐划一的阶段。很可能会出现一些农村家庭已经实现了整户向城市迁移,而一些家庭主劳动力才刚刚开始参与流动,也可能迟迟无法进入下一个共同流动的阶段。也正因为如此,人口流动对农村留守人口及其家庭的影响才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图1 不同人口流动阶段下留守人口的变动示意图

为进一步了解几类留守人口及其所在家庭情况,根据普查数据计算了农村留守家庭规模。农村留守家庭,简言之就是包含任何上述留守人口中任何一类或几类的家庭。即至少有一个上述类别留守人口的农村家庭。根据周福林的计算,2000年全国有外出人口的家庭占到全部家庭的20.11%。2000年11月1日,我国的家庭户为34837万户,可知有7000万户留守家庭。其中,有5400万户为农村留守家庭。本研究通过普查抽样数据计算了2005年和2010年的农村留守家庭户的规模。具体见表2。

表2 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家庭规模(单位:万户;%)

从表2可知,农村留守家庭户从2000—2005年,增加了180.4%,净增接近1亿户;而2005—2010年,却减少了2122万户。据2010年普查资料分析,我国青壮年已婚流动人口绝大多数为夫妻共同流动。我国人口流动的家庭化过程正处于从夫妻共同流动的第二阶段到核心家庭流动的第三阶段过渡过程中。依照这个趋势,农村留守家庭的规模也必然呈现缩减的态势。

综合留守人口和留守家庭户的信息和数据分析发现,农村留守人口在这十年间虽然增速减缓了,但总体规模上仍是增加的;而另一方面,农村留守家庭户数在近五年却减少了。这一自相矛盾的现象究竟如何理解?农村留守家庭的规模和内部构成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部分农村家庭实行整户迁移或流动的形式迁往城市,就会减少留守家庭户的数量;一些农村家庭进入流动的第一阶段:主劳动力外出,又会产生新的农村留守家庭。此外,农村留守家庭成员的居住安排也时时处于变动之中,都可能会影响到留守家庭的数量。但农村留守家庭户减少,留守人口增加,最可能的原因是留守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即农村留守家庭户少了,但每户中有更多的留守成员生活在一起。为验证这个推测,本研究利用2000年和2010年的普查抽样数据进一步考察农村留守家庭成员的居住方式和家庭结构。

三、我国农村留守家庭成员的居住类型及变动趋势

在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城市化、新型城镇化浪潮中,任何一个农村家庭都无法置身事外。而一旦做出了外出决策后,也就意味着要对整个家庭及其成员生活进行通盘考虑。其中,外出后留守成员的居住安排至为关键。表3是根据普查资料整理的分留守人口的居住安排分类表。

表3 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人口的居住类型(单位:%)

(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居住类型

数据可得出,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与祖辈居住、与母亲居住、与祖辈和母亲居住留守。尽管三种居住类型合计占到总体的比例从2000年的78%下降到2010年的69%,但仍然是其最主要的居住类型。2000—2010年,农村留守儿童居住类型的变化趋势是单独留守、与父母其中一方留守的比例均下降了;而与父母一方及祖辈留守、与其他人留守的比例增加了。其中,儿童单独与母亲留守的比例十年间下降了12个百分点。说明,在此期间有相当一部分留守妇女新加入到流动大军当中去,这与人口流动家庭化的阶段趋势吻合;有三分之一的留守儿童和祖辈生活在一起;这期间儿童与其他人留守比例增加最明显,增加了10个百分点,这一比例增加体现父母外出后的策略安排,但对留守儿童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的居住类型

与成年子女和孙辈留守、与配偶留守是农村留守老人的主要居住方式,两者合计占到一半以上的比例;其中与成年子女和孙辈留守比例占到了留守老人所有居住方式的三成以上。而从2000—2010年的变化趋势来看,农村留守老人与配偶留守、与孙辈隔代留守的比例有所增加,与其他人一起留守的比例更是翻了一番;同时单独留守、与子女留守、与成年子女和孙辈留守的比例有所下降。成年子女更加频繁地参与流动,同时视条件决定是否带孩子进城,而老人总体来说在家庭策略中相对被动。农村留守老人与配偶居住的比例增加,既是家庭策略选择,也是科技进步和医疗水平提升使得更多老人能够“老来有伴”。

(三)我国农村留守配偶的居住类型

从农村留守配偶的居住安排上看,与子女留守、与老人和子女留守是其主要的居住方式,2000年,留守妻子上述两种居住方式合计占到84%(留守丈夫合计70.7%);2010年,虽有所下降,但仍占到82%(留守丈夫占到65.4%)。2000—2010十年间留守配偶的居住类型主要变化是,单独与子女留守比例减少,无论是留守妻子还是留守丈夫都下降了超过10%;与此同时,与子女和老人一起留守比例增加,尤其是留守妻子,与老人和子女共同留守的比例增加了近13个百分点。在其他各类型所占比例都较小的情势下,上述两者比例一减一增恰好形成鲜明互补之势。

进一步分性别分析发现,留守妻子与子女留守、与子女和老人留守两种居住安排的比例都远高于留守丈夫;而留守丈夫在独自留守、和其他人留守的比例又明显高于留守妻子,且十年来比例逐渐增加。除了经济社会特征之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也常常使女性留下来料理家务、照顾老小。而男性通常在上述方面并不擅长,甚至一些留守丈夫自身还需他人关照。

综上所述,从三类农村留守人口各自的居住安排不难看出,在留守家庭中三类留守群体的居住方式相互依存。两代或三代人共同居住留守仍是主要居住类型,独自留守的比例大幅下降(留守丈夫除外),与其他人留守的比例大幅上升,留守人口的居住类型体现出较强的家庭策略。

四、我国农村留守家庭结构及变动趋势

以上是就单独一类留守人口来讨论其居住安排。进一步来说,农村留守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又具有怎样的结构?家庭结构是指民众所形成的不同类型生活单位的构成状态,借此可了解家庭成员的居住偏好、家庭形态和不同家庭代际成员的聚集、离散程度。[5]通过数据梳理探讨我国城乡家庭结构、农村留守家庭结构的变动,分析其内在机制。

(一)2000—2010年我国家庭结构的变动

2000年以来,我国城乡家庭在规模和结构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家庭规模小型化、家庭结构核心化。这些变化渗透到农村虽然有一定的时滞,但是通过十年间的变化趋势也可见一斑,见表4。

表4 2000—2010年我国家庭结构变化表(单位:%)

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2000年、2005年、2010年普查汇总表数据整理计算而得。

从总体来看,全国的家庭户以二代户为主,占到一半左右;其次是一代户和三代户,四代户及以上的家庭户比例不超过1%。2000—2010年的变化趋势是,一代户比例稳步增加;二代户大幅下降,十年间下降了接近12个百分点,不过到2010年,二代户的家庭结构仍然居于核心地位,一代户和二代户合计占比超过80%;三代户所占比例略有下降,一直占到不足五分之一的比例。见图2。

图2 2000—2010年我国家庭结构变化图

就农村和全国比较来看,变动趋势一致:一代户逐渐增加、二代户依次递减。现代生活节奏加快,夫妻俩人或独居的家庭呈增加的趋势,家庭越来越小型化。根据王跃生的研究,2000—2010年我国农村家庭的构成变动表现为核心家庭缩小的同时,直系家庭提升,单人户也有增长。[6]不过农村一代户的比例一直低于全国,二代户的比例略低于全国,而三代户及以上的农村家庭比例明显高出全国的平均水平。与城市相比,农村子女与父母同住的比例更高,农村的传统观念仍然在居住安排上发挥一定的作用。[7]即使如此,2010年农村的家庭结构中,一代户和二代户也占到了77%。一方面说明,随着现代生活观念等因素的渗入,过去传统大家庭的情结已经渐行渐远,取而代之的是规模更小的家庭;另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也符合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的生存策略。人口转变背景下,人口少子老龄化、大规模频繁的迁移流动都给城乡社会带来了深刻影响。农村家庭经历了劳动力外出后,其结构又发生了怎样变迁?

(二)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

通常来说一个家庭中最多有三类留守人口,即留守儿童、留守配偶和留守老人。留守家庭的不同居住安排在日常生活,尤其是在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照料等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通过对两次普查数据深入甄别、挖掘和梳理,得出农村留守家庭结构的发展变化。从2000年到2010年,留守家庭结构总体上发生了较大的转变,呈现出单独一代人留守和两代人一起居住留守的家庭比例都减少,三代人一起留守、与其他人一起留守的家庭户比例明显增加的特征。到2010年,两代人和三代人一起留守居住的家庭合计占到五成,一代人独自留守的家庭比例下降到15.84%,而三代人一起留守的家庭比例显著增加。儿童以及老人独自留守的家庭比例下降,尤其是留守老人下降幅度较大,而留守配偶独自留守的家庭略有增加;两代人一起留守的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到2010年时占到所有留守家庭的三成;三代人一起留守的比例增加了6个百分点;和其他人留守的比例总体增加了,尤其是留守儿童和其他人居住的比例大幅增加。具体见表5。

表5 2000—2010年我国农村留守家庭结构变化趋势表(单位:%)

1.独自留守的家庭比例大大减少。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单独留守的比例都下降了,尤其是留守老人从2000年的较高比例20.2%下降到2010年的8.5%;仅留守配偶独自留守的比例略有增加,2010年为4.7%,但比例也还是较小。独自留守的家庭风险较大,尤其是高龄老人和孩子,都是需要照料的对象,因此,该类家庭减少也必然降低了流动人口外出后留守家庭的风险。

2.“上有老下有小”的留守家庭比例有所上升,两代人留守比例减少。这种居住安排至少从三方面反映了农村家庭的现实:其一,老人越来越长寿。随着老龄化和高龄化日益加剧,老人的余寿期越来越长,有老年人的家庭比例越来越大;其二,照料子女成本日益增加。抚养子女所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较之以往都要多得多,父母一方独自抚养子女通常就意味着要少工作甚至不工作。其三,农村留守配偶在家庭中起着“轴心”的作用,然而各界对留守配偶(妇女)的关注最少。[8]他们往往身心不堪重负,尤其需要来自家庭及社会力量支持。

农村留守配偶作为家庭的中坚力量之所以留守农村,除身体或精神疾病等,通常是因为家中有老人、孩子在城市中不便安置。三代留守群体同住无疑能更便捷、低成本地保障家庭基本功能的实现:老人可以帮助料理家务和照看孩子,减轻家庭压力,同时在需要的时候也能得到照料和帮助。可见,留守农村的“老中小”三代人利益紧密相连、彼此需要,如能“抱团”生活、互相依偎,也能极大减少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

3.与其他人同住的比例大幅增加,从2000年的12.2%增加到2010年的31.2%,增加了近20个百分点。几类留守人口与其他人同住比例都增加了,尤其是留守儿童,从0.1%急剧增加到17.1%。2000—2010年的数据显示,在夫妻流动向核心家庭流动过渡阶段,更多的父母外出后把孩子交给其他亲戚而不是老人,这十年间,前者一直增加后者一直减少,2010年前者的比例是后者的两倍多。隔代教育确因老人健康营养观念落后、宠溺或放任孩子、无法辅导孩子学习等方面而广遭诟病。但实行隔代教育的弊端真的大于让孩子和其他人留守吗?与其他人同住即使克服了隔代教育的弊端,是否会对其人格、心理及未来发展带来一些隐患?这些问题尚有待验证。

数据分析证明,2000—2010年我国城乡家庭结构与农村留守家庭结构的变动趋势并不一致。全国家庭结构以二代户为主,一代户和二代户合计超过八成,三代户不足五分之一且有下降的趋势。尽管农村家庭结构中三代户略高于全国水平,但与2000年相比,2010年农村这一比例仅增加了0.6个百分点,但农村留守家庭中三代人一起留守的比例十年间却增加了6.3%。可见,农村留守家庭的居住安排有其自身规律,更多体现了留守家庭及其成员的生存发展策略。

五、思考与启示

对于流动和留守人口来说,熟悉的环境发生结构性变化,可能会面临资源缺乏、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支持环境断裂危机,如不妥善引导和处理这些矛盾,将不利于留守成员的生存发展,也极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振兴。

(一)依托农村社会治理,积极推进农村留守家庭建设

21世纪以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留守逐渐成为普遍现象,直至成为人口新常态。农村留守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面临诸多困境和制约,是市场长期筛选下的“外出者剩余”,已经严重制约留守家庭生存发展与和谐,也极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与振兴。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农村留守群体,屡屡提及“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9]社会治理体现了公共权力与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结合与和谐平衡。[10]它作为一种有效处理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机制,正日益展现强大的生命力。由于农村留守问题的复杂性、长期性和需求多样性,必然要求多元的主体共同参与。因此,从社会治理视角探索农村留守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当前农村留守家庭及成员所处困境,亟需依托党委、政府、社会组织等力量进行农村社会治理以建立关爱服务体系,科学关爱、加强能力建设,从而真正实现农村留守家庭乃至农村社会“共建共享”,推动整个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在“结构与行动”框架下理解农村留守问题

一方面,社会结构和制度制约着农村留守家庭的生存与发展。由于城乡发展不均衡,人口向城市流动寻求更好的发展机会,以改善自身及其家庭处境,本是公民拥有自由迁徙权的体现。然而由于相应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滞后,城市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承载力等方面也存在无视流动人口的缺陷,使得进城人员在身份上、公共福利和服务等方面处于尴尬境地。而农村滞留成员拥有更少的机会和选择权、最缺乏话语权,往往成为新旧问题累积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社会意味着机会和资源的再分配,流动人口、留守人口及农村的其他人口总体上就处于“被剥夺”地位。可以说,现有的制度和社会结构嵌入性地影响着农村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作为行动者的农村留守家庭也积极回应和重构所处环境。现在的流动人口在年龄、教育程度等方面日趋多元化,尤其是新生代流动人口城市定居意愿越来越强烈,流动中也更加追求发展机会和自我实现,他们不再是“盲流”,他们和城市人一样有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他们也在不断获得城市人的理解和接纳。留守农村的家庭成员也在不断地调适、探索中创造着农村特有的生活策略。积极整合家庭资源的居住策略、寻求亲戚等其他支持资源,在各自理性或非理性经验框架下极大地发挥家庭成员抗逆力,就是他们用自身行动汇聚力量逐渐对家庭结构、社会结构冲击、分化而积极重构的动态过程。因此,要从根本上关注和改善留守问题,就必须要重新梳理城乡二元社会、发展与代价、公平与效率等的关系,进行更深层次的制度探究和观照;也必须积极推动和倡导流动留守成员作为行动者“自下而上”的构建以改善其所处环境,推动制度、政策和资源进行再分配。这不仅是流动和留守人口的客观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引导乡城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

(三)在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中嵌入家庭视角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基本单位,社会有机体的良好运行首先有赖于家庭功能的正常实现,家庭在子女抚育、夫妻情感满足、老人赡养等方面都有着天然不可替代优势。因此,一个科学、人性化的制度和政策应当从整体框架到方方面面都以家庭为基本单位来衡量、设计、执行和评估。任何背离家庭的公共政策都将事倍功半。

当前进入人口大流动时代,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对社会带来了前有未有的挑战。农村留守家庭的基本功能是否实现直接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主劳动力外出后,农村留守家庭往往外部缺乏支持资源、内部缺乏活力和创造性、整体缺乏抵御风险能力,亟需被纳入公共政策视野。从家庭视角出发考虑农村留守问题就应遵循以下几点:第一,顺应家庭化流动趋势,自觉地在制度建设、政策安排及措施落实上创造条件让更多家庭在城市团聚;第二,拓宽渠道,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即使条件不具备,也至少让留守儿童的母亲就地、就近就业和城镇化等,减少儿童隔代或独自留守现象;第三,优先解决留守成员在生产和生活中的突出困难,增强留守家庭的抵御风险能力和发展建设能力。

总之,政府、学界、社会组织等各方应以更科学有力的引领和协调、更广泛多元的参与、更明确有序的行动策略、更透明动态的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来共同改变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农村留守家庭面临的困境,在公共政策上致力于增进家庭福利,逐步推进相关问题的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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