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

2020-08-20 07:48黄思雨
现代经济信息 2020年11期
关键词:税基用房税种

黄思雨

摘要:在我国“营改增”改革之后,我国的税收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地方主体税种缺失,重新确定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公共事务提供稳定的财力支持十分重要。大多数学者认为房产税可以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从房产税的税种属性,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这几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房产税具有作为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潜力,并从征收范围、征收管理方式等角度进一步对房产税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房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

一、房产税的特点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按年计征房产税,征税对象主要是生产经营性房产,对非营业用房免税。房产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税基稳定具有地域特征

地方税的主体税种首先要保证它的征收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地方政府可以稳定的正常的运行,提供公共品,履行职能。虽然房产税在地方税收中只占4%左右,远远不及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近年来房产税的占比在逐年上升,其具有成为主体税种的潜力。房产税的课征对象属于不动产,具有非流动性,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这样使房产税满足了税基稳定的条件,而且由于不动产的特性也使房产税不会像流转税那样导致不同地区间的恶性竞争。房产税具有一定的弹性,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可以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

(二)便于地方政府的征收与管理

通常情况下,依据税收效率原则,如果对于某个税种地方政府在征收成本和征收效率的问题上比中央更具优势应该归地方。例如:当征税对象在各个地区间具有明显的差别,而且税基复杂难以确定时,此时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在信息以及效率上都具有优势,我们就应该把这类税种划分为地方税。由于房产和土地天然的关系,地方政府在对于土地信息上相对于中央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且各地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状况,由中央政府负责统一的征管时,无形之中增加了税收征管的成本而且效率低,由熟悉当地状况的地方政府负责,可以降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房产税由地方征收效率更高,也更便于地方政府的征管。

(三)符合受益性原则

受益原则要求税收要跟政府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密切相关。政府应按需征税,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会受到地方税收入的影响,地方政府应该将主体税种税收收入投入到其管辖区内居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上,满足居民的公共需求,才能避免具有流动性的税源流向税负较低的地区,从而长期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房产税是典型的受益性税种,一定区域内房产价值取决于该区域的环境、设施等主要因素,当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时,房产价值也会随之提高,从而地方政府的税收增加,也激励着地方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筹集的税款用途也遵循受益原则,征收的税款可用于地方建设,地方居民也会从中受益,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改革阻力大

近些年,房产税的征收问题被频繁提及但是全面征收房产税却一直没能实现。房产税在改革过程中阻力较大,房产对于现在社会中的人们具有特殊的意义,社会并不认同房产税,如果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就要扩大税基,目前我国只是对生产经营用房征收房产税,如果开始对非经营性的用房征税,那么百姓将难以接受,在税收观念上存在一定的障碍。而且一旦全面开征房产税势必会进一步的提高房价,这更是使得民众难以接受,若被有心人利用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炒房现象。

(五)税源分布不平衡

房产税的税收收入与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对于房产业较发达地区来说,房产税占地方税的比重就要高于房产业欠发达的地区。这样将房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时势必会进一步地扩大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平衡,进一步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的情况。

二、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房产税虽然有缺点,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税种属性,以及近几年看到了房产税的潜力,房产税是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最可行的税种,但是要成为地方主体税种需要对房产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

(一)征税对象和纳税人双扩

我国目前对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所以目前法人纳税人是我国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但是就近些年的情况来说,居民个人渐渐成为购买房产的主力军,房产也不再只是营业用房,已经成为居民最重要的财产和投资工具。因此,房产税的改革就要扩大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范围。但是也要考虑到民众的心理以及接受能力,首先对于纳税义务而言,自然人与法人应具有相同的地位。这样就可以将个人纳入到房产税的纳税主体中。其次,不能只对生产经营用房征税,对居民个人住房也要征收房产税主要针对为提高居住环境购买的二套及以上的普通商品住宅。对于闲置的或者用来投资的房产,也要一并纳入征税范围,进一步地调节收入分配。为了平衡人们的心理可以对只用于家庭居住的第一套住宅进行免征房产税,或征收很少的房产税,对于农村以及一些落后的城镇要不征房产税,进一步缩小贫富差距。

(二)建立完善的不动产评估监督体系

将房产税作为主体税,就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合理的房产评估体系。避免因为环境的变化,房产价值变化而造成税款的少征、漏征。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的房产价值评估方法,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升值空间等因素。要建立一支专业的,对当地房产和其他相关信息充分了解的评估队伍。

完善评估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房产税税基评估的方式、周期、申诉渠道等,保证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保证其实施的权威性。

(三)完善房屋管理登记体系

建立起全国各地区之间的房产信息共享平台,这样做到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各相关部门可以及时、快速地了解该地区的房产信息,同时加强监督房产申报,要坚决抵制房产虚假申报、虚假登记行为,要进行普法教育,让民众充分认识到纳税申报的重要性,以及虚假申报的严重后果。使我国房产的信息以及征管系统更加透明化,合理化。

(四)对地方政府下放税收立法权

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该根据各个地方的情况对征收方式,征管手段等具体细节问题进行合理的改变,各个地区情况不同适合的方法也不同,所以中央应进一步下放权利。让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况建立一套属于自己地区的,适合并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的征管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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