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兆利
近年来,人们把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称之为“悬在头顶上的痛”,这一现象已经成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害。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高空抛物加害人行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做出了梯度性的规定。
案例:2019年春节假期期间,居民夏某为发泄自家车位经常被占的不满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向楼下抛掷花盆、饮料罐等物品,导致多辆私家车被砸坏。案发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发泄私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
说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域,极易危及公共安全,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意见》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王某的住宅下方是一块面积500多平方米的小区公共健身场所。近几年来,小区的一些大妈们自发在此聚集跳起了“广场舞”,不仅一年四季从不间断,而且参加者越来越多。由于给自己的生活、休息造成了严重影响,王某本人或通过物业多次协商制止,但均未奏效。一日傍晚,面对一阵阵高分贝“噪音”的侵扰,王某气愤之余随手拾起几只啤酒瓶从阳台扔了下去,一名老人因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并导致六级伤残。事后,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
说法: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意见》规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农民工万某是建筑工地打工人员,在外墙施工作业过程中,他无视工地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在明知楼下有工友同时作业的情况下,为图省事从距离地面约十多米高的顶层向下抛掷建筑垃圾,落下的混凝土块不幸砸中被害人孙某,后伤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工地施工期间,完全能够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伤及他人,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表现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故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意见》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案例:在一处商品房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刘某未经观察,径直将一截镀锌管下脚料(重量5千克)从三楼楼顶抛下,正巧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李某头部,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基本操作程序,从楼顶随意抛掷金属材料,造成被害人李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
说法: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意见》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需要明确的是,因故意抛掷物品、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加害人在可能构成上述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受害人还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