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未婚女子苏女士在河北唐县和男友办理结婚登记时,发现自己5年前曾“被结婚”又“被离婚”。在苏女士几乎穷尽维权手段之后,涉事的唐县民政局近日主动联系苏女士,表示将办理撤销手续,撤销苏女士“被结婚”“被离婚”记录。
唐县民政局承诺为其撤销错误登记,是对当事人的诉求和公众关切的正确回应。这对其他相关部门处置类似公民“被冒名”侵权纠纷时,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近年来,公民“被结婚”“被股东”等事件时有发生。而遗憾的是,有关部门错误登记容易,纠错有时却很难。让“被冒名”的公民来承担纠错后果,这显然很不公平。如果说“被冒名”对公民是一次伤害,那么公民被动维权并承受巨大维权成本,就是其遭受的二次伤害。
行政撤销是处理公民“被冒名”侵权纠纷的最优解。相比诉讼等维权路径,犯错部门撤销错误登记,效率高、成本低,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能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行政机关犯了错,理当主动纠正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行政机关纠错也有明确依据,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针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置了“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选项。而冒名结婚登记,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冒名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针对公民“被冒名”问题,有关部门除了积极纠错,还要认真防错,在行政管理服务或办案操作中加强对公民身份信息的审查,进一步完善公民身份证挂失保护系统,从源头减少冒名侵权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