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茂发
摘 要:以往教师在初中物理教学中没有注重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最普遍的现象是教师在课堂上不停地讲解、学生在下面听讲的这种比较落后的教学方式。之后由教师为学生布置练习题,这种应试教育虽然能够帮助学生的成绩得到提升,但是却不利于学生未来的长远发展。对于学生的物理核心素养和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都毫无益处。经过相关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在初中物理教学中应该以生活现象为基础点,通过对一些生活现象的观察和思考来学习初中物理知识,并提出相关策略来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初中物理核心素养和科学态度。
关键词:生活现象;初中物理;核心素养;态度培养
很多学生在学习初中物理时会觉得很多物理知识点难以理解,同时觉得物理这门学科过于抽象,老师的课堂教学也深受应试教育的影响,过于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而忘记了物理学科的内涵,学生在此过程中也会逐渐丧失物理学习兴趣,因此教师需要及时转变自身的教学模式以调动学生学习物理的兴趣。我们可以从实际生活出发,将物理教学与生活现象联系在一起,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物理核心素养,让他们养成良好的学习态度。
一、基于生活现象创设情境激发学生的兴趣
首先学生要对初中物理学习产生兴趣,因为提高学生物理核心素养最基础的条件就是对于学习的态度。而生活现象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因为学生对于生活中的各项生活现象是比较熟悉的,学习过程中就不会有太大的压力,这样学生对于物理的学习兴趣也会更容易被激发。教师可以带领学生通过一些生活现象的研究来更加深入地理解物理这门学科,进而引导学生感悟物理所具有的特殊魅力。除此以外,教师还需要将初中物理知识点与实际生活结合起来,并以此为基础创建相关的丰富的教学情境,这样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会更高,对初中物理学习也会更加热情。最后,基于生活现象的初中物理教学课堂学生能够利用脑中的一些生活实践经验和认知使自身的思维活跃时间更长,对于物理知识的思考和学习更加深入。
二、基于生活现象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
按照以往传统的教学方式来看,老师所采用的是灌输式教学方式,这就会导致学生一直在被动地被灌输相关知识点,但是当他们有困惑时却很难有机会在课堂上提问,长此以往,学生便会逐渐丧失发现问题的能力,这样会非常不利于学生创新能力的提升。因此,教师需要摒弃这种灌输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多在课堂上提出问题,最好是一些有价值的问题。怎样才能引导学生提出这些问题呢?这就需要从生活现象出发,因为学生对于这些生活现象没有距离感,学习起来会更加轻松和愉悦,同时也会更加热情。比如,在教学热机时,教师首先需要让学生观察一些生活中经常看到的现象——用热水壶烧开水。学生经过观察和研究之后很容易发现一些问题,比如,在烧开水的过程中热水壶盖为什么会跳动?其中包含什么样的能量转变?通过这些提问,学生的物理思维就会发散。教师也可以借助他们的问题来对本节课的物理知识进行导入,可以从蒸汽机过渡到热机中。之后,学生会进一步提出相关问题。比如,内燃机的工作原理是什么?蒸汽机和热机进行比较,存在哪些不足?等等。在这种一个問题接一个问题的提问中,学生对于物理知识的学习也会加深。这不是传统课堂上老师作为课堂主体灌输学习知识,而是学生通过一些生活现象的观察自然而然地过渡,两者的不同之处就是后者能够引导学生在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更加快速提升自身的思维能力,同时也能增强对于物理学习的核心素养和科学态度。
三、基于生活现象的物理延展式探究活动
学生在学习物理的过程中不能固守一方,需要不断地进行拓展和延伸。只有经过相关的拓展活动,学生的思维才能充分展开,学生的物理核心素养才能得到提升。而生活现象就能作为物理延展式探究活动开展的切入点,首先,当一项知识内容的学习结束时,教师可以通过相关情境的构建来再次调动学生的求知欲,进而开展延展式探究活动,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创新能力也能得到一定的提升。比如,在引导学生学习摩擦力时,教师可以进行相关的延展,比如滑动摩擦力的大小都取决于哪些因素。老师可以让学生思考下面两个常见的生活现象:(1)为什么自行车的轮胎上会印着凸凹不平的花纹?(2)相同的车子为什么装满的时候要比空着的时候拉更费力气?通过对以上两个生活现象的思考与讨论,学生能够很轻松地想到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摩擦力的大小。接下来,老师就可以引导学生进行拓展研究,去对这些不同物理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学生在这些延展式的探究活动中也能进一步提高和发展。
四、结束语
以往初中物理教学中教师更加注重的是基础物理知识,但是却忽视了物理与生活现象的联系,所以无法激发学生对于物理学习的兴趣。因此,教师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基于生活的初中物理教学让学生感受了物理的另一面,同时对于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教学目标也非常有帮助。除此之外,将初中物理教学与生活实际相联系也是顺应目前素质教育的发展需要的,这样就能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物理核心素养。
参考文献:
林校,陈峰,宋静.关于核心素养导向的中学物理教学的思考[J].课程·教材·教法,2015(12):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