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最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不断涌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严重性、暴力性、低龄化等演变态势,随着每一次未成年人极端犯罪案件的曝光,要求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本文通过研究我国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干预以及犯罪现状,针对目前社会和学术界关于刑责年龄等刑事政策改革的建议进行探讨,最后结合实际提出防治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刑事政策
1.前言
2019年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一名13岁的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的10岁女孩淇淇骗进家中意图强奸,遭到女孩强烈反抗后,害怕事情暴露的蔡某某将淇淇残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由于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3年收容教养。此案经报道后引起了广泛关注,激起了全民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热议。最近几年,有关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的报道层出不穷,这些未成年犯罪人不仅给被害者家庭造成難以愈合的伤痛,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广大未成年人起了不良的示范。而这些“年幼”的犯罪人却因刑事责任年龄等因素的限制得以逃脱刑罚的制裁,对未成年犯罪人现行的处罚规定又非常模糊和难以执行,以至于许多诸如此类的犯罪案件并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结果。现如今,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高涨,今年两会,多位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主张尽可能将未成年犯罪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之中,以发挥法律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实现对未成年犯罪更好的规制。现实中人们往往认为更严苛的法律可以形成更强的威慑力,因而也能更有效地抑制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实际真是如此乐观,那么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会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长期困扰的问题了。从实践经验来看,法律的震慑作用往往是有限的,如何更有效地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我们更多的分析和思考。
2.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干预及犯罪现状
2.1相关法律规定
由于未成年主体的特殊性,国家在法律上给予了未成年人特殊关照,总的来说,即以宽容、教育、感化为主,以处罚为辅。首先,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也就不受刑罚的约束;该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14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该规定在刑罚层面给予了未成年犯罪人一定的宽容优待。其次,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规定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司法方面更是倡导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方针。最后是1999年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从教育、预防和矫治等方面对预防未成年犯罪进行了相关规定。上述的实体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无论是从入罪或是刑罚处罚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当程度上的包容和优待。
程序法中,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法》,其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单列一章,强调教育感化方针,还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照顾,尽可能让轻微刑事案件的未成年犯罪人免受刑罚的制裁。
总而言之,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尽到了对未成年人相当程度上的保护和对未成年犯罪的宽容,这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制度体现。但立法的目的应当是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法侵害,而不是让法律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盾牌,这样看来针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的法律制度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2.2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
通过分析来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997-2017年未成年刑事罪犯人数和刑事罪犯占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在1997-2008年之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逐年递增的态势,未成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也呈上升之势,在2008年左右,未成年人刑事罪犯人数达到了近20年来的高峰点,而从2008年之后,我国未成年罪犯人数开始减少,未成年罪犯占比也逐年下降,原因应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愈加重视并明确了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结果,这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推进的成果。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越发多元化和严重化,暴力性犯罪也有所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数据统计,在2015-2017年之中,57.5%的校园暴力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校园暴力案件中,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在2017年有小幅增长,同比上升10.58%和14.08%。另外,88.74%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存在不同程度的伤亡情况,11.59%的校园暴力案件受害人死亡,31.87%的案件涉及重伤,38.54%的案件涉及轻伤,27.94%的轻微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显示,在2009-2017年之间,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情况严峻,数量占总案件数的40%以上。根据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到近年来我国未成年犯罪呈现出“数量下降,暴力性和危害性上升”的特点。
由于我国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上述的司法统计数据将未达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的违法犯罪人排除在外,然而我们通过近几年的新闻报道可以发现,现目前未成年犯罪所呈现出来的恶劣、暴力、低年龄化等趋势明显,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频频发生:广西13岁小学生因同学美而生妒,将其杀害并分尸,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018年,湖北13岁男生持刀抢劫14岁女孩,并将其脱光刺伤;同年,湖南益阳12岁少年因对母亲的管教不满而持刀将母亲捅死,还口出狂言道“我杀的是我妈妈,我就不信不让我上学”;还有湖南衡阳13岁少年锤杀父母后逃逸等等案件。这些犯罪案件中的许多未成年人因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使犯罪手法残忍、影响恶劣,却依然能够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无疑是给更多的处于犯罪边缘的“恶童”提供不良的示范和引导,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犯罪愈演愈烈的态势继续发展下去是我们现在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3.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的探讨
3.1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频发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加之我国尚未形成全面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当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惩戒手段并未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故而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近年来愈加高涨。近期在某媒体发起的微博投票中,1.2万投票者中近83%认为未成年人完全刑责年龄应设在14周岁及以下,另有12%的参与者认为应“不设年龄限制”。今年两会中,多位人大代表也提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无论公众层面抑或专家学者层面,均有较大一部分声音认为我国当下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主张下调我国刑法目前规定的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将更低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也纳人到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内。可是降低刑责年龄就能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率吗?
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做法,也有国家曾经尝试过,但效果不佳。丹麦曾在201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5岁改为14岁。但之后研究者发现,14岁未成年犯罪者的数量并没有因此减少,服刑的处置还产生了一些反作用,比如導致这批孩子更难重返中学学习,中学毕业考试的成绩通常比同龄人更差,再犯率也有所升高。两年后,这项尝试被终止了,如今丹麦的最低刑责年龄又回升至15岁。1997年,震动日本社会的神户14岁少年连续杀伤儿童事件爆发后,日本国会于2000年将最低刑责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但在此后的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降反升,2004年还发生了11岁少女杀害同班女生的恶性事件。于是,围绕是否应该进一步降低最低刑责年龄的讨论又被掀起。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不是年龄的大小,而是如何避免此类犯罪案件再犯,一味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目前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如降低到13周岁甚至更低的年龄,当再出现比该年龄更低的刑事犯罪案件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一降再降?而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会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过早背负犯罪标签,不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甚至可能影响他们的一生,带着犯罪标签的未成年人很可能被社会孤立,难以正常工作生活,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在这样的情况下,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还极易互相影响、交叉感染,使得改造教育犯罪未成年人的效果并不理想,再犯情况层出不穷。总之,预防和有效遏制未成年犯罪并不是一件一蹴而就的事情,仅仅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实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
3.2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议
为了推进我国刑事立法的进步,设立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规制尤为重要。未成年恶性犯罪案例的频繁发生与家庭教育缺失密切相关,实际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交由家长严加管束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惩治和教育效果。笔者认为,重构收容教养制度,形成相对封闭化的收容教养制是教育和惩戒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较为理想的选择。收容教养的目的在于教育、引导、规劝和帮助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完全封闭的收容教养模式无异于监狱,与立法者本意相悖;完全开放的模式又无法达到理想的矫正效果,会使收容教养制度形同虚设。
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收容教养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点:首先,适用收容教养的情形应限于监护人或学校申请、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人实际情况决定使用、法院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未成年人适用这三种情况。其次,对未成年犯罪人收容教养的执行机关应当明确为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地点统一为当地有良好制度规范的半封闭式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的本质并不是有期徒刑,也不是劳动教养,其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救赎,引导其回归正确的人生轨道,在收容教养期间,应当为未成年人安排适当的法治教育、心理教育、技能教育、职业教育,使其在收容教养期结束后能够顺利平稳回归社会生活。最后,收容教养的最高执行年限可以参考全日制普通高校,设定为4年,同时赋予执行机关弹性的决定空间,可以根据被收容教养者的具体表现及人身危险性程度等提前结束收容教养,转而使之回归家庭与社会进一步观察。
4.结语
预防和治理未成年犯罪是我国犯罪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罚只能作为手段,对其正确的教育、引导才是根本,一刀切地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频发问题,最好的方法还是从制度建构与完善等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要坚持贯彻宽严并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涉嫌犯罪却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必须依法进行惩戒与矫治。我们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起点,秉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去探索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逐步推动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进一步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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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洋(1995.12—),女,四川省广安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 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