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互敬互爱树立良好家风

2020-08-12 09:08柯思婷
理财周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收养人损害赔偿借款

柯思婷

婚姻家庭对人们的美好生活有着重要意义。民法典倡导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在民法典公开征求意见阶段,讨论人数和提出意见最多的就是婚姻家庭编。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也有很多亮点。

设立离婚冷静期

婚姻冷静期是近来的一大热点话题。民政部的《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7年,中国每年的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37.4万对,某些城市的离婚申请甚至名额塞爆预约不上,大量的冲动离婚、假离婚让婚姻的神圣性受到挑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申请离婚后要等待30天才可以正式离婚,或许可以挽救很多婚姻。

增加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只要如实告知对方,也是可以结婚的。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了隐瞒重大疾病外,因受到胁迫而结婚的也可以撤销婚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弥补自己受到的伤害。

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根据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条还写入了“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也纳入损害赔偿范围。以婚内出轨来说,根据现行法律,只有达到“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可适用婚姻损害赔偿,而有了“兜底条款”后,那些暗地里的出轨行为也有望由法官来考量是否赔偿。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债妻还”的时代结束了。只要配偶一方不签名、不追认,债权人也没有把柄证据,那么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只要债务人自己承担就好了。

因此,配偶一方应该小心另一半的借款行为,不认可的借款不要签字。在债务形成后,也要避免“被负债”,不要被追认。比如说,夫妻间尽量不要交叉使用银行账户,对于不认可的借款不要主动帮忙还款,以免被债权人事后当成证据,变成一起还债的承诺。而债权人最好从一开始就了解债务人是否有夫妻财产各种独立的协议,知晓债务人配偶的态度,明确该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可以防止后来的纠纷。

当然,夫妻之间可以签书面财产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签下了财产各自独立的协议,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以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不会互相牵连。

放宽调整收养制度

民法典在收养制度方面放宽了很多限制。被收养人必须在14周岁以下的规定取消了,只要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行,让那些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回归家庭。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父母可以单方送养孩子。有些未婚妈妈无力养育孩子,又联系不上孩子的生父,现在可以合法地单方送养。无子女的人最多可以收養2个孩子,只有一名子女的也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收养的相关规定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比如,收养人不能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设定了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猜你喜欢
收养人损害赔偿借款
满足什么条件能解除收养关系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有子女者能再收养14周岁的孩子吗
借款捆绑婚姻关系致诉讼
略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收养人条件的不足与完善
不一样的借款保证人
已有自己的孩子, 还能收养亲友的孩子吗
中东铁路与三喇嘛借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全国试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