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行为引导在调查访问中的应用
——从侦查人员中心转向目击证人中心

2020-08-12 06:15
关键词:目击者侦查人员助人

调查访问,是指侦查人员为发现侦查线索、查清犯罪嫌疑事实、取得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甄别犯罪嫌疑人供述真伪、查明案件基本情况,依法向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查证案件有关问题的侦查措施。[1]作为一项常规侦查措施,调查访问贯穿于整个侦查过程中,帮助侦查人员发现侦查线索、收集证据、缩小侦查范围并确定侦查方向,从始至终不断推进着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虽然《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都对公民的作证义务和配合警方执行公务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①,但在实践工作中,目击证人往往存在恐惧害怕、逃避责任等不利于作证的心理状态,最终导致其不愿作证的行为结果。而法律并未对公民不配合警方工作作出任何相关的惩罚规定,即不能强制公民作证。因此,在侦查实践中,调查访问工作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然而至今为止,已发表的研究成果中,仅有少量文献分析了目击证人在调查访问中可能存在的心理状态,并研究出相对应的访问策略。而针对调查访问中可能影响目击证人配合与否的影响因素以及相应的引导策略,则存在研究空白。

助人行为,指以特定的个体或群体为对象的亲社会行为②。调查访问活动中,在目击证人存在不利于作证的心理状态的前提下,其往往不愿意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从目击证人的角度出发,如实提供自己已知的案件相关情况,配合访问人员完成访问工作,帮助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是一次可能存在风险的、对警方的助人行为。因此,从助人行为的角度研究目击证人心理,分析其在助人行为决策中的过程和影响因素,并加以合理引导,使其面对侦查人员的调查访问时可以如实陈述自己所知的案件情况,不仅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而且对帮助侦查人员收集线索和证据、推进案件的侦破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调查访问的困难性及助人行为应用于调查访问的可行性

调查访问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始终。通过对目击证人的访问,侦查人员可以收集犯罪证据、获取案件线索,最终查明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因此,调查访问在侦查活动中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

但在侦查实践中,调查访问工作的开展并非毫无障碍。虽然法律规定公民具有作证和协助警察公务的义务,但目击证人往往出于某些不利于作证的原因或心理而拒绝配合警方的调查访问。对此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侦查人员不能强迫目击证人提供有效信息以协助侦查工作。因此,侦查工作往往因为缺乏目击证人的线索或证言而陷入僵局。

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而言,协助警方办案、提供所知的案件情况,必要时作为证人固定证言并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从目击证人角度而言,这是一次可能存在风险的助人行为。目击证人在面对侦查人员询问时,可能存在事不关己、恐惧害怕、怕担责任等心理状态。[2]在其认知体系下,将所知真实情况告知警方,是一次耗费时间精力、存在风险且毫无收益的,对侦查人员的帮助行为。因此,对侦查人员而言,如何理解目击证人心理,并利用助人行为的决策因素,引导助人行为使其配合侦查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助人行为的引发是一个复杂的、多步骤的决策过程。只有在决策的每一步骤上,选择都指向做出助人行为的时候,实际的助人行为才会发生。助人决策过程包括帮助需求觉察、助人意图确定,以及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3]根据助人行为的决策过程,我们可以理解目击证人在面对警方访问时,作出配合或不配合决策的完整心理过程。若对该过程加以分析,理解每一个决策环节涉及的心理机制,并对可能导致目击证人作出不配合决策的环节进行干预,使其失去不配合的理由或顾虑,就可以引导目击证人作出助人决策,如实向侦查人员陈述已知的案件情况。

除了决策过程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可能影响一个人是否做出助人行为。这些因素在调查访问的情境下同样会对目击证人产生影响。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其中一些因素在调查访问的情境下是存在且可控的。将助人行为的影响因素适应于调查访问的背景,尽可能的从每一个细节对被访问人施加影响,就可以使其倾向于做出如实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决策。

二、调查访问中目击证人助人行为的决策过程及影响因素

(一)调查访问中目击证人的助人决策过程

助人决策包括帮助需求觉察、助人意图确定(非紧急情况下的助人责任意识和得失判断),以及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只有在每一个决策环节都作出肯定的判断,才会在最后作出给予帮助的决定。具体的决策过程可以用下图表示:

在调查访问的背景下,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目击证人在作出是否配合的决策之前同样经历了这个决策过程。只有在每一个环节都作出肯定的判断时,目击证人才会如实的将所知案件情况告知侦查人员。就帮助需求觉察过程而言,当目击证人亲自目睹一起案件的发生,感知案件性质的恶劣,又面对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的询问时,应能明确意识到侦查人员对案件情况和侦查线索的需求。就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而言,目击证人也能够明确知道可以通过如实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方式向侦查人员提供案件线索,以帮助警方侦查破案。但在助人意图的确定环节,目击证人往往在助人责任意识判断和得失判断上存在问题或顾虑,最终导致目击证人不愿配合侦查工作,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

1.助人责任意识

当目击证人觉察到侦查人员需要其提供帮助时,会判断自己是否承担帮助的义务,是否有责任提供帮助。在如今的社会背景下,并非所有的人都对“作证和协助义务”具有明确的认知,也缺乏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这种人在面对来自社会的求助时,大多抱持“事不关己”的态度,认为此案与自己毫无关系,因此“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一方面,他们认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三缄其口并不会给自己的生活形成什么障碍,但将自己看到的案件情况如实告知反而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与被害人非亲非故,与犯罪行为人无冤无仇。自己也没有理由对被害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对犯罪人的行为表达愤慨,也就没有必要将时间与精力花费在提供证人证言和案件线索上。

研究表明,助人行为可能对施助者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自我损耗和工作绩效的降低。[4]对于较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水平低的人而言,任何可能影响其本来生活质量的事情都是多余而无意义的。在这种心理状态下,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被访问人往往具有“不耐烦”、“回避”、“推诿”的行为表现,即尽可能的避免与侦查人员接触,即便被询问也通常“一问三不知”,谎称自己“没看见”、“不记得”,不愿谈及自己所知的案件情况,也不愿向侦查人员提供案件线索。他们只希望尽快结束于警方的接触,回归到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中。

2.得失判断

行为人即使意识到自己的助人责任,也并不意味着会作出助人的决策。在助人责任意识的基础上,行为人还会权衡实施助人行为带来的风险和收益。如果实施助人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高于潜在收益,行为人就可能不会做出助人决策。这也与马斯洛需求理论相符。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安全需要处于人需求层级较为基础的位置。当人在面临潜在的安全威胁时,会选择更安全的方式避免自己受到伤害。[5]在面对高风险的助人行为决策时,行为人可能会出于安全需要而拒绝实施助人行为。

目击证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证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具体且显而易见的。出于对犯罪人未知社会背景的畏惧,证人在面对助人决策时可能会产生恐惧害怕的心理,担心犯罪人的打击报复。[6]而助人行为带来的能够切实惠及自身的收益是抽象且不确定的。它可能是助人行为与自身认知中的社会责任规范或道德义务感相协调所带来的放松、愉悦的精神体验,也可能是帮助侦查人员侦破案件带来的自我尊重和赞誉。而这些精神体验是不一定能够得到的。在这种情境下,对认为犯罪人有报复可能的目击证人而言,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风险与收益是严重失衡的。因此,目击证人可能会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不愿配合侦查人员的侦查工作。

(二)调查访问情境下目击证人助人决策的影响因素

1.受助者特点

研究表明,女性较之男性更容易得到帮助。原因可能出于助人决策中的多个环节:当助人者对受助者是否需要救助进行评判时,女性会得到更需要帮助的评价结果;救助女性所需要的成本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也较低于男性。因此面对女性求助者,施助者(尤其是男性施助者),更有可能做出助人的决策。

受助者和施助者的相似性也影响了施助者是否采取救助行为。当二者存在更多的相似性时,施助者更可能作出助人的决策。二者来自相同的地区、拥有相似的年龄、生活背景、爱好等,都对助人者采取助人行为有积极影响。

受助者的外部形象会影响人们的助人意愿,有魅力的受助者会较其他人得到更多点帮助。这种魅力并不仅限于人的长相,还包括受助者的穿着打扮、精神状态等。

受助者的人格特征也会影响人们的助人意愿,那些看起来更善良、友好、礼貌的人更可能得到帮助。

2.他人的影响

面对他人的求助,其他人的存在会降低人们帮助他人的几率,且其他人越多,帮助的可能性越小。心理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旁观者效应(bystander effect)。调查访问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求助”过程,被访问者是否给予帮助,也同样受到他人的影响。

究其原因,其中之一可能涉及责任扩散效应,即周围人越多,每个个体分担的责任越少,这种责任分担可以降低个体实施助人行为的可能性。[7]因此,被访问者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如果周围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责任判断的人,就可能因无法感知到明确且足够分量的“责任感”而逃避协助义务。

另一方面,当被访问者无法确定此时的求助情境是否真正处于紧急状态时,在场其他人的行为就会自然而然的影响被访问人对该情境的判断,进而影响到他的行为。如果其他人对该情境表现的较为冷漠,或表现得好像没什么紧急情况发生,被访问人可能也会倾向于认为警方此时的求助是“例行公事”,自己冒着可能的风险给予的帮助也是“可有可无”的。

3.环境条件因素

较恶劣天气而言,晴朗的天气会使人们的心情更好,而人们在心情好的时候会更倾向于做出亲社会行为。在调查访问的情境中,被访问者的心情也是影响其是否配合侦查人员询问的因素之一。在阳光明媚、气温适中的天气条件下,被访问者较为愿意与侦查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噪声也会影响人们的助人行为。Sherrod[8]和Mathew[9]等研究者发现并证实,噪声会降低人们对环境中全部事件的反应性。巨大的噪声使人们忽略了环境中的其他事物,并驱使人们尽快逃离该情境。因此在噪声条件下,人们帮助困境中陌生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在调查访问中,如果访问环境过于嘈杂,被访问人就可能因噪声而出现烦躁、注意力分散的状态,从而无法以正常状态面对并处理侦查人员的询问。

4.时间压力因素

理论教学是专业技能培养的第一步,是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基石。实验教学作为培养学生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探索的能力、激发其科学研究的兴趣,帮助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能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和实验技能,为日后生产实际中理论知识的灵活应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6]。实践教学作为教学过程中理论知识和实验经验综合运用的关键教学环节,是巩固理论知识的重要途径,对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显而易见的是,人们在有紧急的事情要做时帮助他人的可能性更小,因为匆忙情境会增加助人者的助人代价。在风险评判的环节中,匆忙情境下的决策人更倾向于认为助人行为的收益是无法弥补损失的。况且人们在有紧急事情要做的时候,常常不能意识到他人需要帮助。调查访问中,侦查人员如果在目击证人忙碌时提出访问请求,可能不仅无法得到其真实有效的陈述,而且会激起目击证人的反感,这对下一次访问活动也是极其不利的。

三、调查访问中被访问人助人行为的引导

(一)针对调查访问中助人决策过程的助人行为引导

1.激发目击者的责任意识

对于在责任意识环节作出消极决策的人来说,其人格特征中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正义感,以及共情能力。他们大多自私而封闭,无法深刻理解对自己没有直接刺激的人和事件。因此,对待这一类目击证人,侦查人员需要激发他们的责任意识。要让他们理解,向警方如实陈述其所目击的一切、帮助警方侦破案件,对于被害人、被害人的家庭、甚至包括其本人在内的整个社会系统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

首先,侦查人员需要向目击者明确其作证义务,要让他们意识到,他们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侦查人员如实陈述所知案件情况、提供线索和证人证言、协助警方侦破案件。这意味着在被访问人表现出逃避、推诿、敷衍的态度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向其宣读,或者让其阅读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并结合教育感化,让其明确自己的作证义务,并端正沟通交流态度,重视警方的此次调查访问。

然后,侦查人员需要唤醒其共情能力。目击者对于目击的案件情况没有基本的代入感,将“案件”作为与自己无关的“事件”看待。具体表现为对被害人没有同情、对犯罪人没有憎恶,无法将自己对待“相关”事件时的情感在目击案件时带入并重现。对此,侦查人员可以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使其将自己或亲属带入到案件中去,引导、扩大、唤醒其共情能力,使其意识到被害人也是和他们一样的个体,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有家庭、生活和工作。当目击者开始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情绪,就能够产生同情心理。而共情产生的同情心可以引导目击者做出相应的救助行为。

最后,侦查人员需要扩大目击者对于“与自己相关”的人及事件的认知范围,加强其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在目击者对案件有了基本的带入之后,侦查人员可以在交流和沟通中使目击者理解社会系统的组成结构和运行方式,明确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只有每个社会成员都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才能够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让目击者进一步扩大共情范围至整个社会,进而产生“拯救”和“改变”社会的责任感,促使目击者作出符合维护公平正义的行为,即如实告知所知的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提供线索和证言,帮助警方逮捕犯罪嫌疑人,侦破案件。

对于在得失判断环节作出消极决策的人来说,其对如实陈述目击情况的风险和收益衡量是真实且具体的。而访问人员需要完成的,是调整目击者对于风险和收益的感知,降低目击者作证带来的潜在损失,明确潜在收益。[10]

针对目击者所担心的“可能遭受犯罪人的打击报复”,侦查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告知针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多项保护措施。因作证而导致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检法机关请求予以保护。③同时也要向其严肃承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会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尽最大可能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作证收益不明确的问题,侦查人员可以先唤醒目击者的道德感,并就普世的社会责任规范达成共识。要通过沟通交流,让目击者自我定位成一名“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的“高素质”社会成员。当目击证人具有较高的自我定位之后,才有可能促使自己做出符合认知的行为。

除此之外,侦查人员要对目击证人在某方面的配合及时表达感谢,让其获得明确且具体的尊重和赞誉。比如,在目击者同意接受侦查人员的询问时,或愿意和侦查人员真诚沟通、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时,或少量提供可能有助于案件侦破的线索时,侦查人员都要及时表达感谢和理解。在每一个沟通环节都施以正向刺激,尽可能引导目击证人向真实、完整提供案件情况的方向发展。

(二)针对助人决策影响因素的相关干预

1.选择适当的参与调查访问工作的侦查人员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女性侦查员主导完成或参与完成调查访问任务。

面对掌握重要情报且不愿配合侦查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目击证人,可以在了解其各项背景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侦查人员进行访问任务。在与目击证人交流时一般不要单刀直入,而应先从无关内容开始铺垫,通过向目击证人展示无意或刻意造成的“相似点”打开双方沟通交流的大门。相似点可以但不限于相似的家乡(使用相同的方言交流)、生活背景(成长经历、家庭成员构成等)、工作内容、爱好等等。在目击证人对侦查人员展现出足够的兴趣和友好态度之后,再针对案件情况进行询问。

就侦查人员外部形象而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外貌条件较好的侦查人员参与访问工作,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以外,所有访问人员都应展现出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和工作态度。因此,侦查人员应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切忌邋遢、粗鲁、缺乏耐心和诚意。

侦查人员的人格特征也会影响目击证人对待调查访问的态度。在对目击证人进行调查访问时,侦查人员应构建友好、有耐心的交流氛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除此之外,侦查人员需要向目击证人表达出对被害人的同情、侦破案件的决心和信心,甚至是对保护目击证人和其他社会成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目标和理想。

2.合理利用他人影响

为了避免责任扩散效应带来的消极影响,侦查人员针对每一个目击证人的调查访问工作都应单独开展。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尽可能的向每一位被访问者强调其所作证词的重要意义,使其具有足够、明确,且无法逃避的责任感,从而促使被访问人向侦查人员提供信息及线索。

除此以外,侦查人员可以充分利用他人对被访问人的影响,使其对当前情形作出紧急情境的判断。具体来说,主导访问的人员可以与同行侦查员形成配合,在被访问人面前展现出认真、严肃的情绪或状态。访问人员在进行访问时,可以适当加快语速、升高语调、加重语气,营造出一种焦急、紧迫的氛围,从而影响被访问人对当前访问活动紧急程度的判断,并促使其作出助人的行为。

3.选择适当的访问环境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倾向于选择天气较好,温度适宜的时段访问目击证人,但不必强求。毕竟目击证人对案件事实的记忆质量会随时间的推移而不断下降。因此,越早开展访问工作,目击证人对案件的记忆就越清晰和完整,对侦查人员查明案件真相也越有利。

另外,在合理范围内,应尽可能选择较为安静、舒适、独立的访问场所,以避免噪音和其他无关人员对被访问人的干扰。适宜的访问环境应能让被访问人冷静思考、适当组织语言,并对侦查人员的询问保持足够的注意力。

4.选择适当的访问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调查访问时机的选择应处于目击者方便的时间段。不要选择可能使访问对象为难的时间,例如清晨、深夜、饭前,或其他工作生活的繁忙时段,以免激起其反感抵触。如果情况紧急,也要在访问前向对方说明情况、表达歉意,争取目击者的理解和支持。

注释:

①《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②亲社会行为:泛指一切符合社会期望而对他人、群体或社会有益的行为。

③《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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