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静敏
摘 要 虽然我国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但是要正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还需要立法司法实践以及思想上的不断努力。本文重点就刑事案件中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意见建议。
关键词 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 保障人权
1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此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是莫衷一是。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只是解决了对被告人应当由谁定罪的问题,不涉及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学者指出,该规定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笔者认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涵义,但是体现该原则的规定却不限于第12条。具体体现在:
1.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举证责任上的体现
无罪推定在证据法上的功能,是将证明责任分配于控诉方。这一点,在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更加明确。其第162条第3项规定的“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就是无罪推定中“控诉方负举证责任”和“疑罪作无罪处理”规则的贯彻。
1.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上的体现
无罪推定的核心,乃是保障无辜的被告人免受错误追究,同时给予所有被告人一体的保护,实现程序法治,加强裁判的正當性。对此,我国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均有体现。但是,由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制度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因此,说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已经确立无罪推定难免让人难以置信。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保障人权、加强程序法治方面的确取得了重大进步,其加强程序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决心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变化,正是无罪推定精神的体现。
1.3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也是不断确立完善的
尽管从总体上看,无罪推定所要求的有些规则尚未确立,例如沉默权规则,但是,不能说有所欠缺的无罪推定就不是无罪推定。在西方国家,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不是一蹴而就,尤其是其中个别规则的确立,也经历了长期演进的过程。考虑到中国的国情,首先在思想上破除禁区,逐步认同无罪推定,其次在立法上确立无罪推定,最后从制度上完善无罪推定,完全是符合逻辑的现实选择。
2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存在的问题
2.1沉默权在我国尚未确立
在西方立法司法实践中,沉默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来说十分重要。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在面对讯问时必须如实回答;
2.2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尚未完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享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但是基于这个“时”字的理解不一,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固定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往往在第一次讯问时并不会有律师在场,从未使得辩护权得不到保障这是我国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2.3被告人之间的对质权尚未确立
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被告人往往单独进行,在必要的时候才能讲过允许进行对质。从而在我国被告人的对质权其实不能得到根本保障,公正审判权有所缺失。
3我国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原则的完善
3.1反对强迫自证其罪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就是沉默权。从西方各国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的制度规定来看,该项权利中的“强迫自证其罪”,既包括以刑讯逼供等肉体暴力的强迫,也包括对特定人员在法律上规定其应当作证的义务的强迫。从这个角度来看,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但是该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因此,从肉体上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的做法在中国刑事诉讼中已被禁止。同时,尽管该法第93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这种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实际上成为一种空洞的道德劝说。因此,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际上已经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权利(沉默权),只是没有在法律文本中明确宣示而已。若是要正式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的确立必不可少。
3.2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
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应当确立明确和完整的、适用于任何案件主体的律师在场权。理由是:第一,赋予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将可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人人喊打而始终无法禁绝的野蛮司法现象;第二,既然无罪推定原则将证明犯罪的任务分配给了控诉方,侦查机关就不能寄希望于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找证据,而应当寄希望于收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无关的证据;在这样的侦查构造基础上,律师在场权对控诉方收集证据并无阻碍。
3.3完善审前羁押的正当性审查
审前羁押的正当性理论上来源在于国家与人民签订的契约,国家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人民接受这一种对于自身权利人身自由的限制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全,从而保证自己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这就是审前羁押的正当性来源。但是正是基于此,审前羁押的必要性以及比例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当我们谈到无罪推定的时候必然要考虑到审前羁押的合法性问题。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就是审前羁押与无罪推定原则本身不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但是如果我们滥用这一制度,就将会造成人权保障的缺失。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对于审前羁押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其必要性进行审查,做到合法合理。尽量争取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