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墨义利关系分析

2020-08-06 14:37罗淳
现代交际 2020年11期
关键词:先秦墨家儒家

罗淳

摘要:义利关系问题是贯穿中国传统伦理的重要问题,在先秦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占有显赫地位。作为先秦显学的儒墨两家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提出了不同的义利观,儒家“义以为上,以义制利”,墨家“义利统一,尚义重利”,二者皆具有代表性和前驱性。从儒家代表孔子、孟子、荀子与墨家代表墨子在“义”与“利”上的取舍出发,比较他们在义利问题上的异同,进一步分析儒墨两家的义利观。

关键词:先秦 儒家 墨家 义利关系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20)11-0234-02

儒墨作为先秦显学,义利关系更是其思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比较他们在义利问题上的异同,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儒墨两家的义利观,从而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二者的思想体系。

一、儒家:义以为上,以义制利

1.孔子:重义而罕言利

儒家注重个体道德价值的构建和完善,而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认为“义”是十分重要的。在其整个的思想体系中,“义”处于道德准则的显著地位,孔子甚至将其作为评价个人行为、是非对错等的标准。

孔子曾说:“君子义以为上”“君子义以为质”,由此可知义有非常高的地位,是君子的内在本质和立身之本,因此也就有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可见,成为君子的要求就是追求义;孔子又说:“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即君子之所以要做官,是为了实行道义,从而亦有“君子谋道不谋食”,符合道义的则为之,不符合道义的则舍之。“义”在孔子心目中的地位自然不言而喻。

而对于“利”的态度,孔子则是“罕言”。但“罕言”并不意味着孔子“不言”利,更不是代表着孔子全盘地否定“利”。

孔子认为,利大致可以分为两种,即公利和私利。公利以实现大的集体利益为主,私利倾向于关注小的个体利益,公利的实现要优先于私利。公利层面上,集体利益的“民利”也就是孔子所认为的公利。孔子曾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斯不亦惠而不费乎?”他承认了人追求利益的本性,认为在君主用民时应当因利而“利之”,唯有这样,才能运用民对利益追求的本性去推动生产力发展;而从私利上看,孔子对正当追求而来的“利”也持肯定态度,“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在孔子看来,如果富贵符合道义,那么就可以去追求,而如果不符合道义,那就不能违背自己的原则去追求富贵荣华。也就是说,孔子真正否定的,是在违背“义”的前提下,为了追求私利而损害了公利的行为,比如在《论语·先进》中讲到,当“季氏富于周公”时,“求也为之聚敛而附益之”,面对求也追求不“义”之“利”的做法,孔子愤然道“非吾徒也”,并且主张可以“鸣鼓而攻之”。对于这种为了获取利益而违背道义的行为,孔子也曾明确表示——“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不“义”之“利”是万万不能要的。

由此可见,孔子主张以义制利,但不是盲目地“重义弃利”,而是反对不顾大义、唯利是图的盲目逐利行为。

2.孟子:舍生取义,喻利于义

孟子的义利观在總体上也是继承了孔子以义为上、以义制利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孟子进一步延伸出了“舍生取义”的观点。具体就是在面对生命和道义只能二选一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情况之下,应该放弃生命选择道义,因为道义才是一个君子应该毕生信守的根本准则。

孟子对“义”的重视也体现在他对“利”的看法上,他在劝诫为国为君者在治理国家问题上的行为准则时说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他明确地指出王不必曰利,如果连王都以逐利作为获得“利”的手段,那么整个社会风气都会受到影响,倘若缺乏正确的价值风气指引,人民竞相争利,那么国家很可能会趋向于灭亡。但这也不是让君王不要求利,而是从长远的眼光上来看,统治者作出“义”的表率,才能使国家稳定和谐,从而获得根本的、更加长远的利益。

而对于被统治阶级,即那些有生存压力的普通百姓而言,鼓励他们去追求义也要有一定的利益基础,对此,孟子提出了“制民之产”的主张,他要求统治者要给予百姓一定的“利”。比如说,孟子在劝说梁惠王时就提出“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的观点,要让人民养生丧失无憾,重点要贵民,要不违农时,施行仁政,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其实,这和孔子的义利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孟子再进一步地运用到政治上。因此,在孟子的治国之道中,才会体现出这样的思想主张——被统治阶级只有满足生存需要才能去追求个人的道德修养,而对于已经满足温饱需要的统治阶级理应首先去追求“义”给人民做好榜样。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孟子的义利观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去阐述的,鼓励人们追求义,喻利于义,具有浓厚的民本思想。

3.荀子:义利并重,义以导利

荀子也重视义利之辩,他在孔子和孟子的基础上提出了“义利并重”观点。荀子认为“义”与“利”都很重要,他不回避人的欲望,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但同时他又认为人必须有道德追求,“人有气有生有知并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人不能只见利而不知义,否则就与禽兽无异了。人与禽兽的区别就恰恰在于人有追求道德价值之心,能用“义”来约束自己。荀子主张将“义”和“利”进行统一,兼顾“义”和利,这有利于在精神和物质层面上的深入发展。

与当时社会上盛行的“去欲”“寡欲”的说法不同的是,荀子提出“导欲论”。荀子明确反对当时流行的那两种说法,并且表明追求欲望是人的本能,如果强制地寡欲和去欲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此,荀子主张“以义导利”“欲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求者从所可,受乎心也”。说的是,人生而有欲,合理的欲望不能被抑制而是要被满足,人民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去追求自己的欲望,但是这个限度则要以“心”的判断作为标准,假如“心”的判断是符合道义的,那么这样的利就可以去追求,否则就应该舍弃它。

在这里就可以看出荀子的独特与犀利。先秦各个流派关于义利关系的论说大多都是将道德放在首要位置的,但荀子则另辟蹊径,更加关注人的理性思维,具有创新性、发展性和思辨性,这就为分析义与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条新的更有思辨意义的道路,荀子的独特性也正在于此。

总之,无论是孔子的“重义轻利”、孟子的“利喻于义”,抑或荀子的“义以导利”,可以看到的是,先秦儒家一直都在寻找“义”与“利”的平衡点,并对应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尝试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尽管孔子、孟子、荀子三者在对义利偏重的细节的探讨上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解,但总体态度倾向上都是重义轻利的。

二、墨家:义利统一,尚义重利

对比儒家在逻辑上将“义”和“利”分开来形成对立论证的方式,墨家代表墨子主张将“义”与“利”统一起来。尽管“利”是最终想要获得的目标,但要通过“义”才能达成,“利”是指导方向,而“义”则是手段或方法,二者不能分离切割。正是因为有对“利”的强烈的渴望,凡事以功用为指导,更加注重实践和能力,也因此被胡适评价为“实用主义”。

墨子先从人欲的角度肯定了“利”,与儒家相同,他也将利分为公利和私利。对于公利,他在“利人即利己,损人则损己”的基础上,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主张,认为相爱与相利是处于同一个矛盾体里,是不可分割的矛盾两面,也就是说,相爱需要相利,反之亦然。至于私利,对比孔子的“罕言利”,墨子并不对私利避而不談,他肯定人的欲望,觉得“故衣食者,人之生利也”。衣食是人活着时的利益所在,是人欲望本身的合理存在。但在对于公利与私利的取舍上,墨子的观点与孔子相似,即都当以天下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重,并且,他十分鄙视“拔一毛而利天下”的做法,认为那是不可为的行为,如杨朱那般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就遭到墨子的反对。

但是,在解决公利与私利矛盾的方法上,儒墨两家主张却大有不同。正如前文所讲,儒家主张“以义制利”的做法,而墨子却提出了“兴天下之利”的功利观。符合天下之利、大众利益的就是“义”的表现,假如“不利人”也就是不符合“义”的行为理应停止,也就是“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墨子从根本上将义与利统一起来,主张“义利统一”“尚义重利”,义与利是可以并重并存的,这就是墨子对义利关系的分析,也是他所持有的义利观。

三、结语

儒墨两家在义利关系上基于不同的理论角度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儒家认为义与利对立,因此分别论述,指出义重于利,义以为上,以义制利。墨家则更加注重义和利的统一性,认为义利并重。虽然儒墨两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上有所不同,但不是绝对的区别。因为两家都是以天下人的大利为重的。在这个层面上而言,儒家的义利二分与墨家的义利统一具有相通性。可以说,儒墨两家对义利关系的探讨内容丰富深邃,理论厚重扎实,对整个民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至今天仍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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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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