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性是审计赖以生存的必要条件,也是对审计活动的内在要求。只有当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都具备了应有的独立性,才能顺利开展审计工作,才能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部审计一般不要求独立于委托人,但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对象,具有单向独立性特征。因内部审计的自身特点,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受本单位的制约,其独立性较弱。
“十三五”时期是国家全面部署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内部审计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不管是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还是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素质上面都尚未满足现代企业对内部审计的要求,给企业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带来危害。在此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完善统计体制”。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审计署针对我国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对《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规定》正式出台并实施,对新时代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类型:由单位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的副总领导;由本单位总裁或总经理领导;由本单位董事会领导。从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来讲,领导层次越高越有权威性,其独立性越强。我国很多大中型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多数还是受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经理领导的类型,有的企业甚至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让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部分企业的领导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在我国很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第三道防线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是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副总经理领导兼任,最终变成“自己监管自己”的尴尬局面。有的领导甚至架空内部审计的权力,极大地限制了内部审计的职能,也削弱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多数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人员以财务人员居多,缺少内控、IT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识别和判断组织风险的能力不高,难以发现深层次问题,制约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另外,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审计人员因工作利害关系而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一定程度影响审计人员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企业对审计成果运用存在误区,认为审计工作就是查问题,出具审计报告就代表已经完成审计任务,审计结论是否落实无关紧要。而且国家法律法规也未明文规定内部审计成果如何运用,制约了审计结论的落实。一些被审计单位重审计决定轻审计建议,重披露问题整改轻同类问题排查,导致一些问题屡查屡犯。甚至有些企业认为内部审计就是“走过场”“打酱油”。
现阶段,我国的监事会监督能力尚未完全发挥,新《规定》第一次创新性地把单位党组织纳入内部审计的领导机制,由党委、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共同领导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必须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内部审计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领导“总审计师”,改变了“朝中无人”的窘境,这将内部审计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为了监督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新《规定》要求把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上报机制无疑对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起到一定的监督和预防作用,提升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新《规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操守,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能够发现深层次的问题;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尽其所能地采取措施保护内部审计人员,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这一要求使内部审计人员的保障更为全面,也间接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
新《规定》对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等,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外部监管单位(审计机关),必须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外部监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反映。此举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范围,进一步提升了内部审计的地位,也促进其独立性与权威性的提升。
根据新《规定》,国企内审机构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必须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应该根据这些变化,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早落实总审计师制度,任命总审计师,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工作环境。
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类审计专业业务培训、鼓励内部人员多学习(如参加CIA、CPA等考试,对考试通过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奖励),参加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同业交流等,大力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单位在招聘内部审计人员时,应把好进人关,招聘优秀的审计人员并注重审计队伍的专业互补,便于提升审计团队的整体专业能力。
在审计人员有限,审计工作量大的情况下,根据新《规定》精神,创新审计合作方式,有效整合二、三道防线的资源,合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检查结果。对于合规检查中发现的事务性工作问题,审计部经过合理评估,整改落实到位的在审计报告中不再反映。在审计中通过对审计资源的有效整合利用,可以节约部分审计资源,把有效的审计力量投入到高风险项目中进行全覆盖监督,实现“精准审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审计部门参与事前审计和事中审计。事前,内审部门有权在相关的决策会议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事中,审计部门监督项目是否按规定的制度进行,是否存在违反制度的情况;事后,进行专门的评价。通过项目的全过程审计,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