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债转股适用规则研究

2020-07-29 12:33曾新宇
中国民商 2020年6期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

曾新宇

摘 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只有明确债转股的性质和适用规则,才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债权人债转股的积极性才会得到有效提升。债转股不属于概括清偿的范围,也不是个别清偿。债转股具有清偿行为和投资行为双重属性,不能直接适用多数决规则。本文从债转股与概括清偿、多数决规则的关系为切入点,具体分析债转股的具体规则适用。

关键词:破产重整;债转股;概括清偿;多数决规则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性质和适用规则尚未达成统一。学界主要对此问题的态度分为两类。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债转股就是对债权人的债权实行清偿的一种方式,应当根据破产程序的概括清偿性质对其适用多数决规则。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债转股的选择是债权人的个别选择权,因此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本文认为,债转股不应当受到债务概括清偿的限制,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一、债转股的实施不适用概括清偿

债转股不属于破产程序概括清偿执行的范围。破产债权概况清偿,是指以债务人的财产对所有债权的集体概括执行。债转股是以债务人企业的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企业并不具有对股权的所有权,股权并不属于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而是股东的财产。债转股不属于概括清偿执行的范围。

债转股的清偿行为不是对该项债权进行了个别清偿,不存在不公平清偿的相关问题。因为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债权人实质上是放弃了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而成为破产企业的股东,获取相应的股权,所以其根本不是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经过具体的评估等具体操作步骤,其也不存在优先受偿问题。债转股只是债务清偿的一种特殊方式,并不会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债转股的选择不适用多数决规则

债转股具有清偿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不是单纯的代物清偿方式,债转股实际上有两个步骤,一是债务的清偿,二是债权转化为股权。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与原股东或者新投资人之间自愿交易股权,或者对企业进行增资增发新股债权人以债务出资进行收购,是《公司法》上的投资行为。因此,债转股既是清偿又是出资。

从债转股的投资性质来看,其涉及到债权人及法院的商业判断、重整计划的执行及企业的未来经营决策,创设了新的投资权利,使得转股债权人的债权性质从根本上发生了从债权到股权的变化。因此,债转股当然应当征得债权人的个别同意,只有在债权人个别同意后才能实施债转股。多数决规则是在强迫债权人行使权利限制债权的清偿,会严重影响债权人转股的积极性,甚至会涉及经济市场交易的稳定性。

债转股的选择权系债权人的个别同意权,在制定重整计划之前,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公告或者通知所有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通知或者知道公告后一段时间内,制定重整计划之前告知债务人其是否选择债转股。

债权人回复须明确告知债务人选择债转股的最终决定。债权人在约定时间内回复多次的,其选择按照最后一次关于选择决定的回复为准。逾期不回复的债权人视为拒绝债转股。逾期不回复或者拒绝债转股的,则仍按照一般破产重整程序实现其债务的清偿。债转股并不需要大多数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实施,理论上一个债权人同意也可以实施债转股。在债权人个別同意后,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协商制定重整计划。

三、债转股规则的具体适用

债转股并不要求多数债权人同意才能进行,但是债转股方案形成的重整计划当然应当受到多数决规则的限制。重整计划的通过则仍需遵循多数决规则。

破产重整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不同,适用分组表决机制。一般而言,涉及相关权益调整债权人的,组成一个组,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在转股债权人个别同意之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与各方协商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

对于一般破产重整程序中设置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之外,还可以单独设立债转股表决组,用于保护债权人在债转股过程中的具体利益。同意进行债转股的债权人归入债转股表决组进行表决。如果相应债权人不愿意进行债转股,其就进入普通债权组或者担保债权组进行表决。在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仍需遵循多数决规则,过半人数同意且债权额达到2/3以上的,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四、结语

破产程序中债转股的实施须以《破产法》的制度逻辑和程序结构为基础,充分考虑《公司法》对企业投资的规定,注重债转股债务清偿和投资的双重属性,保证债转股的实施不至于损害破产重整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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