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桑泽仁
(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 香格里拉674400)
X市位于云南省西北部,青藏高原东南缘横断山脉腹地,是云南省唯一一个藏族自治州的州府所在地。①对于X市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践行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基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践行过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有助于下一步深化践行的对症下药。同时也可以从其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特殊性出发,在遇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兼顾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不断完善民族地区相关问题的解决机制。
D州两级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在审判工作中一直实行自立自审、立审合一的方式,由审判庭立案,直至2000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设立了专门办理立案事务的立案庭。②X市人民法院作为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自成立起便承担起了全州大部分的案件审理工作,为当地的安定繁荣提供了可靠的司法保障。本文立足于详实的案件受理数据,通过纵向时间及横向地域两个维度的比较来呈现近年来X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的开展情况。
图1 2011—2015年X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本文选取了2011年至2015年五年间X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据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这五年的案件受理数据,清楚地呈现X市人民法院近年来立案工作开展情况。
由图1可见,2011—2013年X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较为接近,2014年稍有增加。到了2015年,案件受理数则成井喷式增长,比2014年增长了86.6%。关于其变化原因,则可以从增幅最大的民事案件受理数量的变化窥出端倪。
图2 2015年D州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比例
2015年,D州两级法院案件受理数陡增,辖区内三个基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量均创造近年来新高,尤其是X市人民法院,在施行立案登记制之后案件受理数的增加量最为明显。如图2所示,2015年,X市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数占到了全州基层法院案件受理数的一半以上。
比较2015年一市两县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发现X市人民法院的各类案件受理量均高于其他两院。由图3可知,X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数分别达到了W县人民法院和Q县人民法院的1.8倍和3.5倍;X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受理数分别达到了W县人民法院和1县人民法院的1.9倍和2倍;X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数分别达到了W县人民法院和Q县人民法院的1.5倍和1.4倍。
图3 2015年D州一市两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情况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对于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形成了很大的冲击,“案多人少”必然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全国基层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③以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为例,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以2016年为例,截至2016年5月,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干警人均收案量达到了五年来的最高值254件,同比增长了51.2%。且据当前X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未来几年案件量必定只增不减。案件量的增加,自然会加重各个审判庭室的业务量,这使得X市人民法院全体干警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办案压力之下,严重危害了基层法院干警的身心健康。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施行,当事人的诉权的确得到了有效保障,然而矛盾的是,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背景下,很多法院仍然以“结案率”来考察一名法官甚至于整个法院的业务水平。在基层,每年年终是案件受理的高峰期,因为很多群众都会选择在这一时间段通过司法渠道来解决问题。而这一时间段受理的案件显然是不能迅速结案的。由此可见,在立案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片面要求“结案率”显然已经无法客观真实地体现基层法院办案情况和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与“立案登记制”的核心精神相悖。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的确从制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然而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较为宽松的审查方式却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反应,一些当事人甚至无法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与联系方式,类似的案件受理必然加剧案件送达的难度,更像是变“立案难”为“送达难”。此类案件若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占用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还未能真正解决当事人诉求。即便此类案件未演变为信访上诉案件,却仍然会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最主要还是在立案阶段的案件受理工作,施行立案登记制并非完全不审核案件,对于案件是否具备明确诉求和民事诉状的规范度依然需要立案法官把关。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明确可查的立案登记细则和可供参考借鉴的民事诉状范本,这一矛盾也导致后续案件受理工作的混乱,使民事诉状不够规范。
本文分析了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的几对矛盾及面临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目前对基层法院的司法保障力度还达不到立案制度改革所需的配备要求。这些要求主要集中在经费及人力资源方面,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案件量的客观增长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如何有效解决“案多人少”问题,问题的着手点便只剩下主观增加人力资源。给予基层人民法院更多人员编制或引进聘用制工作人员是解决当下矛盾比较有效的途径。
当前的立案登记制背景下,X市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已难以满足更多当事人的诉讼服务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服务中心,加快软硬件及各类基础服务设施更新已成为当前较为紧迫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扩充诉讼服务大厅人员数量、加强窗口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也显得尤为重要。
立案登记制施行以来,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的庭审方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的诉讼需求。增加简易程序的庭审使用率不失为一种灵活的应对方式。对于很多事实清楚、权责明确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可以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立案登记制的施行,无形中也给法官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幅增加的案件量要求庭审法官能够节省庭审时间,告别传统的庭审方式。同时,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司法辅助工作的强力支撑。安全有序的庭审环境,准确的庭前证据收集工作都对法官绝对权威的树立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独有的、富有创造性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从根本上确定了人民群众参与及监督审判活动的权利。基层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更应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与合议的力度,既缓解办案法官不足的严峻形势,又能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
在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沿用过去以“结案率”为主的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已明显无法适应当前形势,完善当前审判绩效考核体系已成为促进立案登记制施行的有力推手。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X市人民法院在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和工作。首先,从辖区内较高的各类案件受理量来看,X市人民法院担负起了州府所在地法院应有的案件受理任务,为当地营造了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其次,从近几年来案件受理量的增幅来看,X市人民法院在思想和行动上均与立案登记制的核心精神保持了高度一致,真正做到了降低立案审查门槛、保障当事人诉权,树立了基层法院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最后,立案登记制的实行,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涉诉涉访案件数量,有效缓解了其他部门解决信访问题的压力。当然,X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开展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最棘手的无疑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引发的相应问题。在人员编制及相关设备要求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满足的情况下,着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便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注重树立诉讼服务意识,转变观念,使诉讼服务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阶段,才能在案件量不断增加的大背景下提升诉讼服务质量,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注释
①迪庆藏族自治州州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迪庆年鉴[M].云南民族出版社,2011:56。
②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迪庆藏族自治州法院志[M].云南民族印刷厂,2011:156。
③张彬.关于立案登记制度的认识[J].法制博览,2015(12上):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