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中外对比与思考

2020-07-23 06:20朴婧怡刘心怡
商情 2020年29期
关键词:征信信用

朴婧怡 刘心怡

【摘要】信用体系作为信用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降低金融风险,带动区域经济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尝试与取得的成就尚未浅薄。本文通过对比分析我国与几个代表性国家所建立和采取的企业征信体系,分析当今社会主流的几种企业征信模式的特点与利弊,探讨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摸索过程中的精华与不足,并给出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征信;信用

一、国外企业征信模式

从宏观角度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征信体系建立时间早,体系较完善。主要分为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会员制模式和混合模式。

(一)市场主导模式

信用机构基本为独立于政府之外运作的民营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专业分工,市场化运作,这样的模式被称为市场主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就采取的这样的企业征信体系模式。例如美国最权威的三大消费者信用证及机构主要是对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并销售信用报告。

市场主导模式除去市场化运作外,还具有法律体系健全,监管严格等特点。仍以美国为例,自上世纪60年代末以来,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较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逐渐建立,为企业征信体系提供法律支持,促进整个平台更有秩序与规范。严格的监管则体现在联邦贸易委员会以对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管,司法部、财政部等的监督和执法,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对行业自律的管理等。

(二)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是指由央行建立统一的信用等级系统,收集信用信息并搭建覆盖全国的数据库;要求所有银行依据规定统一接口,向央行提供负面信用信息。这种模式下,更有企业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运营基本都由政府负担,故不以盈利为目的。

本着对金融市场有效监管和商业风险控制的需求,大多数欧盟国家(除英国之外)都采取了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从德国企业征信基本情况看,有三大主要特点:第一,出发点是进行监管服务而不是盈利;第二,数据收集范围有限,为了发便中央银行的监管,只设置最低金额来反映信贷业务的偿付能力和风险的影响,故部分中小企业信贷的实际数据没有收录在数据库;第三,仅收集负面信息。这一特点与其他欧洲国家正负面消息均收集不同,德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只搜索企业负面信息并进行收录,因此查询不到大中企业正面信用交易记录而只能找到不良记录,容易产生惜贷心理,这在客观上导致了德国银行业长期以来的谨慎放贷。

(三)会员制模式

会员制征信模式的主要是日本。会员制模式极大地区别于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征信模式,这主要是由于日本的行业协会在日本经济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这种模式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

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会员制模式的主要特点有二:一是会员制信息共享,二是寡头垄断格局较为明显。

(四)混合制模式

混合制模式是一些亚洲国家在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经验之后,融合多种模式特点,并结合本国国情而形成的混合发展模式。

韩国是实行混合制模式的代表国家之一,其征信体系最主要的特点表现为层次架构,盈利与非营利并重。征信体系底层为非营利性质,负责提供基本的信用信息收集和登记业务,主要以中央银行主导的金融机构等进行运营。第二层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民营机构,在开展基础信息收集的基础上,还主要向商业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级和征信调查的业务。

此外,与德国采用的模式相似的是,韩国的企业征信也只收集负面信息,而暂未采集同样重要的正面信息,将重点放在通过失信惩罚来约束借款人行为。

二、国内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现状——以苏州为例

我国征信业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步较晚。我国地方的企业征信体系建设初期主要是由政府牵头筹建,带有较强烈的行政色彩。近十年来,民营和外资的征信机构逐渐兴起,企业征信体系逐渐由政府主导模式向混合制模式过渡,加入一定市场运作的成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量中小企业兴起,信用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大力发展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苏州作为长江三角洲的重要组成之一,一直展现出强大的经济金融实力与潜力,也是大量中小企业新兴力量的集中地之一,这些因素为苏州探索企业征信提供了厚实土壤,后有钢贸事件的刺激,对信用产品的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需求空前热烈,于是“苏州模式”企业征信体系应运而生。目前,苏州征信试验区建设已硕果累累,形成了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的“苏州模式”,初步实现了“政府+市场”的信息资源统筹,较好满足了金融机构征信产品与服务需求,构建了地方企业征信的新模式,进而推进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征信体系建设。

三、启示与政策建议

(一)结合国情制定模式

从国际视角可以看出,比较成熟完善的企业征信体系建设首先离不开结合国情。美国作为全球的经济金融中心,有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因此发展出相应的市场主导征信模式。德國等欧洲国家在“二战”之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愈发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政府主导模式也是情理之中。会员制模式在行业内部的会员之间方便互通和协调,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日本的行业协会历史悠久,较为成熟。混合模式的信用体系多元灵活。可见要根据不同国情建立不同的企业征信模式。

(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只有拥有了法律支持,才能更好地保护信用信息,规范数据采集过程,维护信贷行为和金融市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三)掌握核心的数据处理技术

征信系统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数据处理。只有经过清洗和梳理,才能去除冗杂数据,清晰简明地刻画主体信息,挖掘深层的更有价值的信用信息,来形成精准预测风险的数据模型。

参考文献:

[1]黎和贵,谢国金,杨辉.基于博弈视角下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研究[J].征信,2011,29(2):69-72.

[2]向圣俊.关于我国征信业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J].武汉金融,2017:58-60.

[3]武晓利.如何完善我国征信体系建设[J].财会学习,2017:17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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