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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进入了信息时代,互联网金融业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快速发展,很多金融产品在市场上逐渐活跃起来,各种信托计划或私募投资理财产品等具有私募性质的金融产品相继加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其带来的影响是降低金融产品投资门槛和解决募集难题,同时也带来更高的投资风险,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本文深入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和私募金融的产品设计,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商业模式的健康发展提出自己的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私募金融产品 私募投资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5(b)--02
自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市场中的占比越来越重,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也逐渐增大,因此开始受到越来越广泛地关注。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在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条例。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给金融行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也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更大地挑战,探讨如何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是广大金融行业工作者亟需解决的问题。
1 互联网私募金融产品模式设计
1.1 互联网私募金融产品的产生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逐渐被人们所知,国家也大力发展金融行业,并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我国经济周期下,目前的市场经济需要面对逐渐下行的压力,而考虑到宏观经济的整体变化趋势,对我国的私募市场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私募金融产品市场的发展需要新的突破点。私募金融产品诞生在竞争压力巨大的市场背景下,金融机构只有发展新的业务增长方式,才能对私募金融产品模式有所创新。
1.2 “信托100”集资类模式
在私募金融产品市场上,“信托100”是金融产品设计的重大创新,是国内首个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其通过百元团购的销售模式,即以100元起投,降低了信托计划的认购标准。虽然监督部门确认“信托100”金融平台存在违规之处,要求信托企业不应同这一平台产生合作关系,但是“信托100”还是创新了中国互联网信托产品的销售模式,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信托100”主要有三种业务模式,即展业通、如意存、随心转[1]。其中,如意存和随心转的业务开展方式为:“信托100”将委托人交付的资金,用以购买信托计划产品。带来的影响是降低投资门槛,使得一些不满足条件的投资者也能购买到信托产品,提升了信托公司的销售业绩。在此金融产品模式下,具有一定的隐性风险,假如“信托100”公司經营不善,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1.3 “宝宝”收益权拆分转让私募类模式
当阿里巴巴推出余额宝这一理财产品后,互联网金融界就开始热衷于讨论阿里金融业务。在此风口上,我国多家互联网公司也相继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如微信的理财通、京东的小金库、百度的百度财富等,此后,各类的金融产品“宝宝”纷纷涌现。其中,阿里金融成立的招财宝公司,金融产品销售速度十分惊人,对于金融产品的销售几乎是抢购一空。地产宝是阿里金融与绿地集团联手合作的互联网私募金融产品,其交易模式十分复杂,即以绿地集团旗下的项目进行融资,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的资金。运作模式是将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收益权,通过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挂牌转让,把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相较于“信托100”模式,在法律的合规方面上有较大突破。地产宝的出现不仅降低投资者购买私募金融产品的门槛,其通过引入安邦保险作为保险人,保障了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
1.4 地产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模式
私募债的出现掀起了私募金融产品创新的热潮。对于私募债其主要的交易模式为:首先需进入网站注册成为网站用户,其次应与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绑定,最后投资者可以投资在其网站上的私募债产品[2]。私募债金融产品与“信托100”的实质区别在于,网站平台只是负责私募债信息的备案与发布,对于私募金融产品的具体交易信息需要金融企业与投资者的自行协商,不仅在法律关系上简单清晰,即投资者是发债企业的债权人,而且符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销售要求。虽然该私募金融产品模式具有诸多优点,但其以50万元起为认购标准,导致投资门槛过高,限制了多数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1.5 信托公司的“中融金服”模式
我国官方信托企业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第一次合作尝试即中融金服,它借助互联网技术,基于服务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的基本宗旨,为大量小客户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使客户实现财富增长,且更具风险把控能力。中融金服是一种具备多样优势的融资模式,扩大互联网私募金融产品市场。该模式不仅对融资人有较高的限制,而且对投资者同样提出高要求,因此没有突破私募金融产品的高要求限制。
2 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及政策建议
2.1 私募投资基金的特点
私募投资基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线上化的投资者管理模式。在开展传统的线下业务时,需要让投资者与管理者直接作沟通,但线上模式则避免了这一过程,通过设置评价程序或调查表格的线上考评方式,就能够判断投资者的资产情况,使风险识别变得更加便捷。(2)信息流传线上化。在传统线下业务开展过程中,信息流转只在管理者之间,不仅限制信息传递范围,而且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信息流转经过越多人,越容易导致信息失真,造成投资者的误判[3]。线上平台促进信息的流转速度,提高业务效率。(3)方便对信息的归纳与总结。在开展传统的线下业务之后,相关交易信息分布在各个区域,使得投资者不能全面的判断,线上业务可对估值的数据作快速汇总,从而产生可供投资者参考的估值结果。
2.2 私募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
对私募投资基金的政策建议有以下几点:(1)完善对互联网平台进行私募投资业务的监管工作。互联网平台在发布私募基金的备案文件时,监管部门应要求平台提交的信息要与线下的信息相同,确保线上线下信息的一致,并对相关证明材料严格确认,保存底稿,以便事后监督、检查。根据现有金融规则及募集机构的规定,明确禁止性行为和禁止性渠道,严厉打击洗黑钱业务。(2)帮助实现互联网的私募资金平台基金的顺利转让。对转让平台顶层设计予以完善健全,参考美国的私募证券法规,明确我国私募证券的法律内容,并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细则[4]。建立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的转让业务规则,普遍认为单笔投资在一百万以上的投资金额即为合格投资者,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及基金产品登记备案制度,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以防范系统性风险。(3)指导互联网对自身定位予以充分明确,并提升增值服务水平。鼓励互联网平台为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定制化既有助于减少投资者信心泄露风险,又有助于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效率。指导互联网平台妥善处理好平台自身与中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方案选择、筛选、咨询等服务。推动平台提升跨区域服务能力,突破传统模式的地域限制,提高融资效率。
3 互联网金融与私募金融产品的发展建议
3.1 优化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管理条例
如果要促使互联网金融同私募金融之间得以长远发展,应首先对管理条例作出优化,以提升私募产品过程中的透明度,并降低互联网金融体系中以及在私募金融产品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其次,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和企业在开展私募金融产品的各项活动,监管人员要依法办事,健全相应的责任机制,做到权责统一[5]。最后,要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的优秀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规范,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3.2 优化私募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
对于当前私募金融产品的操作,在我国市场的做法通常为将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的收益权份额进行拆分和转让,但是,我国在监管收益权份额的拆分及转让领域几乎为空白,也就是说在该领域为监管盲区[6]。因此,应加强我国相关法规对收益权拆分的限制,完善监管漏洞,减少市场的投资风险。对规避私募金融产品监管的行为,作出严格的处罚。
3.3 加强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的沟通
虽然我国提倡“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金融机构在产品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应与相关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监管部门的认可,避免意外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防止被认定非法集资行为现象的出现。因此,在当前监管体制下,私募金融产品的设计与监管部门的充分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
3.4 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
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和私募金融行业的服务质量对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提高广大投资者的经济收益,并为投资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加强自身管理,降低企业私募金融产品的风险,在确保投资人财产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投资人的经济效益,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3.5 加強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加强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落实职工的岗前培训,在培训期间,不断总结优秀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创新管理观念,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进步。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注重引进高技术人才,例如可以聘请高校教授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职工的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注重对个人资产的投资,也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重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断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募集流程,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确保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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