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彪 许烜宁
摘 要:在婚姻关系当中,夫妻之间互负权利和义务,作为合法且独立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中任何一方都理应享有民事权利。这也意味着,夫妻彼此之间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权利,保障对方的权益不受损失。但是当前,法律对于婚内侵权以及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有效的救济制度以及救济标准,因此本文站在这一角度,探索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行为
一、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我国的学术界对于婚内侵权的看法并不是统一的,有学者认为,婚内侵权是指在合法的婚姻延续的过程中,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于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实施相关危害配偶之间身份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对对方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另有学者认为,婚内侵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违反法定的义务,侵犯夫妻另外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导致配偶的个人权益遭受侵害,需要为此承担一定责任的行为。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限制在侵犯婚姻关系范畴内的权利义务,还是广义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坚持第二种观点,对于这种侵权行为范围的限制并无必要。也就是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夫妻一方实施侵害另外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实施该行为的时候主观方面应当是有过错的,婚内侵权行为侵犯的权益主要存在两个角度:一种在婚姻关系中才享有的权益,另外一种是作为一般的民事权利主体享有的权益。
二、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障礙
(一)婚内所得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导致判定范围过小
我国的婚后所得实行共同财产制是当前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最大的障碍,侵权一方要想赔偿另外一方,这样的行为并不能有效的惩戒侵权一方当事人,对于受害人来说并非是一种有效的赔偿。但是现有的这一行为并非是问题解决的障碍,国外的特殊财产制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特别财产制也就是在相对特殊的情形下,出现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由夫妻一方提出申请,由法院来作出撤销原有的共有财产制度,将夫妻财产关系改为夫妻各自所有,这种方式是当前域外国家主要应用的,实际上在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仅仅限制在夫妻中一方当事人严重侵犯另外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适用范围过小。
(二)缺乏可供执行的财产
当前婚内侵权的受害者难以得到赔偿的原因一方面是执行困难,当前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度是共同财产制,在理论上,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存在也影响了作为婚内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在社会的进步思潮中,更多人也开始尝试签署婚前协议,来施行约定财产制度,比如约定好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互相不得干涉对方的财产使用情况,或者提前在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但是真的依据约定来确定各自财产份额的夫妻还是少数。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导致可执行的财产的份额较小,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这也是当前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关键部分。
(三)传统婚姻观念的影响
“家丑不可外扬”是当前大部分公众所坚持的思想,很多人都认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性的,但是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目的在于通过法律途径来惩罚一些婚内侵犯配偶权利的个体,并给受害者一定的救济空间,尽管揭露了家庭中的不稳定现状,但是婚内侵权并非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并非是为了破坏家庭关系的,换言之,这种制度有助于挽回夫妻关系,也是一种在夫妻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上解决婚内问题的法律手段。然而,这种传统的观念,极大的阻碍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发展。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解决的具体思路
(一)合理扩大婚内侵权适用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婚姻中的侵权案件以人身损害侵权居多,财产侵权案件较少,另外,在人身侵权中,也仅限于家暴等暴力型侵权行为的处理,范围相对较窄。因此可以将一些侵犯被害人精神健康的行为纳入其中,比如加入侵犯生育权等人身侵权行为,考虑讲一些严重的婚内性侵犯行为以及婚内不忠行为纳入到浑噩你损害赔偿范畴当中,另外对于一些相对少见的婚内侵权行为,可以设置一些兜底型条款,给当事人以救济的机会。另外,需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特定性,一些过失导致侵权的行为需要留给当事人一定的协商空间。
(二)建立非常财产制度
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一般财产制而言的,也就是在特定的情形下才适用非常财产制来解决问题,仿照德国的立法方式,由夫妻一方或者法律授权的一方来向法院进行申明,撤销原有的共同财产制度,改为分别财产制。非常财产制也是有很多的表现形式的,其中相对普遍的一种分类方法就是按照形成流程的不同,将财产制度分为当然的特殊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财产制,前者是指在特定的事由发生的时候,就必然形成分别财产制度,不需要由第三人来申请或者宣告。宣告非常财产指是指在发生相关事由的时候,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进行宣告,才可以将财产制度进行调整,将共同财产制转变为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作为一般的财产制度的补充,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让夫妻财产能够在立法结构上更加严明,是避免侵权行为产生的一种有效保障,也是对配偶一方权益进行保障的有效方法。
(三)完善婚内侵权赔偿举证责任体系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举证制度的建设需要从证据的收集手段入手,首先婚内侵权的举证难度相对较大,很多人会采用一些法律限制的手段来进行,比如跟踪偷拍或者雇佣专人搜证等等,当前在市面上有很多人以私人侦探的形式帮人来搜集出轨证据,这样的行为对于被跟踪人而言,无疑是一种侵犯其隐私权的表现,但是除了这样的方式,当事人要想获得证据是很难的。因此,本文建议,可以赋予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来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在相应的损害事实发生后,司法机关可以在“不侵犯对方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去调查取证。或者是赋予这种私人调查机构一定的合法权利,让这样的机构搜集得到的证据可以被应用在法庭之上。
参考文献
[1] 张洁.论婚内侵权损害及赔偿制度的建构[J].吕梁学院学报,2019,9(04):59-62.
[2] 卢涛. 夫妻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9.